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僱主可以終止工傷僱員的僱用合約嗎?

2016-07-31

簡介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該條例」),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然而,不少僱主會想在發生工傷意外後終止工傷僱員的僱用合約。

該條例的法律規定

該條例第48條訂明,若僱員因工傷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尚未過去及在僱主支付補償前,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或發出終止僱用合約的通知。該條例第48條亦訂明,若僱員因工傷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否則僱主不得終止工傷僱員的僱用合約或發出終止僱用合約的通知。

1.       勞工處處長(「處長」)已根據該條例評估須支付的賠償,並向僱主及(暫時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工傷導致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僱員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指明須付的補償額;或

 

2.       僱主已根據該條例與工傷僱員就須付的補償訂立協議,但此條件只適用於暫時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的工傷僱員;或

 

3.       普通評估委員會或特別評估委員會已向僱員、僱主及處長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9)。

 

如完全不符合上述三項條件,僱主必須獲得處長同意,才能終止工傷僱員的僱用合約或發出終止僱用合約的通知假如僱主違反該條例第48條規定,即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即港幣10萬元)。

僱主須知

僱主應注意,該條例第48條是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榮利(港深)運輸有限公司  HCMA 113/2012一案中確立)由於沒有法定免責辯護,僱主只能倚賴普通法免責辯護。僱主必須證明他合理及真誠地相信他已符合該條例第48條的法例要求(如上文所述)。

一般而言,僱主很難獲得處長同意,以終止工傷僱員的僱用合約或發出終止僱用合約的通知。該條例第48條沒有指明處長在何種情況下可行使酌情權給予同意。曾經有一宗案件,一名巴士司機在發生工作意外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並被取消駕駛資格。巴士司機的僱主成功獲得處長同意,終止了巴士司機的僱用合約,看來是因為處長信納該巴士司機不能再履行僱用合約下的工作職責。

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當工傷僱員完成醫療評估並獲發表格7或表格5之後,僱主才能終止僱員的僱用合約。僱主應與工傷僱員及勞工處的職業醫學組緊密合作,配合驗傷及醫療評估(即判傷)。若僱員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有關手續,僱主應立即向職業醫學組舉報,嘗試獲得處長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僱員因工傷須放更長病假,即使在終止僱用合約後,僱主仍有責任向前僱員支付定期款項。 僱主亦有責任向永久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前僱員支付該條例訂明的醫療費或補償。

僱員須知

工傷僱員應與職業醫學組合作,確保及時完成驗傷及醫療評估。假如僱主違反該條例第48條終止僱用合約,工傷僱員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向勞工處舉報。

該條例並不禁止工傷僱員在發生工傷意外後辭職。對於永久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即使在僱員辭職後,僱主仍有責任支付該條例訂明的定期款項、醫療費及補償。

總結

該條例規定了僱主及僱員關於工傷的權利及責任。僱主及僱員如有任何疑問或疑慮,應盡早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