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在涉及違法交易的案件中被控專業疏忽, 可否以對方作出「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
簡介
最近在 Stoffel & Co. v Grondona [2020] UKSC 42 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視了在被控專業疏忽時以對方作出「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這個做法。最高法院認為,容許以「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的真正理據在於:若追討賠償會導致與法律抵觸及衝突,並因而損害法律制度的穩健性,則法院不應批准有關索償。
案情
Grondona 女士(「答辯人」)與 Mitchell 先生訂立了一項商業安排。據此,答辯人向Mitchell 先生提供其良好的信貸紀錄,以便Mitchell 先生向市面上的放款人取得融資以收購物業。Mitchell 先生將會按月償還所有物業按揭貸款,而在任何物業售出時,答辯人將獲得淨利潤的50%作為回報。
2002年7月,Mitchell 先生以3萬英鎊在倫敦買入一個單位(「該物業」),並以該物業作抵押借入一筆貸款。物業的押記以放款人 BM Samuels Finance Group plc (「放款人」)的名字登記。2002年10月, Mitchell 先生宣稱以 9萬英鎊向答辯人出售該物業,而答辯人則自 Birmingham Midshires(「該銀行」)取得按揭貸款。由於答辯人與Mitchell 先生早有預謀地藉著誇大該物業的估值以及讓答辯人向 Mitchell 先生提供其良好的信貸紀錄,以取得按揭貸款,故此上述按揭貸款是以欺詐手段獲得的。然而,案中的被告Stoffel & Co. 律師事務所(「律師」)不但因疏忽而沒有登記使該物業的業權由 Mitchell 先生轉讓予答辯人的文件,而且也沒有登記以放款人為受益人的押記解除書。
2006年,該銀行因答辯人拖欠按揭還款而對答辯人提出訴訟。由於律師的疏忽,Mitchell 先生仍為該物業的註冊業主、放款人仍為承押人,答辯人因而無法出售該物業以償還其欠款。因此,答辯人控告律師違反責任及/或違約,而律師則以答辯人作出「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
以「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
正如法院在 Patel v Mirza [2017] AC 467 一案的裁決,在考慮「違法行為」這項抗辯理由時,法院須判斷,批准涉及違法行為的申索是否有違公眾利益,從而損害法律制度。因此,法院應考慮:
- 被違反的禁制背後的目的,以及拒絕有關申索是否能促進該目的;
- 因有關申索被拒而可能受影響的任何其他相關公共政策;及
- 就有關違法行為而言,拒絕該申索是否相稱的回應。
應注意的是,倘若法院在審視政策考慮因素後明確裁定不應批准以「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則無須考慮相稱性。
參考 Patel v Mirza 案後得出的判決
最高法院採用Patel v Mirza 案的三項考慮因素,作出以下裁斷:
- 涉案的違法行為是按揭詐騙,有關政策同時阻嚇及保障公眾(尤其是承按人)免受損失。然而,拒絕答辯人針對律師因疏忽沒有登記轉讓該物業的申索看來並無促進該目的。相反,按照規定進行轉讓登記事實上不只符合答辯人的利益,也符合承按人的利益,因答辯人擁有資產償還債務將符合各方的利益。
- 拒絕答辯人的申索將與以下政策背道而馳:處理物業轉易的律師應勤勉而毫無疏忽地履行其對客戶負有的責任,倘若出現疏忽違反責任的情況,客戶應就其蒙受的損失獲得賠償。此外,拒絕答辯人的申索亦會使法律不一致:當Mitchell 先生已竭盡所能轉讓該物業的法定權益後,該物業的衡平法權益便應移交予答辯人,儘管有關合約涉及違法行為亦然。
- 最高法院在考慮相稱性(就本案而言並非必須)後裁斷,鑒於在律師須登記轉讓前,(a)欺詐該銀行的行為已告完成;及 (b) 該物業的衡平法權益已移交予答辯人,故律師違反責任並非答辯人違法行為的核心。因此,拒絕答辯人的申索是不相稱的。
最高法院強調,儘管避免某人因其本身的過錯而獲得利益仍是一項相關考慮因素,但真正的重點應為批准索償是否會令法律制度的穩健性受損。
總結
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最高法院裁定,批准答辯人的申索不會導致法律抵觸及衝突,繼而令法律制度的穩健性受損。因此,答辯人的違法行為並不妨礙其提出申索。
儘管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在涉及違法行為的申索中被控專業疏忽時可倚賴以「違法行為」作抗辯理由,但法院會採用Patel v Mirza 案的三項考慮因素來評估有關違法行為;這並非一項決定性測試,而是讓法院能夠在考慮與具體案情有關的無數可能因素後,在各項公共政策之間取得平衡的靈活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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