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拒絕披露可揭露侵權人身分的資料,受害人該怎麼辦?
提出民事訴訟前要求非與訟方透露資料
人身傷亡案件的受害人可提出民事訴訟,向肇事者索償。但假如受害人由於第三方或政府部門拒絕或阻止披露關於肇事者身分的資料而無法得知肇事者是誰,則無法提出民事訴訟。
其實,只要非與訟方擁有識別肇事者身分所需的資料,即使當事人尚未展開民事訴訟,亦可要求非與訟方透露資料。非與訟方可以是個人、政府部門(如警務處、屋宇署等)或私人機構。
這種做法的法律基礎是Norwich Pharmacal原則,即英國上議院在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AC 133一案中建立的原則:「凡任何人被牽涉到(或被捲入)他人的侵權行為,儘管該人是無辜受牽連且沒有任何個人責任,他仍有責任協助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以透露及披露肇事者身分的方式向受害人提供所有資料。就此目的而言,這種參與是出於自願還是為了履行法定或其他責任,並不重要。」
案例
在Chan Chuen Ping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3] HKCU 2670一案中,原告人被一名陌生女子推着的輪椅撞到而受傷。原告人向警方報案,其代表律師要求警方提供關於侵權人身分的資料。然而,在其後的七個月,警方多次拒絕合作,並向律師發出多封毫無理據的拒絕信件。原告人最終以Norwich Pharmacal原則向警方正式提出「非與訟方透露資料」訴訟,要求警方披露涉嫌侵權人的身分。警方初時拒絕,但最終提供了有關資料。其後原告人向法庭申請有關該透露資料訴訟的訟費,此訟費通常由原告人承擔,而原告人則有權向肇事者追討賠償。但由於警方作出的不合理行為(即長期拖延拒絕透露資料)及發出大量無謂信件,法院破例命令被告人支付訟費。法官在判詞中確認Norwich Pharmacal原則適用於警方。
在涉及私人機構的Able Force Freight Limited v East Sun Estate Management Limited (怡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10] HKCU 1037一案中,原告人存放在被告人貨倉的貨物懷疑被竊,故申請要求被告人透露貨倉閉路電視錄影帶,以查明疑匪身分。法院根據Norwich Pharmacal原則命令被告人透露閉路電視錄影帶。A Co v B Co [2002] 3 HKLRD 111一案總結了有關Norwich Pharmacal透露資料的主要原則,有興趣的讀者可進一步參閱該案例。
「保障個人資料」並非拒絕披露的理由
上述案例中的兩位原告人在要求被告人透露資料時均被拒,被告人拒絕的理由是有關資料含有「個人資料」,而「個人資料」的使用受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隱條例》)附表1的「第3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該項原則要求被告人確保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新目的指下列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在收集該資料時擬將該資料用於的目的;或直接與前述目的有關的目的。
對此,法官在Chan Chuen Ping一案中明確表示,秉行司法公正要求各方履行披露責任,「保障個人資料」並非拒絕披露的理由。此外,《私隱條例》第60B條規定,如個人資料是由香港法院的命令或於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規定使用的,則該資料可用於收集時的原本目的以外的目的。法官批評有些政府部門似乎「錯誤解讀」或「錯誤理解」《私隱條例》,故拒絕向擬提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透露其所需的資料。
在Able Force一案中,法官認為Lily Tse Lai Yin & O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rs HCPI 828/1997一案的裁決已提供了答案。簡言之,(1) 根據《私隱條例》第58(2) 條規定,凡個人資料是為了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而使用(不論該資料是否為該等目的而持有),則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及 (2) 就侵權行為的損害提出民事索償,相當於對違法或嚴重不當行為的補救方法。顯然,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及以錄影方式收集資料的目的,均屬第58條豁免條文中訂明的目的或與該目的直接有關的目的。
總結
從以上案例可見,法院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在秉行司法公正所需的情況下,命令非與訟方向擬提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透露資料。此外,在此情況下,保障私隱或個人資料不能作為拒絕披露的理由。如擬提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求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披露所需資料,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應迅速協助,若不與民事訴訟當事人合作而並無合理理由,可能須承擔支付訟費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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