有關建議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的諮詢文件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17年就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進行檢視,包括對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趨勢的宏觀分析,以及對20家最大的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的風險狀況和保證金借貸手法進行深入研究,結果顯示多家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的保證金借貸手法過於進取,令人關注這些經紀行承擔不能接受的財務風險及集中風險。
於2018年8月17日,證監會發出《有關建議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並邀請公眾就一套有關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指引草擬本(「建議指引」)發表意見,證監會擬發出該建議指引以對現行操守規定作出補充。
現行操守規定
現時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操守規定,主要是《操守準則》及相關內部風險監控措施[1] 下的一套高層次及以原則為本的指引。由於這些操守規定屬高層次或原則性,經紀行對有關規定各有其理解,而部分經紀行於設計其風險監控措施時未能考慮這些監管標準。
建議指引
建議指引就七個主要風險控制範疇提供定性指引,並在適當情況下提供定量基準,以補充現行規定。
- 保證金貸款總額的監控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須在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其流動資金狀況和資本、其保證金客戶的風險狀況及當時的市況等)後,設立保證金貸款總額上限。此外,證監會亦建議設立一項稱為「保證金貸款總額相對於資本的倍數」的定量基準,以判斷經紀行的保證金貸款總額相對於其資本額是否過高。未償還的核准後償貸款可被視為「資本」。
- 保證金客戶信貸限額的監控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須審慎地為個別保證金客戶或一組關連保證金客戶設定信貸限額,確保保證金客戶有足夠財務能力承擔因該經紀行所提供的融資而負上的責任。就設定信貸限額及監察關連保證金客戶的相互聯繫及合計風險而言,關連保證金客戶的信貸風險應合併計算。此外,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應確保嚴格執行客戶信貸限額,及任何寬免必須有理可據。
- 證券抵押品集中風險的監控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應在顧及一份並非詳盡無遺的因素清單後,因應本身情況設定審慎的證券抵押品集中風險限額。對於質量較高的證券,可設定較寬鬆的基準。此外,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須就其速動資金盈餘進行影響分析,並將速動資金盈餘影響與有關基準進行比較,以測試其集中風險限額的成效。速動資金盈餘影響分析應每月進行一次,但假如某個月內的集中風險大幅增加,則應更頻密地進行速動資金盈餘影響分析。
- 保證金客戶集中風險的監控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應在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客戶的流動資金狀況和資本及客戶的財務狀況)後,設定審慎的客戶集中風險限額。證監會亦建議,借予任何個別保證金客戶或任何一組關連保證金客戶的合計保證金貸款額不應超過經紀行的股東資金的某個訂明百分比。根據建議指引,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須在授予重大保證金貸款前評估對其速動資金盈餘的影響。若某項保證金貸款的款額高於經紀行的股東資金的10%,便會被歸類為重大保證金貸款。
- 證券抵押品的扣減率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應備存一份可接受用作保證金融資的證券清單,在保證金借貸政策中記錄在設定扣減百分率時應考慮的基礎及因素,至少每年檢討扣減百分率一次,嚴格應用扣減百分率,並在就保證金客戶存入的抵押品編配低於正常比率的扣減百分率時,記錄將會採取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緩解措施。再質押經紀行為保證金客戶存放的抵押品設定的扣減百分率不應低於其前三大貸款銀行就相同抵押品所編配的扣減百分率的平均數減去某個訂明百分點 [X%],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相應扣減百分率[2]。
- 追繳保證金通知、停止提供進一步貸款及強行變現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應以審慎為首要原則,根據其業務需要度身制訂自己的政策和程序。一般而言,當保證金貸款超過相關抵押品的保證金價值或客戶的信貸限額時,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便應主動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並停止向在過往就清繳保證金方面紀錄欠佳或未償還保證金貸款已超過相關抵押品市值的保證金客戶給予追繳保證金通知的寬免。
- 壓力測試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須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及每當有任何重大不利事件發生時對其速動資金盈餘和流通性進行壓力測試。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可應用其本身的壓力測試模型及壓力情境,但前提是有關模型和情境的審慎程度不能低於建議指引所提議的。
通知規定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在設計其保證金政策及管理其證券保證金融資風險時應遵守建議指引。任何偏離建議指引的事項必須妥善得到與該指引同等或審慎程度不低於其載列的補漏監控措施的支持。
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紀行如未能遵從載列於建議指引的定量基準,或未能通過速動資金盈餘和流通性壓力測試,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以助證監會與經紀行跟進有關不合規事項所引致的風險。
總結
上述諮詢將於2018年10月18日結束,公眾人士及業界對於建議指引有何意見,我們仍拭目以待。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