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敦促人身傷害案件由雙方各自委聘醫學專家改為共同委聘單一醫學專家
簡介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各自委聘醫學專家,而他們提供的醫學意見往往截然不同,甚至完全兩極化。最近在Rai Chandra Kala v La Creperie 8 Limited and
another [2023] HKCU 2231一案中,考慮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實務指示第18.1條,區域法院李樹旭法官敦促人身傷害案件(尤其是區域法院的人身傷害案件)的當事人改為共同委聘單一醫學專家(「單一共聘專家」)。
背景
法院在本案中只需直接評估損害賠償。意外發生時,原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餐廳任職廚師,她在餐廳因地面濕滑而滑倒受傷(「該意外」)。由於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法院對第一被告人頒下非正審裁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獲准加入成為第二被告人,就賠償金額提出爭議。
由於該意外,原告人左手腕骨折,身體檢查顯示其左手腕急性創傷性閉合性骨折。原告人的左手腕接受了開放式復位及固定手術,公立醫院醫生給她約9個月的病假,而醫療判傷委員會評估她喪失5% 的賺取收入能力。
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分別委任了黃醫生及秦醫生(統稱「兩位醫生」)為各自的醫學專家。儘管原告人的傷勢相對輕微直接,而索償的金額亦不高,但兩位醫生的意見卻迥然不同。兩位醫生的分歧主要在於原告人的雙邊腕管綜合症是否因該意外而起。秦醫生認為,腕管綜合症症狀屬漸進狀況,原告人誇大了其症狀;黃醫生則認為原告人的腕管綜合症很大機會與該意外有關。黃醫生估計原告人喪失了8% 賺取收入能力,而秦醫生則認為只是4%。
法院的裁斷
經仔細審閱雙方專家的意見,法院認為原告人的傷勢及其造成的影響屬兩者之間。法院認為,腕管綜合症較大機會是自然漸進的狀況,而非該意外引起。然而,法院不同意原告人有誇大其症狀。
因此,法院就原告人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判給200,000港元的賠償,並以18個月(而非原告人要求的27個月)計算審訊前的收入損失。由於原告人找到一份比該意外發生前賺取更高收入的工作,法院沒有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另行判給賠償。
是時候改變:聘用單一共聘專家
就案件作出裁決後,法院繼續探討聘用單一共聘專家的問題。
法院認為,兩極化的醫學專家意見可能會對審理案件造成困難。法院指出,要判斷醫療狀況的成因或傷勢對意外受害人的真正影響程度,並非純粹從兩份專家意見中二擇其一,而是需要根據原告人的申索及投訴,仔細審視及研究一切現有的醫療證據和紀錄。醫學專家的意見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未必是最重要的因素。其他相關考慮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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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初步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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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診醫生的診斷及預測病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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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立醫院或診所接受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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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療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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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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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主觀申訴的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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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發病假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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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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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後的工作紀錄。
法院認為,目前法律從業員在人身傷害案件(特別是在區域法院審理而索償金額較少的案件)中運用醫學專家證據的方式是錯誤的。並非所有人身傷害案件都需要委任醫學專家。在簡單直接的個案中,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療紀錄及報告已足夠讓法院判斷受傷原因,以及傷勢對受害者日常活動及賺取收入能力的長遠影響。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簡單直接案件中,受傷程度較輕的原告人一般可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自己的案情,而無需提供醫學專家報告。
法院建議法律從業員在決定是否就人身傷害案件委任醫學專家前考慮三個問題:
1. 委任單一共聘專家還是聯合醫學專家較具成本效益;
2. 當事人各自委任專家的費用,連同指示專家、分析報告、爭辯分歧意見及索取補充報告等的所有相關費用,是否與索償金額相稱;及
3. 委任單一共聘專家或聯合醫學專家是否有助解決爭議。
法院認為,法院及法律從業員不僅應考慮、更應實際地在人身傷害案件(特別是區域法院的案件)中更廣泛聘用單一共聘專家,理由如下:
1.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聘用單一共聘專家將大大減低費用和延誤。
2. 就相稱性而言,索償金額越少,要證明有充分理由聘用聯合醫學專家(尤其是在不同醫學範疇聘用多於一組聯合醫學專家)便越困難。如果在人身傷害案件初期便委任單一共聘專家,案件可能會更早獲得解決,並減少法律費用。
3. 長遠而言,在香港的人身傷害訴訟中更廣泛地聘用單一共聘專家將帶來更公正客觀的專家意見,這有助於解決爭議,而不會令訴訟延長。
4. 在新加坡、澳洲及英國等其他普通法地區,在人身傷害案件中聘用單一共聘專家現已是常態而非特殊情況。
法院認為,大部分在區域法院審理的人身傷害案件都適合委任單一共聘專家。索償金額越少、傷勢越簡單直接,聘用單一共聘專家的理由便越強。其後,法院提出一套用於在區域法院人身傷害案件中委任單一共聘專家的建議「標準」指示。
要點
這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實務指示第18.1條實施以來,法院首次敦促法律從業員改變在人身傷害案件中「雙方各自委任醫學專家的常態」。從今開始,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所有人身傷害案件中,各方應嘗試就委任單一共聘專家達成共識,否則法院將更積極地在委任單一共聘專家方面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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