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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否基於復還不當得利的申索提出破產呈請?

2023-02-28

簡介

英國和香港的法例均規定,債權人只可以就其應獲支付的算定金額提出破產呈請,但相關法例條文並無界定何謂「算定金額」(liquidated sum)。在Re Dusoruth (a bankrupt) Dusoruth v Orca Finance UK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EWHC 2346 (Ch) 一案中,英格蘭及威爾斯商業及財產法庭(「法院」)澄清,復還不當得利的申索不論如何確切,仍不能被視為算定金額,因此不能成為破產呈請的依據。

背景

申請人是一名商人,亦是在英國、英屬維爾京群島及馬爾他等多個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多間公司的最終擁有人他以其中一家公司進行欺詐,遊說富戶投資,然後透過無抵押貸款將資金轉移到他控制的其他公司。申請人被他其中一間正在清盤的公司(「答辯人」)基於以下債務提出破產呈請(「該破產呈請」),並於202011月被判定破產:

1.       從答辯人的銀行帳戶支付,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卡帳單的361,899.73歐元;及

 

2.       答辯人為僅供申請人享用的倫敦物業支付的276,838.01英鎊租金。

 

申請人以答辯人並非就算定金額提出該破產呈請為由,請求廢止破產令(「破產令」)。

破產呈請的法例要求

英國《1986年無力償債法》(《無力償債法》)第267(1) (2) 條(相當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1) (2) 條)規定,債權人可就一項或多項債務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但有關債務必須是其應獲支付的算定金額

《無力償債法》並無界定何謂「算定金額」。答辯人認為,任何已完全及最終確定的具體金額均屬於算定金額。答辯人的申索是復還不當得利,它可以追討申請人不當使用的具體金額,而無需進行任何會計工作。雖然申請人可能會就呈請債務提出爭議,但這樣不會令該申索變為未算定金額。答辯人亦提出交替論點,認為答辯人已透過支付申請人的信用卡帳單及租金,替代了信用卡公司及業主對申請人持有債權的地位,因此可以像信用卡公司或業主般提出呈請。

 

裁決

復還不公獲利申索的性質

申請人認為,復還不公獲利的申索屬於要求作出帳目及發出付款令的申索,因此並非就算定金額提出的申索。即使要求作出帳目的申索可循簡易方式處理並得出具體金額,但仍非算定金額的申索

法院同意申請人的論點,就不公獲利而言,即使債務人的抗辯理由薄弱,但在法院裁定呈請人曾不當獲利及何種復還性質的補救方法適合前,仍不能將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已預先確定。呈請人在其申索中是否巨細無遺地列出金額並不重要。一項申索僅在兩種情況下屬於算定申索:一是債務金額因已獲債務人承認、確認或同意而不容否認,二是經法庭程序裁斷。重點在於有關債務是一項算定金額,而非呈請人能否列明其聲稱有權獲得的金額。

衡平法代位權

然後,法院審視了答辯人就其代申請人清償的呈請債務聲稱享有的代位權,答辯人亦是據此將其申索定性為債務。法院認為,在適當情況下,衡平法代位權是在答辯人被裁斷不當得利後的一種補救方法;然而,以何種方式就有關不公獲利作出補救應由法院決定,而非由答辯人未經法院裁斷(答辯人提交破產呈請時法院並未裁斷)自行宣稱其替代了信用卡公司或業主的地位。

法院裁定,呈請債務的申索並非一項就算定金額提出的申索,因此不構成該破產呈請的理據。

廢止破產令的酌情權

雖然法院裁定復還不當得利的申索不能成為破產呈請的依據,但法院拒絕行使《無力償債法》第282條下廢止破產令的酌情權。法院認為其有權在破產呈請的先決條件並未符合的情況下仍不廢止破產令。在行使此項酌情權時,法院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給予它們適當比重。考慮到申請人無力償債的證據清晰而且故意不採取及時行動擱置破產令,法院決定拒絕廢止破產令。

要點

法院澄清,必須在法院裁定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及應給予的補救方法後,申索金額才可被視為《無力償債法》第267條所指的算定金額因此,復還不當得利的申索並非提出破產呈請的充分理據。不過,如有任何反對廢止破產令的因素,法院可酌情決定不廢止破產令。由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1) (2) 條的措詞與《無力償債法》第267條類似,香港法院很大機會跟隨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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