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者在施救時受傷可獲賠償嗎? ——「新介入的行為」原則的豁免
簡介
在事故中受傷的受害人如要向肇事者追討損害賠償,不但須證明肇事者犯有錯失,還須證明傷害是由肇事者的行為造成的。更準確地說,傷害必須是肇事者行為的可合理預見的後果,在侵權法中又稱為因果關係。
有時,肇事者雖然作出了疏忽行為,但在還未傷害到受害人之前發生了另一事件,而假如沒有發生該後續事件的話,就不會對受害人的造成傷害。在這種情況下,該後續事件可能構成一項「新介入的行為」(novus actus interveniens),打斷了肇事者的錯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鏈,並可免除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嚴格應用「新介入的行為」原則,當肇事者的疏忽導致某人或某物處於危險之中,而第三方在救助該人或該物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此情況又應如何處理呢?救助行為是否足以構成一項介入的行為,從而令肇事者免除法律責任呢?本文將透過若干實際案例探討以上問題。
對救助者負有的責任
當一個人因其疏忽而造成需要救助的情況,該人須承擔兩項責任:對身處危險的受害人負有主要責任,對救助者負有次要責任。理由很簡單:雖然肇事者對救助者本來可能並不負有謹慎責任,但肇事者的疏忽造成了需要救助的危險情況,肇事者作為一名合理的人,應該預見可能會有救助者的介入。
在救助者索賠案件中應用「新介入的行為」原則
在確立肇事者須對救助者負有謹慎責任之後,下一個要確定的問題是,救助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一項打斷因果關係鏈的介入行為?
一般而言,救助者的行為是對肇事者造成的緊急情況的一種反應行動,如該行動是肇事者疏忽行為的自然及可預見的後果,則不構成介入行為。下文將藉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Videan 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 [1963] 2 Q.B. 650一案的背景是,一名小孩走進了被告人的路軌,當時被告人的僱員正駕駛電動軌道車駛近,站長(即該名小孩的父親)因嘗試救他的孩子而死亡。在決定站長的遺孀能否代表站長向被告人追討賠償時,法院認為電動軌道車駕駛員的疏忽在於未能保持適當觀察及行車速度太快。法院亦認為,其疏忽駕駛導致了需要救助的緊急情況。因此,法院裁定,站長救孩子的行為並非一項介入的行為,被告人須為其僱員的疏忽行為間接負上法律責任。
於另一宗案件Hyett v Great Western Railway Company [1948] 1 K.B. 345中,原告人在被告人的處所內工作。由於發生煤油洩露而起火,原告人在嘗試滅火時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的疏忽在於任由貨車洩露煤油。法院亦認為,一名合理的人看到其正在工作的地方起火而採取必要步驟滅火,這是自然可預期的事情。雖然本案中的起火只是對財產而非人命構成威脅,法院仍然裁定被告人須就原告人的傷害負責。
不過,須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如救助者自己的疏忽行為亦是其受傷的原因之一,其損害賠償可能因他導致自己受傷的因素而減少。在Harrison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 [1981] 3 All E.R. 679一案中,原告人是火車上的一名警衛員,當看到被告人試圖登上正在移動的火車時,他原本應該向駕駛員發出停車訊號或拉下緊急剎車掣,但他卻發出了錯誤的訊號,導致火車繼續加速駛出車站。然後,原告人試圖捉住跌出火車的被告人,並因此受傷。儘管法院裁定被告人須就原告人的傷害負責,但法院認為,假如原告人發出了正確的訊號或拉下了緊急剎車掣,那麼他受傷的機會及嚴重程度就可能會減低。因此,法院判定原告人可追討的損害賠償減少20%。
香港近期的一宗案件
香港法院在近期的Fok Chick Yeung Apple v I-Cable Telecom Limited [2015] HKDC 1203(2015年10月15日)案件中亦須處理對一名受傷的救助者負有的責任。本案的原告人是被告人的一名僱員,原告人的工作是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該等裝置由一輛小型貨車儲存及裝載。意外發生當日,當原告人的同事正準備打開小型貨車的車尾門時,原告人看到車內有物件跌出,於是立即衝上前試圖接住該物件,結果頭部撞向車尾門的邊緣而受傷。
在本案件的審訊中,雙方辯論的一個問題是,是否可合理預見一名擔任被告人職位的僱員將會衝上前接住跌落的物件?基於Hyett一案的判決及常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的辯解——救助者不應覺得急須救助財產。法院認為,一名擔任被告人職位的僱員在看到其僱主的財產有危險時衝上前試圖解救,是可合理預見的事情。而當小型貨車內裝載的物品是價值不菲的裝置及配件時,可合理預見的程度就更高。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須就未能採取措施確保小型貨車內裝載的物件不會跌出而負上完全責任。
總結
總而言之,一旦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救助者的行為是肇事者疏忽行為的可合理預見的後果,受傷的救助者就能夠獲得肇事者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亦須注意,儘管法院確實認為救助者的行動通常是出於剎那之間的反應,如法院認為救助者的部分傷害是歸咎於救助者自己,其可追討的損害賠償可能會因此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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