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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加強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2023-02-28

簡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2212月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加強對眾籌活動規管的建議進行諮詢

現時對籌款活動的規管

眾籌活動是指個人、團體或機構就特定籌款目的公開呼籲大量個人或組織各自投入小額資金而進行的活動(「眾籌活動」)。這類活動目前在相關情況下受到香港若干現有規例所規管。

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

籌款人在公眾地方進行某些公眾募集的籌款活動,須向相關政府部門取得許可證或牌照。例如,在現行制度下,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在公眾地方進行的非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售賣獎券支持慈善活動,由牌照事務處獎券活動牌照。上述監管措施並不涵蓋在學校或辦公室置捐款箱等活動。

上籌款活動的規管

在諮詢文件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四類主要的眾籌活動:

·           股權及債務眾籌資金提供者向特定(通常是新成立的)項目或業務投入資金,並收取由公司發行的股份或債務權益,或集體投資計劃的盈利或收入,作為回報;

·           點對點借貸資金提供者透過網上平台配對借款人,為個人或項目提供無擔保借貸,從中賺取利息;

·           捐獻性質的眾籌資金提供者為慈善目的或非慈善目的(例如政治宣傳或活動)捐款,而不會取得特定回報;及

·           報酬或預售性質的眾籌資金提供者向籌款人提供資金,協助後者開發或生產實體貨品或服務,並獲得該貨品或服務作為回報。

在股權及債務眾籌方面,如任何人(包括眾籌平台或籌款人)不論是於線上或線下發出任何廣告或文件,而當中包含邀請公眾認購或出售證券、參與獲得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均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

至於點對點借貸方面,如任何人借出或要約借出款項予借款人而構成「放債人業務」,均須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所規管,並必須取得放債人牌照。

然而,捐獻性質的眾籌活動如完全在線上進行,並不受任何現有規例的規管。報酬或預售性質的眾籌活動現時亦沒有特定的監管措施。

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

眾籌事務辦公室

政府將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以集中處理和協調眾籌活動相關的規管及行政事宜,並負責監察眾籌活動的進行。眾籌事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將包括:

·           接收所有舉辦眾籌活動的申請;

·           按不同的眾籌活動類型,將申請轉介至相關規管機構及政府部門處理;

·           處理現有法例未能涵蓋的眾籌活動的申請;

·           協調眾籌活動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徵詢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執法機構意見);

·           集中登記獲批准的眾籌活動,並建立資料庫讓公眾查閱;

·           為舉辦眾籌活動發出指引;及

·           接收眾籌活動的完成紀錄,並發布讓公眾查閱。

申請許可證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籌款人在開始或宣傳眾籌活動前,必須向眾籌事務辦公室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否則相關執法機構將獲授權發出禁止令以停止有關活動,並在適當情況下對籌款人罰款或提出檢控。

諮詢文件建議,已獲社會「普遍認可」或具豐富籌款活動經驗且紀錄良好的籌款人,在若干特定情況下可循簡易程序申請許可證,例如曾獲相關政府部門發出許可證舉辦籌款活動的籌款人,或曾得到眾籌事務辦公室批准舉辦眾籌活動,而該些活動沒有任何違規違法紀錄,並再次申請進行相類眾籌活動的籌款人。

在決定是否批准一項眾籌活動申請時,眾籌事務辦公室會評估:

·           眾籌涉及的金額和資金提供者的數目(金額和資金提供者越多,要求越高);

·           眾籌活動的目的與籌款規模是否相稱;

·           眾籌活動的性質是否會危害公眾利益、公眾安全及不利於國家安全;及

·           申請人是否誠實、信譽良好及可靠。

然而,眾籌事務辦公室批准與否,將取決於有關籌款活動是否按照恰當及穩妥的程序進行、當中涉及的人士是否可靠,以及引起違反法例或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國家安全的行為的風險等。

獲豁免的眾籌活動

新監管制度將不適用於市場上的商業集資活動,因為該等活動已根據現有法例受到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的妥善監管。例如:

·           透過發行股權或債務證券、從事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點對點借貸業務或構成受規管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受證監會規管)的集資活動;

·           根據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規管的銀行活動(例如接受存款、提供貸款和墊款包括銀團貸款安排);及

·           向專業投資者或投資機構募集資金的私募集資活動

此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亦會豁免某些性質不同的眾籌活動的審批要求,例如宗教團體以該宗教理由而向其信眾作出的捐款呼籲,或認可組織就其行業從業員的福利及需要而向會員籌募資金等。然而,即使某項眾活動屬於上列豁免類別,眾籌事務辦公室仍有凌駕性的權力,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視乎眾籌活動的目的及籌款人的背景指示籌款人程序申請審批

要點

的監管框架如獲採納,監管機構無疑對眾籌活動涉及籌款人、平台、媒及金融機構施更嚴格的合規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論是否位於香港)如有意透過眾籌活動集資,除非豁免,否則必須獲得眾籌事務辦公室批准。更重要的是,任何眾籌活動如會危害香港公眾安全或中國國家安全即使是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仍會被視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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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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