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背後:內地攝影師在香港非法工作的法律問題
簡介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留意到近期有內地攝影師利用社交媒體平台宣傳在香港的攝影服務。經調查後,入境處發現多名涉嫌在香港非法工作的內地攝影師,並展開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入境處人員假扮顧客向該等內地攝影師查詢及預約攝影服務。於2024年8月14及15日,入境處人員拘捕了3名以訪客身份來港的內地攝影師,他們當時正在香港提供攝影服務。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包括一男兩女,年齡介乎25至30歲[1]。
這宗新聞在小紅書、微信等多個平台以及香港雅虎新聞等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網民紛紛議論內地攝影師在香港非法工作的問題,事件引發了關於跨境工作及遵守入境法例的廣泛討論。
內地訪客可以在香港工作嗎?
除非訪客持有適當的工作簽證,否則答案是「不可以」。這項禁令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工作,不論是臨時、短期、兼職或自由工作者。如果訪客沒有有效的工作簽證,即使只是非正式或單次服務(例如攝影或餐飲服務),也可能違反這項條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訪客可能面臨刑罰。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兩年。
我可以聘用內地訪客從事短期工作嗎?
香港的僱主在聘用員工時須遵守嚴格的法律責任。《入境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的人乃屬犯罪)對僱主施加嚴格法律責任,須確保其僱用的任何人均可在香港合法受僱。
大多數僱主都知道,僱用訪客任職一般文職工作或長期職位是非法的。然而,有些僱主似乎誤以為或假設聘用訪客從事短期兼職或單次工作是合法的,這完全是錯誤的。就個人的合法工作地位而言,法律並無區分全職、兼職或臨時工作,即使只是聘用訪客工作數小時也是非法的。
僱主必須採取主動措施,確認應徵者是否可合法受僱。《入境條例》第17I(1A) 條規定,僱主如能證明其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否可合法受僱,且已合理斷定有關僱員可合法受僱,僱主則可以此為抗辯理由。
僱主應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1. 檢查文件:僱主應要求所有應徵者(尤其是來自香港境外的應徵者)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在任何情況下,僱主都不得聘請入境紙顯示為遊客的訪客。
2. 核實工作簽證狀況:如果應徵者未持有香港身份證,僱主必須確定該人持有適當的工作簽證。單憑應徵者口頭保證是不夠的,必須提供工作許可的書面證明。
3. 保存詳細紀錄:僱主應保存所有僱員的相關文件副本,例如身份證、護照及工作簽證。在入境處人員檢查時,這些紀錄有助證明僱主已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並非能詳盡所有的措施。如要引用第17I(1A) 條作為抗辯理由,僱主必須證明已採取所有可行的步驟來決定有關僱員是否可合法受僱,且已合理斷定有關僱員可合法受僱。
僱主可面臨的刑罰:案例說明
僱主若被裁定觸犯第17I條的罪行,可被處以:(a) 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若有關僱員並非受禁僱員);及 (b) 罰款500,000元及監禁 5 年(若有關僱員是受禁僱員)。然而,法院在決定具體判刑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
「受禁僱員」是指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被禁止接受任何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的人士。這包括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人士、被頒布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的人士、獲准入境後違反逗留期限的人士以及被拒入境的個人。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u Ying Bor [2004] HKCA 250這兩宗主要案例中,上訴法庭(「上訴庭」)特別指出,僱主若聘用沒有適當工作簽證的訪客,可能面臨嚴重法律風險。兩宗案件均涉及僱用內地訪客擔任臨時或短期工作,兩案中的僱主均承受重大的法律後果。上訴庭藉此機會述明第17I條罪行的判刑原則。
阻嚇性判刑
第17I條的判刑旨在防止在香港境內的非法僱傭活動,並特別針對涉及內地訪客的活動。它可防止外地勞工與香港居民爭奪職位,從而保障本地勞工市場,並阻嚇以僱傭為目的的非法入境活動。
上訴庭清楚表明,根據第17I條對罪犯判刑的首要目標是阻嚇。該罪行屬嚴格法律責任,在檢控時不一定需要證明僱主知情或有意圖;法律的立場是堅定的。這種嚴厲的立場是為了強化公共政策,確保香港的勞動市場合法及受監管,所有受僱人士均經過審查並獲授權工作。
指引原則
對於僅僱用一名受禁人士擔任臨時工作的僱主,如屬初犯及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經審訊後,法院一般會以三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刑罰。然而,上訴庭對此指引作出了數項重要澄清:
1. 即時監禁刑罰:所判的刑罰並非緩刑,而是立即監禁刑罰。這反映出該罪行的嚴重性,即使並非欺詐或盜竊等「真正刑事罪行」。
2. 適用於初犯者:即使是初犯者,三個月的刑期同樣適用,以強調此罪行屬嚴格責任性質。
3. 商業或業務僱傭:指引適用於商業上的非法僱傭,而非家庭或個人的情況。
4. 臨時僱傭的定義:「臨時」僱傭是指時間較短的工作,通常是數日而非數星期或數月。儘管這些工作看來微不足道,但仍屬於法律管轄的範圍。
加重刑罰的因素
上訴庭在判刑時亦會考慮加重刑罰的因素。加刑因素包括僱用多於一名非法勞工、剝削員工或重複犯罪。這些因素顯示有關僱主蓄意漠視法律,可能會導致更嚴厲的判刑。
要點
近期內地攝影師被捕的事件提醒我們遵守香港入境法例的重要性。正如入境處這次行動所示,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如沒有適當簽證,即使從事短期的自由工作,亦屬違法。
對僱主來說,他們應確保所僱用的人士是可合法受僱的,否則可能會受到《入境條例》第 17I 條的嚴厲懲罰。如上文所述,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u Ying Bor兩案中清楚表明,第17I條的目的是防止在香港非法僱傭,而量刑的首要目標是阻嚇(包括即時監禁刑罰)。因此,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僱用可以合法受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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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參閱入境處新聞稿「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三人(附圖)」,發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https://www.immd.gov.hk/hkt/press/press-releases/20240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