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致的出入境限制會否令僱傭合約「受挫失效」?
簡介
數年前,新冠疫情爆發令全球陷入混亂,突如其來的出入境限制、強制隔離措施以及不斷改變的政策仍歷歷在目。這些干擾不但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也動搖了企業與員工關係的基礎。
新冠疫情及其引致的出入境限制是否會令僱傭合約「受挫失效」,從而免除雙方繼續履行合約的責任?
在Stahl Matthew Ian v Brilliant Jet Limited [2025] HKCFI 2013一案中,原訟法庭(「原訟庭」)裁定,至少就此案而言,答案為「否」。本文將探討法院如何處理新冠疫情期間的僱傭合約受挫失效原則,以及從中所得的經驗在後疫情時代如何繼續影響我們對僱傭合約受挫失效原則的理解。
背景
Stahl先生(「該僱員」)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受僱於經營商務飛行服務的亞洲公務航空(香港)有限公司(「僱主」),任職首席機長。僱傭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
1. 該僱員須盡力取得所有必要的工作簽證及許可,而僱主須提供合理協助;
2. 該僱員主要駐紮在上海,但可被調派至全球各地,包括臨時或長期調往其他城市;及
3. 任何一方均可發出三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而無需理由,僱主亦可在說明因由的情況下立即終止合約,無需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於2020年初,新冠疫情擾亂了全球航運。在中國實施入境限制後,該僱員便無法返回中國內地。主要經過如下:
1. 2020年1月2日:該僱員入職。
2. 2020年2月15日:該僱員在香港受訓後抵達上海,開始執行飛行任務。
3. 2020年3月28日:內地政府因新冠疫情而實施入境限制,當時該僱員依照僱主的安排身處柬埔寨。雖然該僱員持有有效的中國商貿簽證,但他無法返回內地繼續執行飛行職務。他嘗試申請中國乘務簽證(「C類簽證」)以返回內地,但不成功。
4. 2020年4月4至17日:該僱員因未取得C類簽證而被安排休年假;
5. 2020年4月30日:僱主指示該僱員前往香港申請C類簽證。
6. 2020年5月7日:該僱員抵達香港。
7. 2020年5月8日:該僱員提交申請。
8. 2020年5月11日:該僱員發出三個月辭職通知。
9. 2020年5月14日:該僱員的C類簽證申請被拒。其後該僱員要求僱主提供文件以協助其再次申請,但僱主拒絕提供。
10. 2020年5月15日:僱主以該僱員未能取得C類簽證為由,安排該僱員休無薪假。
11. 2020年6月16日:僱主基於該僱員不符合簽證規定、未經授權產生開支以及未能留在上海而即時解僱該僱員。
勞資審裁處的裁決
該僱員向勞資審裁處提起訴訟,追討 (1) 欠薪;(2) 代通知金;(3) 年假工資;及 (4) 付還開支。審裁處裁定,由於疫情期間無法預見的中國簽證政策,僱傭合約於2020年6月16日「受挫失效」,故批准該僱員的各項請求,但第 (2) 項的代通知金除外。
審裁處認為,中國當局拒發簽證及實施入境限制導致該僱員「不可能」履行僱傭合約。無法預見的事件(即新冠疫情)從根本上改變了合約條款,令合約的履行方式與雙方原本設想的截然不同。
該僱員就上述裁決提出上訴。
合約受挫失效的法律原則
在上訴中,原訟庭指出,在判斷合約是否受挫失效時,需對以下事項進行基於事實的評估:
1. 合約條款;
2. 雙方知悉的事情及期望;及
3. 後續事件的性質。
原訟庭強調,此原則僅適用於履約方式與原本約定內容截然不同而雙方均無過失的情況,純粹成本或延誤因素並不足以構成合約受挫失效。
在以下情況下,合約並無受挫失效:
1. 有其他可選擇的履約方式;或
2. 情況是由於一方未能採取行動而造成的(例如本案僱主在該僱員的簽證申請於2020年5月14日被拒後,拒絕協助僱員再次申請簽證)。
如要成功提出合約受挫失效為抗辯理由,則必須證明:
1. 發生不可預見的外在事件,導致不可能履行合約或履約方式與雙方原本的設想有根本上的差異;及
2. 該事件及其後果並非因任何一方的過錯而發生。
合約是否受挫失效?
原訟庭認為,勞資審裁處裁定合約受挫失效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 僱傭合約明確允許該僱員被派駐到全球任何地方工作,並不限於上海。以其他方式履約是有可能的。該僱員無法在中國內地工作並不表示他無法在其他地方履行職責。
· 證據顯示,雖然該僱員的簽證情況不確定,但並非不可能獲發所需的簽證。有其他機師成功獲發簽證,而簽證申請結果取決於多項因素,例如在申請前需在香港逗留14日。僱主本來可以協助員工重新申請,但僱主拒絕了。
· 因此,勞資審裁處並無充分理據裁斷僱傭合約不可能履行;僱傭合約是仍有可能(儘管不確定)繼續履行的。
原訟庭裁定:
· 僱傭合約並無受挫失效。
· 僱主無權即時解僱該僱員。即使僱傭合約受挫失效,但該僱員獲得代通知金的權利仍受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8A條保障。
· 撤銷勞資審裁處就代通知金發出的命令,並命令僱主向該僱員支付代通知金及訟費。
要點
Stahl v Brilliant Jet是關於僱傭合約受挫失效原則的重要案例,尤其是對於新冠疫情期間的情況。本案確認,合約受挫失效的門檻仍然很高。即使在疫情期間不確定能否履約或難以履約,但如有其他履行合約的方式,則仍不足以構成合約受挫失效。僱主在主張合約受挫失效之前,必須仔細審視合約條款及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法。本案亦提醒僱員,即使在非常時期,仍有權獲得法定及合約規定的通知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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