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親生父母在生但失蹤且不打算履行父母責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獲委任為監護人嗎?
簡介
現今,許多兒童在父母分開後被交由第三方(例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這些第三方能向法院申請成為兒童的監護人嗎?應如何申請?
在CLP v CSN [2016] 6 HKC 234一案中,上訴法庭維持家事法庭的裁決,裁定如兒童的親生父母均在生但失蹤且不打算履行父母責任,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8D(2)(b) 條,家事法庭無權委任該兒童的外祖母為監護人。
背景
本案的申請人為一名9歲女童的外祖母。在女童出生時,父母並未結婚。父母在女童出生後雙雙離開她,自此沒有出現,將女童留給外祖母照顧。
由於外祖母並非女童的監護人,她在為女童安排學業或申請旅遊證件時遇到困難,因此她向法院申請成為女童的監護人。
法例規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 條規定:
「(2)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如認為合適,可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該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b) 該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
裁決
法院是否有權委任外祖母為監護人,視乎對《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b) 條的解釋。外祖母必須令法院信納《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b) 條所述的三類人士(即父母、監護人或任何對女童擁有父母權利的人)並不存在,法院才有權委任外祖母為女童的監護人。
誰對女童擁有父母權利?
如屬已婚夫婦,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b) 條,父母雙方對子女擁有相同的父母權利及權能。然而,如屬未婚的伴侶,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c) 條,母親擁有的權利與該子女若是婚生子女的情況下該母親擁有的權利一樣;但父親擁有的權利及權能,只為該名父親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提出申請後獲法院頒令的權利及權能。在本案中,母親對女童擁有父母權利,但父親則沒有,因為父親從未申請對女童的管養權。
由於母親仍在生,母親對女童擁有父母權利,因此女童不能被視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權利人士的未成年人。故此,本案並不符合《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b) 條規定的條件,而法院亦因此無權委任外祖母為女童的監護人。
儘管上訴法庭同意在決定兒童的管養權及教養權時,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且這與《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本身及體現於《基本法》的《香港人權法案》所強調的原則是一致的,但上訴法院裁定此考慮因素無助於推進本案。
因此,上訴法庭遺憾地維持原判,拒絕外祖母的申請。
替代方法
但上訴法庭指出,外祖母並非求助無門。上訴法庭提出,外祖母可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求助,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向法院提出申請,授予外祖母管養及探視女童的權利。
展望
上訴法庭亦指出,本案的結果是令人失望的,但日後在《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可避免此類情況出現。條例草案將會取消對第三方(例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法院申請與兒童有關的命令的限制,並將會允許與兒童同住為期最少365日的人士向法院申請子女安排令。
因此,假如本案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發生,外祖母很有可能會獲頒子女安排令,以解決她目前在照顧女童時面對的困難。條例草案將為願意照顧無人照顧兒童的第三方提供一個適當的方法,安排該等兒童的照顧,以及協助法院更有效地保護該等兒童的利益。由於父母之間的關係脆弱,條例草案將會是保護兒童的一大進步。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