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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限制訴訟一方離開香港的禁止令影響其對前配偶履行經濟責任的能力,法院可否解除該禁止令?

2021-01-01

簡介

法院可作出禁止令阻止任何人離開香港以順利執行判決、命令或民事申索,但有關禁止令受法院嚴格審查,並可在發出後解除。最近在 CWYJ v LTYE [2020] HKCA 913 這宗家事件中,上訴庭解除了一項原本答辯人(答辯人」)離開香港的禁止令,箇中原因包括有關限制影了答辯人對其前妻呈請人」)履行若干經濟責任的能力;及該禁止令不合比例地干預了答辯人在《基本法下享有的遷徙自由及其求職的普通法權利。


導致發出禁止令的

背景

答辯人與呈請人2007年結婚。呈請人於2016年提交離婚呈請書,雙方於2017年達成同意命令,規定答辯人須同時作出按期付款及整筆付款。除了於20168月及9月分別支付1萬元外,答辯人並無根據同意命令作出任何付款。

答辯人來自香港,在香港有緊密的工作及社交圈子。他自2019年起移居新加坡及在當地工作。於20205月,他在新加坡再婚。

申請禁止令

呈請人發出兩份判決傳票,以執行同意命令及追討未付的按期付款其訟費。在上述兩份判決傳票的聆訊中,法院命令答辯人於2020728日親身出席有關聆訊7月聆訊」)

20206月,答辯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誓章,述明他因僱主要求其返回新加坡工作而無法出席7月聆訊。他將於202077日至79隨時離開香港。其後,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52E條發出禁止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林法官」)202076日發出上述禁止令。

法院考慮的主要爭論點

林法官在決定是否發出禁止令時考慮了以下爭論點

  1. 判定債務人即答辯人是否有將會離開香港的真正可能;
  2. 他是否有長時間不會回港的真正風險;及
  3. 判決的執行是否會因為答辯人缺席而受到阻礙或延遲。

林法官裁定答辯人並無跡或具體計劃在可預見的將來回港,尤其是考慮到答辯人的工作需要以及新加坡的旅限制政。因此,他真正有可能將會離港並長時間不會回來。為了擬定其以上觀點,林法官考慮了其中包括以下因素

  1. 答辯人在移居新加坡時就終止其強積金帳戶而作出的法定聲明
  2. 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誓章述明他已永久地遷往新加坡工作,並將在禁止令解除後隨即離開香港;及
  3. 在禁止令發出前答辯人長期拖欠付款,並且20169以來沒有支付過一分一毫。

答辯人就禁止令上訴

答辯人就禁止令提出上訴。他表示過去從未缺席法院聆訊,而7月聆訊將是他首個缺的聆訊。其僱主急需他離港公幹以履行其身為項目主管的職責。他的上訴理據其中包括如下

  1. 林法官就發出禁止令採取的處理方式在原則及法律上有誤,因為答辯人的生計取決於其在新加坡的工作,當地法院將執行香港家事法庭命令。
  2. 答辯人被林法官扣留在香港,但此舉並無合理地或恰當地有助執行判決,而答辯人離港亦不會嚴重阻礙執行該判決。
  3. 林法官錯誤地裁定答辯人並無返回香港的具體計劃。

此外,答辯人亦提述其在《基本法31條下享有的遷徙和旅行憲法權利,以及普通法下根深蒂固的求職權利。


上訴庭的裁決

答辯人上訴得直。上訴庭首先指出,判定債務人可能會暫時離港,但這單憑這一點並不會阻礙或延遲判決的執行。相反,只有在答辯人相當可能長時間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阻礙或延遲執行判決的風險。

第二,上訴庭裁定,林法官沒有考慮答辯人的遷徙自由和工作權利,尤其是針對答辯人離開香港乃為了能夠繼續受聘於其新加坡僱主這項背景。

此外,林法官亦無就禁止令對答辯人無法返回新加坡工作所造成的影給予恰當的比重。林法官忽視了答辯人需返回工作崗位以應付生計及履行其對呈請人負有的責任這項相關案情。

最後,本案的證據不足以使林法官裁定答辯人是為了逃避其對呈請人負有的責任而離開香港。儘管答辯人已於2019年遷往新加坡他曾多次返港其子女及父仍住在香港,並出席了下級法院的全部審訊。即使答辯人離開香港,上訴庭不認他將會切斷與香港的一切聯繫及不大可能返港,繼而導致判決的執行受到阻礙和延遲。

因此,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禁止令。


要點

儘管禁止令有助順利執行判決,但應緊記,禁止令並非永久性質,並可在其針對的一方基於正當財政理由需要離港時被解除。因此,應同時考慮其他有助順利執行判決的訴訟策略。就此而言,與訟雙方應小心評估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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