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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船事故中,涉事船東可否就另一船隻的殘骸清理費用限制其賠償責任?

2023-09-27

Perusahaan Perseroan (Persero) PT Pertamina v Trevaskis Ltd [2023] HKCFA 20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撞船事故的涉事船東不可根據《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該公約」)來限制其就另一船隻的殘骸清理費用的賠償責任該公約已根據香港法例第434章《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該條例」)被納入香港法例。

背景

20191月,上訴人的船隻ANTEA號於印尼水域與另一船隻「Star Centurion」號相撞,結果導致「Star Centurion」號完全損毀印尼當局發出殘骸清理令,要求「Star Centurion」號的船東清理殘骸。上訴人同意ANTEA號須就撞船事故完全負責。

Star Centurion」號的船東在香港對上訴人提起訴訟,追討船隻損失及清理殘骸的費用。上訴人則在香港提起訴訟,根據該公約限制上訴人就「Star Centurion」號的船東及由於該撞船事故而申索或有權申索的所有其他人士(「答辯人」)的申索所須承擔的責任。

上訴人向法院支付175,062,000港元作為限制基金(「限制基金」),按各索償人的申索金額在限制基金中所佔比例分配予各索償人。

截至202086日,答辯人招致的殘骸清理費用約為1.39億港元,並預期會繼續增加。因此,答辯人向上訴人申索的金額很可能超過限制基金的金額,可供賠償「Star Centurion」號實際損失的金額肯定所餘無幾。在上訴人提出的限制責任訴訟中,答辯人請求法院宣布上訴人無權限制其對答辯人所招致的殘骸清理費用的賠償責任。該公約第2(1)(d) 條規定,與殘骸清理有關的申索受責任限制所限。然而根據第18(1) 條,任何締約國將該公約納入本地法律時,可剔除第2(1)(d) 條。在香港,該公約第2(1)(d) 條已根據第18(1) 條被該條例第15條剔除。答辯人認為,由於該公約第2(1)(d) 條已被剔除,因此其追討的殘骸清理費用不受責任限制所限。

原訟法庭同意答辯人的理據,並裁定上訴人不能根據該公約第2(1)(d) 條限制賠償責任。上訴法庭亦以相同理由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

 

爭論點

公約第2(1)(a) 條規定,與船隻運作或打撈作業直接關的財物損失或損毀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均受責任限制所限。上訴人認為,殘骸清理費用屬於第2(1)(a) 條的範圍,因此,上訴人可根據第2(1)(a) 限制其殘骸清理費用的賠償責任。

上訴人基於以下問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當締約國已就 [該公約] 2(1) 全面制定本地法律,但(根據第18條)以本地法律的一項條文(永久或臨時地)剔除 (d) 項,那麼船東是否仍有權就 (a) 項下的私人追索限制其賠償責任,或者,(d) 項的存在及/或暫緩是否禁止船東在這類申索中依賴 (a) 項?」

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裁定船東無權就殘骸清理費用限制其賠償責任

將該公約當作連貫的整體來解讀,並按照常識及一般用法,第2(1)(d) 條對於責任限制的範圍並無設限,不論申索的法律理據為何,亦不論是私人索償或由海港部門提出索償。重要的是答辯人的申索與產生索償所涉損失或費用的事實基礎之間的關係。

在本案中,答辯人就清理殘骸費用提出的申索屬於第2(1)(d) 條的範圍。如果有關申索可被詮釋為由船隻沉沒引起,則同時屬於第2(1)(a) 條的範圍。然而,這將會導致第2(1) 條不一致,因為如果有關申索被視為第2(1)(d) 條下的申索,在締約國根據第18(1) 條剔除第2(1)(d) 條的情況下,被告人不可限制其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關申索被視為第2(1)(a) 條下的申索,則可限制上述責任。

公約第18(1) 條假設第(2)(1)(d) 條所的申索是可識別的,即任何有關殘骸清理費用的申索,因此締約的立法機關可將之剔除。第18(1) 條顯然易見的目的,在締約國有效地剔除2(1)(d) 條的情況下方可達成,儘管殘骸清理費用可能同時屬於第2(1)(a) 措詞所指範圍

終審法院亦不同意上訴人指該公約第2(1)(d) 條僅適用由海港部門提出的申索,認為按照該公約的措詞,對第2(1)(d) 條的範圍作出這種限制並無根據。

要點

船東應注意,發生撞船事故並需要清理骸的情況,不能在香港根據該公約第2(1)(d) 條限制就清理骸費用賠償責任,因為公約第2(1)(d) 已根據18(1) 被該條例第15條明確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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