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向使用過大武力的警員追討人身傷害賠償?
佔領運動引起的爭議
佔領運動期間,有警員被指於驅散公眾集會時使用過大武力。報道指旺角有一名看來只是路過的途人在沒有明顯原因下被警員毆打,據報部分人已向警方提出人身傷害訴訟。有關法例規定,警方只能於規定情況下使用武力,否則負責警員及警務處或須就襲擊和毆打而面臨人身傷害索償。
以法定權力為襲擊和毆打的辯護理由
一般的襲擊和毆打
我們於2014年11月份的通訊談及襲擊和毆打的相關法律,無論是控告警員或普通人,原告人所須證明的事情都是相同的。根據侵權法,於未經他人同意下,任何直接而蓄意地使用並直接而蓄意地造成身體接觸的武力,即屬襲擊或毆打。因此,警員如對他人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而沒有合法的辯護理由,則可能須負上民事責任。
以法定權力為辯護理由
警員可提出自己是按法定權力行事作為辯護理由。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a) 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人會被控以任何由法律訂定刑罰的罪行或可在首次定罪時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合理地懷疑該人犯了上述罪行,即可拘捕該人。此外,根據條例第50(2) 條,如該人強行抗拒逮捕,警員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
並非所有武力的使用皆屬合法
因此,上述辯護理由是有法律限制的,在以下情況下,傷者或能作民事索償:(1) 並非基於「合理相信」或「合理懷疑」有人觸犯了罪行而使用的武力;或 (2) 傷者並無「強行抗拒」逮捕;或 (3) 所使用的武力超出必需程度。因此,傷者對於武力使用情況的敘述,對於能否成功索償非常重要。
(1) 合理相信/合理懷疑
在終審法院HKSAR v Yeung May Wan (2005) 8 HKCFAR 137一案中,法院裁定主觀而真正地懷疑傷者觸犯了罪行並不足夠,必須有客觀而合理的懷疑理由,即一名合理的人在考慮到進行拘捕的警員所想的資料後,是否會持有相同意見(引用O’Hara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Royal Ulster Constabulary [1997] AC 286一案)。
(2) 強行抗拒逮捕
即使屬合理懷疑,但警員也只可在傷者強行抗拒逮捕的情況下,方可根據第50(2) 條使用武力。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傷者曾使用任何武力抗拒逮捕,警方或沒有合法權力在執行逮捕時使用武力。
(3) 必需
雖然第50(2) 條授權警員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執行逮捕,但「必需」意味著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客觀上合理的(R v Wong Hing Shan [1960] HKDCLR 145),否則就是不合法的武力,傷者有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因此,警員在遏止罪案及維持社會安寧的過程中行事時,仍可能面對侵權申索。在遊行示威等大型公眾活動期間,如警方使用過度及不必要的武力,傷者可一如任何人身傷亡索償案件提出侵權索償,追討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收入損失、喪失謀生能力,以及就治療及康復引起的一切附帶醫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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