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遺囑:《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假如根據遺囑或根據無遺囑者繼承規則,死者的配偶、子女、親屬或受養人並未得到適當的給養,法院可以頒令從死者的淨遺產中向這些人士作出合理的給養。
每個人都享有訂立遺囑的自由,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遺囑中將財產遺留給任何人。可是,我們時常看見死者的親人因為分配不到遺產或所得較預期少,而認為遺囑不公平及感到失望,這種事情會對整個家庭造成很大的壓力和痛苦。
像龔如心那樣涉及巨額遺產的遺囑,當然很容易產生爭端。但即使是普通的遺產,如果計劃有欠周詳,也容易令遺囑備受爭議。由於現代人類的壽命越來越長,隨著年月過去,立遺囑人或會決定在沒有律師協助下自行更改遺囑,以致遺囑中可能遺漏了某些家人。此外,「包二奶」的情況在香港相當常見,若男方去世而遺囑中沒有分配財產給情婦,情婦便可能頓失所依。另一個更常見的情況是立遺囑人在再婚後沒有另訂新的遺囑,以致前配偶及子女得不到合理的給養。在這些情況下,受影響的家人或受養人只好反對遺囑,或向遺產提出申索。
反對遺囑的理由
儘管未獲摯親在遺囑中分配財產是不幸的事情,但這並非反對遺囑的合理理由。法律上,我們可根據以下一個或多個理由反對遺囑:
- 沒有妥善簽署:遺囑未經簽署或沒有妥善見證簽署;
- 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立遺囑人欠缺訂立遺囑所需的精神上的行為能力;
- 不知道或不許可:立遺囑人不知道或不許可遺囑的內容;
- 不當影響:立遺囑人在受到脅迫、不能按自己意願行事的情況下簽署遺囑;
- 詐騙:立遺囑人受到謊言誘使訂立遺囑;
- 偽造:遺囑是偽造的;及
- 撤銷:因立遺囑人結婚、離婚、訂立新遺囑或遺囑修訂附件、銷毀遺囑、恢復先前遺囑或遺囑修訂附件的效力、修改或刪改遺囑,而令遺囑被撤銷。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該條例」)
如果遺囑的內容沒有對家人或受養人作出給養或給養不足,該條例允許法院頒令從死者的淨資產中給予申請人合理的給養,以維持生活。
誰可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
以下家庭成員及受養人有權提出申請:
- 死者的妻子或丈夫;
- 死者仍未再婚的前妻或前夫,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前妻或前夫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 死者在夫妾關係中的妾侍或男方;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父親或母親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 死者的幼年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或因精神或身體不健全而無能力維生的子女;
- 死者的成年子女,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子女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 任何並非死者子女的人士,但死者生前視該人為死者曾締結的任何一段婚姻所建立的家庭的子女,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人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 死者的半血親或全血親兄弟姊妹,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兄弟或姊妹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
- 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任何其他人士。
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於法院授予遺產承辦書之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申索,但法院可酌情容許逾期申請。只有在死者的遺囑及/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未能給予申請人合理經濟給養的情況下,申請人才可得到給養。
判斷合理給養的兩個標準
法院在判斷不作出經濟給養是否屬合理的時候,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該條例第3(2) 條訂明了兩個標準,用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給養:如果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應考慮的問題是,就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獲得經濟給養是否合理,而不論申請人是否需要該經濟給養以維持生活。如果申請人是其他人士(包括死者的情婦),合理經濟給養是指就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得以維持生活的經濟給養。
可申請臨時付款
法院收到申請人對死者的遺產提出經濟給養的申索後,假如認為申請人看來需要即時經濟援助,便有權頒令從死者的淨遺產中作出臨時付款,而死者淨遺產中的物業亦可以用來應付這種即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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