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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後,可重新獲得聘用嗎?

2018-10-31

簡介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於2018517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181019日生效。根據《修訂條例》,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獲賦予權力,如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勞審處認為作出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作出該命令。

何謂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指僱主在欠缺正當理由及違反《僱傭條例》規定的情況下解僱僱員。

《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解僱理由包括: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僱主的其他真正業務運作需要;
  • 該僱傭本身違法;或
  • 法院或勞審處認為具有任何其他足以解僱的實質理由。

違反《僱傭條例》的解僱情況包括:

  • 僱員在懷孕或放產假期間遭解僱;
  • 僱員在放有薪病假期間遭解僱;
  • 僱員在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的補償前遭解僱;
  • 僱員因行使職工會權利遭解僱;或
  • 僱員因作證以協助執行相關勞工法例而遭解僱。

何謂復職命令和再次聘用命令?

復職命令是飭令僱主繼續聘用僱員,而僱主須在所有方面視僱員為從未遭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從未被更改。

再次聘用命令是飭令僱主、僱主的承繼人或相聯公司以與原有僱傭合約相若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主要法例變更

過去的情況是,僱員如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受聘,法院或勞審處在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前,須尋求勞資雙方的同意。

根據《修訂條例》,僱員如尋求復職或再次受聘,而法院或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取得僱主的同意而作出該命令。

法院或勞審處在裁斷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合理地切實可行之前,須 (a) 給予僱主及僱員機會,讓他們就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提出各自的論點;及 (b) 考慮有關申索的情況,包括:

  • 僱主及僱員的情況;
  • 與該解僱有關的背景情況;
  • 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可能會遇到何種困難;及
  • 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凡其他人就有關僱傭而與該僱員有關聯)僱員與該等其他人之間的關係。

不遵從的後果

僱主如沒有按照上述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向僱員支付勞審處通常判給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金額為該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港元)。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筆額外款項,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350,000港元罰款和3年監禁。

總結

《修訂條例》標誌著為僱員提供的法定保障向前邁進一步。然而,在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情況下,勞資雙方關係可能已破裂至無法修補。僱主如能負擔上述額外款項,而被不合法解僱的僱員與僱主亦不願安排復職或重新受聘,僱主可支付該筆額外款項,以避免讓該僱員復職或重新聘用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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