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可否以違約後索償人所獲利益抵銷索償人的申索?
簡介
根據一般合約原則,若發生違約,違約方作出的損害賠償須令損失方處於猶如合約已獲履行的相同境況,而違約發生後,守約方亦有責任盡量減輕自己的損失。
Fulton Shipping Inc of Panama v 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 (formerly Travelplan SAU) of Spain [2014] EWHC 1547 (Comm) 一案的主要爭論點是,在租船人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租船人」)拒絕履行定期租船合同後,船主Fulton Shipping Inc(「船主」)獲得的利益是否應從船主申索的損害賠償中扣除。
背景
本案是一宗仲裁裁決上訴,涉案船舶是一艘名為New Flamenco的小型遊船(「該船舶」),該船舶根據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予租船人。仲裁員裁斷,船主與租船人於2007年6月達成一項口頭協議,把租船合同延長兩年至2009年11月。
由於租船人提前毀約性違約(anticipatory repudiatory breach),船主以大約2,300萬美元把該船舶出售。若該船舶按原定在合同延長兩年後才交還船主,在2008年雷曼事件及其後金融海嘯的影響下,價值將僅為700萬美元。然而,船主仍向租船人申索750萬歐元損害賠償,聲稱是本應可在兩年合同延長期間賺取利潤的淨損失。
仲裁員裁定,船主是因為租船人違約而出售該船舶的,其屬合理的減輕影響措施,但船主亦須扣除大約1,100萬歐元,即船舶出售時的價值與合同延長兩年屆滿時的價值(比船主申索的利潤損失金額更高,以致船主沒有損失可追討)的差額。
法庭裁決
英國商事法庭的Popplewell法官裁定船主上訴得直,並表示假如仲裁員採用了正確的法律原則,便應得出不同結論,顯示仲裁裁決在法律上有誤。
主要法律原則
商事法庭歸納了以下11項適用於本案的法律原則:
1. 違約發生時,如要以守約方獲得的利益抵銷守約方追討的損失,該利益必須是由違約造成的;
2. 判斷因果關係時,需考慮所有情況,包括違約的性質及後果、利益及損失的性質、發生的方式,以及任何先前存在、介入或附帶的因素;
3. 如果違約只是引發守約方獲得利益,那並不足夠;
4. 無論從減輕損失或衡量損害的角度處理,事實及法律調查以及達到的結論都應該相同;
5. 守約方採取的合理減輕損失步驟,不一定是由違約所造成的步驟;
6. 減輕損失步驟所帶來的利益,必須是由違約造成的利益,才會被考慮在內;
7. 如果不論有沒有發生違約,守約方都能夠採取某步驟,那麼該步驟所產生的利益多數不足以被視為違約造成的利益;
8. 守約方獲得的利益與其申索或減輕的損失無需屬相同種類;
9. 守約方獲得的利益是否由對方違約造成,是事實及程度問題;
10. 雖然違約與利益之間一般必須有因果關係,但有因果關係也未必足夠;即使符合因果關係測試,被告人的責任也可能基於公正、公平原則及公共政策的考慮而不得降低;及
11. 即使是由違約造成的利益,但如屬守約方為其本身利益而作出的事情的成果,該利益仍不會被考慮在內。
法律原則的應用
考慮上述法律原則後,法庭裁定船主無須扣除出售該船舶的利益,因為租船人的違約與船主獲得的利益或為減輕損失而出售船舶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該船舶在2007年與2009年的價值差異是獨立原因(金融市場低迷)造成的。
在判詞中,Popplewell法官觀察所得的是,租船人違約只是為船主提供了實現該船舶資本值的背景或機會,該違約事件是引發點而並非原因。
另,船主本身亦有自由,可隨時行使身為船主的權利把該船舶出售獲利。此外,船主獲得的利益是資本利益,而損失的是收入流。
影響
本案是一宗重要案例,它指出守約方的利益是否由違約方的違約造成,是事實及程度的問題,必須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按常理對「違約」與「利益」之間有沒有充分的因果關連而作出整體判斷。
租船人現正就Popplewell法官的裁決上訴至英國上訴法院,且看上訴法院對此案有何進一步剖析。無論如何,本案的最終結果都肯定會對合約法帶來重要影響,特別是評估損害賠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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