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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乎招聘的人力資源資料可以共享嗎? 競委會意見公告談論僱傭市場的反競爭行為

2018-05-31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一直積極地針對貨品及服務供應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提出檢控,首兩宗檢控個案將於今年稍後時間展開聆訊。但競委會披露,自《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於2015年12月實施以來,競委會遇到一些情況,當中涉及業務實體所採用的僱傭措施可能會引起《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因此,競委會於2018年4月9日發出了意見公告,旨在加強僱傭雙方認識某些僱傭措施可能引起的競爭法律問題。意見公告可於競委會的官方網站查閱。

競爭法與僱傭市場

意見公告指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中,僱主之間爭相聘請人才,會為僱員帶來更好的僱傭條款,例如薪酬更高或福利更佳。為了招聘僱員而互相競爭的業務實體,應被視為在相關僱傭市場上的競爭對手,而不論所涉及的業務實體是否在「下游市場」提供相同的產品或服務。因此,業務實體之間如就薪酬或招聘事宜訂立反競爭協議,競委會當然會進行調查。

競委會在意見公告中列舉了若干示例,藉以更清晰明確地說明僱傭市場的哪些措施可能招致《競爭條例》下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有關業務實體就給予僱員的薪酬或補償的任何方面(例如薪金、工資、福利及津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達成反競爭協議(《競爭條例》中的特定詞彙,包括任何安排、諒解、許諾或承諾,不論明示或隱含、書面或口頭、是否可透過或擬透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該協議將被視為合謀僱傭的定價,顯然違反第一行為守則。或者,假如有關的業務實體之間就招攬、招聘或聘用對方的僱員達成不競爭協議,例如禁止挖角協議,競委會可能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透過編配人力資源供應來瓜分市場,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的建議

競委會就業務實體之間在僱傭市場的反競爭安排表明觀點後,在意見公告中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一些建議。其中,競委會強調業務實體應獨立地制定其人力資源政策及與僱員協議的僱傭條款及細則。業務實體之間亦應避免就其人力資源政策與僱傭市場的「競爭者」交換敏感資料。

此外,競委會認為如果業務實體認為其持有的有關僱傭措施資料可能引起競爭法問題,有關業務實體則應聯絡競委會報告此事。意見公告亦指出,即使業務實體認為自己可能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亦可向競委會舉報及提供資料協助調查,從而可以根據寬待政策申請優待。

競爭法在僱傭市場中的獨有安排

競委會特別提到,假如僱主(業務實體)向僱員保證,僱員在「自願辭職」後將會獲重新受僱於一間無關聯的公司擔任相同職位,這項安排可被推論為僱主與其他公司之間可能就人力資源政策進行協調。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公告澄清,工會會員乃是僱員,因而不會被《競爭條例》視為「業務實體」。因此,工會會員之間可自由交換有關薪酬福利的資料。

總結

意見公告不但澄清了一些因僱傭市場措施而起的競爭法問題,而且解釋了《競爭條例》中一些適用於僱傭市場的重要條文。然而,我們不清楚競委會為何不按照《競爭條例》第35條採用「指引」形式作出上述解釋,而且意見公告中的解釋的準確性亦可能引起法律爭議。因此,如發現任何競爭法問題,應盡快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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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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