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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證監會調查的人可以否認自己正被調查嗎?

2015-09-30

簡介

任何曾受到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調查的人都應該清楚知道,被調查者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其律師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有關調查。由於調查須以「閉門」形式秘密進行因此出現一個問題:正受調查的是否可以否認調查的存?畢竟,如果調查不應為公眾所知,否認調查的存在似乎與該保密政策相符

然而,「漢能事件­」表明,儘管調查須秘密進行,但一概否認調查此一公關策略並不正確。

大家可能還記得,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漢能」)在截至6月的六個月內錄得港幣5,930萬元的虧損,主要是由與其母公司漢能控股的關連交易終止所致。漢能的收入比去年同期大跌34% 至港幣21億元。證監會對於漢能股價在5月份突然暴跌,震撼股市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漢能股份被投資者瘋狂拋售,在不足一小時內估值急挫近一半。

2015527日,漢能主席李河君在中央電視台的一個節目中否認漢能受到香港監管當局的調查。但是第二天,證監會就發表公開聲明,澄清證監會正在調查漢能,直接推翻李河君的說法,無疑形同對李先生狠狠地摑了一記耳光。然而,更重要的問題是:一所公司在受到證監會調查時,應當如何回應傳媒的猜測?


保密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第378條規定接受調查的公司高級人員是協助證監會執行其於該條例下的職能的人士,他們有責任將調查保密,不透露公司正受證監會調查事。違反上述保密規定屬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1,000,000及監禁兩年。


不得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發表任何有關重要事實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相當可能誘使他人進行該公司股份的交易,根據該條例298條亦屬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000及監禁10年。

因此,結合上述兩條條文,受證監會調查的公司既不能確認、也不能否認自己正受證監會調查的傳聞,否則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但是,證監會的情況則有點不同,因為證監會在執行該條例述明的職能時並不受該條例保密規定的約束,有權作出任何聲明或披露。


證監會的披露政策

雖然證監會披露關於調查的機密資料的權力甚廣,但證監會有公開發表的披露政策聲明,訂明證監會行使其機密資料披露權的方式。該政策訂明,證監會一般不會公開披露是否正在進行某項調查,但亦列出了在一些特殊情況,可予證監會正當理由披露正在進行中的調查:

  1. 維持及促進對證券期貨業的信心;
  2. 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3. 盡量減低證券期貨業常見的失當行為或降低業內的系統性風險;或
  4. 有助進行查訊或調查工作,例如聯絡證人

然而,聲明並未盡列所有情況,意即尚有其情況可被證監會視為特殊情況,構成決定披露的充分理由

證監會在決定是否作出公開聲明之前,會平衡其於該條例的職能,同時考慮公開聲明對調查工作及調查對象的潛在損害以及條例第378條的限制。

換言之,證監會是在考慮到可能對漢能造成的損害之後,認為保密責任和公布調查對調查可能構成的損害皆不及漢能公然否認正受調查此虛假言論所帶來的潛在影響嚴重,因而決定就調查漢能一事發公開聲明。


吸取教訓

這次「漢能事件」是證監會過去6年來首次公開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而觸發證監會此次不尋常反應的,是漢能虛假及具誤導性地公開否認受到調查。漢能應該採用例行的公關策略,對其受到證監會調查的「傳聞」簡單地以「不作評論」為回應。

從這次事件中可清楚看到,如果被調查的公司就調查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開聲明,證監會很可能會披露該調查。證監會將把披露視為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以防止公眾投資者被誤導。

一家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在受到調查期間,對於公司正受證監會調查的揣測,顯然不應確認或否認。

然而,一個具影響力的傳言,即使不是由受調查的公司自己散播出來,亦可能會觸發證監會就其正進行的調查作出澄清。惟是否澄清以至如何澄清,則由證監會自己全權決定。證監會會行使其披露權力的情況實在無法盡列,但顯而易見的是,針對個別情況的具體法律意見對於協助一所公司應對證監會調查──尤其是該公司在作出任何公開聲明之前──至關重要,否則該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刑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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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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