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的新規定

2013-09-01

簡介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該條例」)已於2013年7月19日在香港生效,其中一項主要修訂內容是將「商品說明」的定義擴大,以禁止虛假的服務說明(先前只限於貨品)。此外,該條例亦將若干不良營商手法列為刑事罪行。

擴大適用範圍
過去,該條例僅禁止虛假的貨品說明;修訂後,該條例改為禁止對「產品」(即貨品及服務)的虛假說明,並增設針對若干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商品說明」是指以任何方式就貨品或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這包括以任何形式(例如聲明、廣告等)及以任何方法傳達(例如傳媒、口頭以至行為)關於貨品或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資訊。

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
根據修訂後的該條例第7及7A條,商戶須提供產品及服務的準確說明,不能有任何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該條例進一步增設「誤導性遺漏」的罪行,禁止 (1) 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2) 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 (3) 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並且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其原本不會作出的交易的行為。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是指通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上損害或相當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的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因而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其原本不會作出的交易。這些行為包括使用武力,或利用優勢向消費者施壓。

餌誘式廣告宣傳
「餌誘式廣告宣傳」是指商戶作出廣告宣傳,謂可按某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但在顧及市場和有關廣告宣傳的性質後,並無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在合理期間內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或該商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如任何商戶就某產品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但其後出於促銷不同的產品的意圖,而 (1) 拒絕向消費者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2) 拒絕接受有關產品的訂單或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有關產品,或 (3) 展示或示範使用有關產品的欠妥樣本,即屬「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不當地接受付款
如任何商戶就某產品接受付款,而在接受時,該商戶 (1) 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2) 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 (3) 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不當地接受付款。

受影響人士
該條例對「商戶」的定義範圍廣泛,包括任何在香港從事商業行為的人,即使是以海外消費者為對象的商業行為亦包括在內。任何法團若觸犯該條例下的罪行,其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亦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5年。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