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毀容而提出索償
假如一個人不幸遇到意外,導致毀容,他是否可以就毀容而向造成意外的人索償?
損失了甚麼?
很多人以為,因意外而毀容是不能索償的,因為毀容與其他傷亡不同,索償人並沒有因為失去了手臂或斷了腿而影響謀生或如常生活的能力。然而,因意外導致毀容的確會對受害人的社交生活造成某程度的尷尬和不便,而法院會就此判給損害賠償。
整體賠償的一部分
法院曾經裁定,毀容索償是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痛楚賠償」)的一部分。痛楚賠償是法院判給的金錢賠償,以補償原告人因被告人的侵權行為而承受身體或心理上的疼痛、痛苦及因受傷而失去的生活。法院沒就毀容另立一項賠償。
在Kan Kit Yuk v Chung Kwok Chuen [1997] 2 HKC 21一案中,法院表示,毀容無異於痛楚賠償下的其他身體或心理傷害,無需就毀容另立一項賠償,因此法院可在考慮毀容這項因素後,評定整體的痛楚賠償。而在Ng Chi Chung v Lau Kam Ping [2000] 2 HKC 759一案中,法院同樣地裁定,將毀容視為獨立索償項目判給賠償,在概念上有誤,因為要是這樣,法院便需要就心理傷害、焦慮、精神打擊甚至每項肢體的傷患分別判給賠償。正確的方法是審視所有因素,例如受傷、痛苦、殘疾、無法享受人生等,然後在考慮毀容這項因素後上調賠償金額。
可以申索甚麼?
嚴重
在Kan Kit Yuk和Ng Chi Chung兩宗案件中,原告人主要都是在意外中嚴重毀容。在Kan Kit Yuk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21歲女子,她身體25% 燒傷,以致大部分左邊臉、頸和其他部位留下明顯而難看的瘢瘤。法院裁定她的受傷範疇大,考慮到她臉部和身體毀容的嚴重程度,她日後結婚和生兒育女的機會甚微,以及她因為雙手乏力及不再靈活而不能再像過去般享受戶外運動,法院裁斷她的傷勢屬於災難類別,判給她120萬元的痛楚賠償。
在Ng Chi Chung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23歲的大學三年級生,修讀市場學,是游泳健兒。他在交通意外中左前臂及左手嚴重壓傷,共接受了12次手術,四肢均留下多條深色、凸起的大疤痕,非常明顯而難看。法院認為原告人屬於重大受傷類別中較嚴重的個案,賠償金額應為792,000元,但應就毀容而再上調。考慮到原告人在審訊時只得27歲,而他需要長期穿著長袖衫褲遮掩疤痕,受傷對他造成的尷尬,以及影響他的社交生活和結交異性,法院判給他100萬元的痛楚賠償。
中等
在Yeung Shan Yee Sandy v Singway (BVI) Co Ltd & Anor DCPI 1030/2005 一案中,女原告人在被告人擁有的建築物的樓梯滑倒,導致她額頭和鼻留下疤痕。原告人指,她出院時疤痕顏色很紅、凹凸不平和瘀腫,到審訊時疤痕已褪色,與她臉頰的膚色差不多,才沒有那麼明顯。法院考慮到原告人是女性,應該比男性更著重外表,因此判給她20萬元痛楚賠償。
輕微
在Shabbina Khokhar v Europe Beauty International Ltd DCPI 579/2007一案中,女原告人在被告人的美容院接受的彩光治療時出錯,以致她手臂多處燒傷,傷口留下不規則的深色疤痕。大部分疤痕只在近距離才看見,但近肘部的疤痕較深,相當顯眼。除了身體上的痛苦,法院也考慮到外貌的因素,例如疤痕造成的尷尬(原告人是一名年輕女性亦增加了這項因素的重要性),燒傷造成的焦慮,因為原告人計劃了在治療後不久便舉行婚禮以及她可以選擇的衣服大受限制,因此法院評定痛楚賠償為12萬元。
可索償但金額不定
上述案件顯示,索償人可以就毀容索償,但金額視乎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沒有快捷的規則,但從上述案件可見,法院在評定賠償金額時,會考慮索償人的年齡、性別、整體傷害程度、毀容對社交活動影響的程度和對社交生活造成的尷尬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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