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隻安全,船東可否拒絕遵循?
簡介
在CM P-MAX III Limited v Petroleos Del Norte SA (MT Stena
Primorsk) [2022] EWHC 2147 (Comm) 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庭」)裁定,若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隻的安全,船東拒絕執行有關指令是合法的。由於船東不認為其船隻能在停泊卸貨的同時保持「安全浮動」,因此船東可基於安全理由拒絕租船人的停泊要求。
申索
在本案中,索償人(「船東」)向被告人(「租船人」)出租一艘油輪(「該船隻」)作單次航行。船東向租船人追討143,153.64美元的滯期費。雙方的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容許單一次72小時的裝卸時間,滯期費率為每日22,500美元(按比例計算)。租船人抗辯指,由於船東於2019年3月31日停泊後12分鐘內便決定離開卸貨碼頭,其後並拒絕按租船人要求於2019年4月1日2100時(下午9時)返回泊位,屬違反租船合同,因此應暫停計算裝卸時間。
船東則認為,於2019年3月31日離開及於2019年4月1日停泊並開始卸貨的決定,均基於租船合同所允許的安全理由,因此船東沒有違約或過失。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第2部分載有以下摘錄的條文:
第3(1) 條:「在本租船合同條文的規限下,船隻須盡速履行其服務及按指令……安全地前往,並在時刻安全浮泊的情況下卸貨。」
第3(2) 條:「船東須負責並向租船人彌償任何時間、費用、延誤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因未能完全遵守租船人的航程指示而導致裝卸時間、滯期費的使用。…… 只要船長認為租船人的航程指示符合安全,船東便須遵照該等指示。」
第15條:「在本條或本租船合同其他條款任何並無具體分配裝卸時間/滯期費後果並且超出船東或租船人合理控制範圍的延誤,須被計入裝卸時間或(若該船隻滯期)滯期時間。」
案情
該船隻在西班牙畢爾巴鄂市裝載原油,運往美國特拉華河保羅斯伯勒港卸貨。到達前,船長要求獲豁免船底水深(under keel
clearance,UKC)政策,以便停泊及卸貨。2019年3月27日,船長將有關船底水深的計算發送給該船隻的技術營運商Northern
Marine Management Limited(「NMM」),附以詳細的風險評估。在考慮上述計算後,NMM於2019年3月28日確認將「於2019年3月31日……單次豁免NMM的船底水深政策」,適用於往來碇泊處及往來泊位。
2019年3月31日離開泊位的決定
該船隻於2019年3月31日到達後,碼頭通知船長首7至9個小時的卸貨速度需減慢至每小時5,000桶原油。船長認為該船隻需保持每小時15,700桶原油的卸貨速度,才能維持安全的船底水深,因此決定離開泊位並反回碇泊處。
2019年4月1日拒絕停泊和卸貨的決定
2019年4月1日,租船人發現Crown Point能以每小時10,000桶的速度卸貨,因此要求准許該船隻於下次潮漲時(即2019年4月1日2100時)卸貨。
船長聯絡NMM並提供詳細的船底水深計算。計算基礎是該船隻於2100時完全繫緊,沒有延誤,可在3小時內開始卸貨,以及「船隻或碼頭的延誤、停泊、接駁或技術故障不獲減免」。
然而,由於船底水深政策計算的是最深航行吃水深度,此深度會隨卸貨而減少,因此所需的船底水深會改變。於2100時,該船隻未能符合船底水深政策,因此須取得豁免,讓該船隻在違反政策的情況下停泊。NMM拒絕給予豁免,理由是「安全及確保船底水深充足的空間很小」,若有任何延誤及延誤時間增加,船底水深便會「嚴重受影響,船底有觸礁的風險」。因此,NMM的結論是「沒有充分的管控措施以緩減風險」。
法律原則
法庭認為,租船合同的條款同時強調安全操作該船隻的重要性以及船長所作之決定的重要性。法庭認為租船合同第3(1) 條已為合同定調,規定該船隻裝載貨物後須「盡速」前往指定卸貨港,並在「時刻安全浮泊」的情況下卸貨。因此,法庭認為「盡速」前進的要求並非絕對的,而是受保持安全浮泊的要求所牽制。至於租船合同第3(2)
條,法庭認為雖然它列明船東有責任遵守租船人的航程指示,但同樣並非絕對的責任。法庭強調,船長可以不理會其認為不符合安全的指示。
在參考案例後,法庭認為,租船人需證明船東(或由船東負責的人士)有若干「過失」,才可暫停計算滯期時間。但如果船東是按租船合同許可的方式行事,則不大可能構成過失。
至於船底水深政策,法庭認為它限制了船長決定該船隻前往何處的自由,若要違反船底水深規定,船長需與船東的代理人商討。在本案中,法庭注意到船底水深政策是具約束力的,未經同意不得違反,需經謹慎的風險評估及船底水深計算,才可考慮豁免,這突顯了船底水深政策的重要性。法庭進一步指出,由於船底水深政策構成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且受租船合同第1部分管限,因此船底水深政策凌駕於租船合同第2部分的一般條款。
在審視案情及專家證據後,法庭裁定船長於2019年4月1日提出獲豁免的請求是務實的做法,而NMM拒絕給予豁免也是完全適當的,因此裁定於2019年3月31日離開泊位是適當的決定,並無令船東違反租船合同,亦不需暫停計算滯期時間。至於船東拒絕在2019年4月1日停泊及開始卸貨,法庭裁定船東有權基於安全理由拒絕,船東、船長及NMM均沒有過失。因此,法庭批准船東的申索。
要點
船隻的安全必定是首要的考慮因素。法庭的裁決確認,只要船長的決定並非欠缺理據或不合理,法庭不會輕易凌駕船長為船隻安全作出的決定。因此,如果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隻的安全,船東拒絕執行有關指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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