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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身為僱員的董事可否投票贊成向自己發放花紅的董事決議案?

2022-09-29

簡介

董事是職務人員(office-holder如果董事受僱於公司,則同時是職務人員和僱員。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過董事決議案作出重要決定,其中可能包括批准向董事自己發放酌情花紅的決議案。雖然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一般禁止董事就其有重大益的決議案投票,但假如章程細則並無有關限制,董事否投下對自己有利的一票?董事負有受信責任,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亦須遵守「禁止利益衝突」規則。那麼,即使章程細則允許董事就這類決議案投票,董事就這類決議案投贊成票否違反其信責任?

最近在Li Jian Chao v TC Orient Lighting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2324一案中,原訟法庭根據該案件的事實及情況裁定,案中董事因參與通過向他本人發放花紅的決議案而未有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因而違反其受信責任。

背景

原告人黎建超(「黎先生」)於201491日獲被告人達進東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僱用為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僱傭合約規定,行政人員可在該公司各財政年度獲得酌情花紅,金額由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

公司於20141230日、2015126日、2015414日及201564日舉行的四次董事會會議分別通過四項決議案(分別為「第一項決議案」、「第二項決議案」、「第三項決議案」及「第四項決議案」)黎先生發放花紅或特別花紅。20165月,黎先生公司提出訴訟追討1,640,000即根據第項決議案應向他發放而未發放的特別花紅

該公司的抗辯理由之一是認為黎先生因安排及參與通過第一至第三項決議案違反其信責任。公司就黎先生違反信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出反索。

該公司的論點

該公司認為,只要證明某項交易需要解釋,董事便須解釋有關交易。受信有責任就其與信託產業的交易作出交代

該公司強調以下情況,以證明根據第至第項決議案發放的花紅需要被解釋:

1.       第一至第三次議案在不足四個月的短時間內連續獲通過如此頻繁地發放花紅在表面上看,至少已可算是不尋常的。

 

2.       該等決議案涉及的花紅總額為33,200,000元,其中合共6,880,000(屬大筆的金額)是向先生發放的,相當於其200,000元月薪的34.4倍。從任何合理的角度來看,該金額都是誇張及不尋常的

 

3.       於決議案獲通過時,該公司財務表現欠佳。公司於2014的財務狀況雖然前一顯著「改善」,但仍錄得116,419,000元虧損,股東亦因此沒有獲派任何股息。

 

4.       該公司當時的流動資金同樣令人存疑。從20141231日的現金及銀行結餘扣除20151月及2月的貿易款項及應付票據後,該公司只餘大50,000,000元流動資產。根據20141230日及2015126第一及第二項決議案發放的花紅總額該公司流動資產15.2%

 

5.       就第項決議案而言,為董事及該決議案項下獲發花紅的先生於該決議案通過日向其他董事發電郵,表示不同意發放花紅,因為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欠佳,而且該公司的現有董事缺乏貢獻。他更表示難以釋除股東對於發放花紅的疑慮。

黎先生的解釋

黎先生否認其違反受信責任。他聲稱這些付款與公司的利益沒有衝突,他是因為公司作出重大貢獻而獲支付該等款項。

就第一項決議案而言,先生口頭作供時解釋,他在正式受前已該公司工作4個月以「救」該公司,他得的800,000元特別花紅的月薪200,000元為基準,補償他於該期間的辛勤工作。

至於及第項決議案,黎先生解釋,他是由於將該公司虧損由2013年約3元大幅減至2014年約1.1花紅,以表揚。他認為自己的貢獻最大,應該得到適當認可。

原訟法庭的裁斷及裁決

原訟法庭認為,公司的理據可從同期文件及客觀事實得以核實。因此,原訟法庭裁定,基於下因素根據第至第項決議案發放的花紅需要被解釋:

1.       公司當時財務狀況欠佳。

2.       在短時間內連續發放多次花紅。

3.       花紅金額遠高於黎先生的月薪。

 

先生為受人有責任解釋該等花紅,以證明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原訟法庭對黎先生的口頭證詞存疑,因他在案件的較早階段從未提出該等理據,直至審訊時站在證人欄作供才首次提出黎先生亦未能妥善解釋為何未有在訴訟的早階段提出此等重大事項

基於上述原因,原訟法庭不相信黎先生在口頭證詞中提供的解釋。除此以,黎先生僅概括地聲稱發放花紅公司的利益並無衝突,並無提供其他解釋。

原訟法庭認為,黎先生因參與通過有關決於案而符合該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違反其受信責任。

要點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根據案件的事實及情況裁定黎先生敗訴。儘管原訟法庭並無訂下一般規則,規定董事投票贊成向自己發放花紅的決議案必定會違反受信責任,但董事在就這類決議案投票時,應時刻注意須以符合僱主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受信責任,尤其是如果僱主公司於有關決議案獲通過時的財務狀況欠佳、在短時間內連續發放多次花紅或花紅金額遠高於僱員董事的月薪,則須特別注意。

除受信責任外,董事在參與通過向自己發放花紅的決議案時亦須留意其他限制,例如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中有關利益衝突的規則及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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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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