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否強制要求對方的銀行透露文件?
簡介
在近期的婚姻訴訟案件CLS v LPKP [2018] HKFC 6中,妻子(呈請人)針對丈夫(答辯人)的銀行提出透露文件申請,遭法院駁回,理由是妻子所尋求的透露文件對於公平處理案件而言是不必要的,並認為妻子針對銀行(而非丈夫)提出透露文件申請是不適當且不必要的。
背景
案中的夫婦二人於1995年結婚。妻子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C女士」)有婚外情之後,於2014年12月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作出「不合理行為」,並尋求(其中包括)撤銷丈夫於提交呈請日期之前近5年(即自2010年4月起)向C女士作出的財產處置。
丈夫拒絕了妻子的透露文件請求後,妻子針對丈夫的銀行提出透露文件申請,要求准許她或她的代理人查閱及影印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間丈夫的帳戶紀錄。妻子提出此申請的原因是她相信丈夫早在2010年已開始與C女士有婚外情,她認為必須查看丈夫在這段期間的銀行帳戶結單,以確定自2010年4月以來丈夫轉移了多少錢給C女士。
雖然銀行不反對妻子的申請,但丈夫反對,並聲稱妻子的請求對於公平處理案件而言是不相關或不必要的。
法例
在針對第三方提出強制透露文件申請時,申請人必須符合3個先決條件,即所尋求透露的文件是相關的、存在的及該第三方管有的,而對方則可以提供文件對於公平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或節省訟費而言是不必要的為由反對該申請。
裁決
妻子提出申請的意圖之一,是想確定丈夫實際上轉移給C女士的金額是否多於他披露的金額。
首先,法院指出,婚姻法律程序中透露文件的起點一直是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訂明的12個月期限。如果表格E中有證據顯示一方配偶曾將金錢/資產轉移給第三方,文件透露期間可延長至3年。法院表示,在決定透露文件是否屬不必要或過多時,應考慮此3年的法定期限。
其次,法院認為申請一方應具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或證據才能説服法院批准比3年法定推定期更長的時間。由於「索取銀行結單的費用低,但分析銀行結單的成本卻很高」,法院表明,每一項透露文件請求都必須涉及一個問題,而此問題必須是相關的,並且該請求與案件情況是相稱的。
第三,法院指出,只有具有明確證據證明是「罔顧後果」、「肆意」或「奢侈」的「資產耗散」的非婚姻開支才應加回計算。妻子要求透露在提出呈請前近5年的文件,但她難以證明丈夫在3年法定推定期以外轉移金錢給C女士的行為具有阻礙妻子獲得附屬濟助的意圖。
因此,法院拒絕了妻子的請求,理由是該請求對於公平處理此案或節省訟費而言是不必要的。
要求銀行透露文件?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家事法庭經常會收到針對另一方配偶的銀行提出的透露文件請求,或單方面申請向另一方配偶的銀行發出提供銀行結單的傳召出庭令狀。法院認為,假如家事律師以為只要銀行表示不反對提供結單,法院就會自動開綠燈,而不聽取另一方的意見,這是一個錯誤的印象。
法院亦表示,在本案中,妻子透露文件的請求被丈夫拒絕,並不表示她就具有妥善和充分的理由直接要求銀行透露文件。妻子不應要求銀行透露文件,因為這樣會使程序更複雜及招致不必要的訟費。
在此情況下,強制透露文件申請應針對答辯人提出,而答辯人亦應通知銀行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保留銀行紀錄。
總結
對於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對方的銀行透露文件,並無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規則,法院具有酌情權,可決定是否頒令透露文件。然而,如果法院認為透露文件的申請會浪費時間及/或訟費,則不會准許有關申請。因此,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如欲提出任何透露文件的申請,最好先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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