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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聯合突襲搜查的權力

2024-02-21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根據香港法例619 章《競爭條例》(「該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獲該條例賦予,在發現任何可能違反條例的行為(不論是接獲公眾投訴,或經法院、競爭事務審裁處或政府轉介調查任何行為)的情況下進行調查。

儘管如此,委會行使該條例賦予的調查權力,必須根據該條例第39(2) 合理由懷疑發生了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合理」)。

調查

對於每項潛在或涉嫌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委會一般會分兩階段進行調查,即初步評估階段調查階段。初步評估階段的主要作用是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來立合理因由(「測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案件將進入調查階段,委會可根據法定權力強制有關人士提供證據或進入場所搜查。

初步評估階段

為了該測試,競委會在初步評估階段會首先以非強制手段收集資料,例如以電話或書面形式聯絡有關人士、訪問及會見對有關行為有所了解的人士、審閱公開資料(例如市場調查及行業報告)或進行問卷調查。

其中一個例子是,競委會接獲投訴,指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的批發商在銷售水產時涉嫌合謀定價,競委會於202211月向魚市場超過30家批發商的從業員進行問卷調查,嘗試取得資料。值得注意的是,是次行動並非由競委會單獨進行,而是與香港警務處、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衛生署、香港消防處、入境事務處及海事處聯合進行。雖然不肯定競委會有沒有在現場執行任何搜查手令,但在聯合行動中競委會的調查人員查問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的從業員時,可見有軍裝警員在場。

另一個例子是,競委會接獲線報,指殯儀業從業員在新界(沙田)法醫學大樓協調如何招攬顧客,涉嫌瓜分市場。因此,競委會於20238月突擊到訪該法醫學大樓,實地向該處的殯儀業從業員及法醫學大樓​​員工收集更多資料。雖然不肯定競委會人員有沒有在該處執行任何搜查手令,但據報是次實地檢查獲香港警務處協助,相信競委會人員是在警員陪同下進入法醫學大樓。

調查階段

就該測試而言委會認為有關證據無需達至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傾向顯示已發生違規行為的標準;要競委會在高於純粹猜測的基礎下信可能違反該條例的情況,便已符合該測試。

上述魚類批發案及殯儀業件中,由於已確立合理由,委會決定進入調查階段,以採取進一步行動。

如前所述,在調查階段,競委會有權根據該條例第41424850條行使以下法定權力:

該條例的相關條文

權力範圍

41

透過發出書面通知,就競委會合理地相信與調查有關的事宜取得文件或特定資料

42

透過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出席競委會的聆訊,就競委會合理地相信與調查有關的事宜回答問題

4850

向法院申請搜查手令,進入任何處所搜查與競委會調查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魚類批發案件中,為了收集更多證據,競委會不但要求有關人士提供文件資料並出席委會的聆訊以提供資料而且先後202212月及20236月對一艘船隻、魚的多個以及涉案公司的兩個辦事處執行了搜查,以與案件關的文件。

儀業的情況也同。競委20241一次行動中行使了法定權力,包括位於紅磡、屯門元朗的多殯儀服務公司及一個商會辦事處13處所執行搜查令。委會要求有關人士提供文件以供分析。

要點

上述兩宗件說明,雖然競委會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但有時不會行使這些權力,而是依靠在執法機關協助下以非強制手段進行及資料收集(即接受訪談或問的人可回答或不回答問題)。這可能會任何被的人士難以確定自己是否有權保持默或應否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因為如果競委會員只是提出問題,被人士有權選擇不回答並保持默。

然而,如果競委會調查權力或根據法院搜查手進行查問,被人士則未必有權保持默,不回答競委會員的問題可能構成妨礙調查,刑事罪。因此,競委會查詢及要求澄清並徵詢法律意見是非常重要

如果競委會認為已經或可能發生違反該條例的行為,競委會可以選擇多種方法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接受有關人士根據該條例第60 承諾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根據該條例第82(1) 條發出告通知根據該條例第67 條發出違章通知書;(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

鑑於潛在後果的嚴重性以及可能耗費的時間及費用各行業的公司及機構不論是否正受調查,都應確保嚴格遵守該條例,並在受到調查甚或僅僅被查時立即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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