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中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17-06-01

簡介

香港律政司司長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近簽署了中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新協議(「該安排」)。該安排旨在確保中港兩地的當事人可透過明確而有效的法律機制執行婚姻家庭案件的相關民事判決。本文將簡要介紹該安排的內容。

簽訂該安排前的情況

香港與內地早於2006年簽訂了相互認可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雙邊安排( 2006 年安排》),但適用範圍有限,僅在商業合約各方書面議定香港或內地法院擁有專屬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適用於香港或內地法院作出涉及金錢的裁決,並且明確摒除家事爭議。

急切需要新安排

過去十數年,跨境婚姻數字一直上升,而跨境離婚個案亦隨之增加。由於影響到跨境婚姻家庭成員的權益,尤其是子女的福利,急切需要一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至於內地法院的裁決,除了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56條認可由內地法院頒布的離婚令之外,內地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及撫養令均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承認及執行。因此,有意見認為應把《2006年安排》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婚姻及相關事宜,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以尋求兩地相互認可及執行判決。

該安排的範圍

該安排涵蓋多種婚姻及家庭民事裁決,包括:(a) 由香港法院發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贍養令、雙方在生時作出的修改贍養協議的命令、在香港境外離婚後成功申請的財產轉讓及財產出售令、領養令等;及 (b) 由內地法院發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親子關係確認糾紛、撫養糾紛、夫妻之間扶養糾紛案件等。

該安排旨在為申請中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提供一個清晰有效的法律機制,並非更改原審法院頒發的相關命令。換言之,該安排並不賦權予被請求認可及執行裁決的法院,以更改原裁決法院所作出的贍養令。

總結

該安排將於中港兩地政府各自完成內部程序後生效。鑒於跨境婚姻及跨境離婚個案不斷增加,該安排將有助中港兩地相互承認和執行他們的婚姻及家事訴訟的民事裁決。任何人如有意根據該安排處理婚姻訴訟事宜,最好先徵詢律師意見,了解詳細的實施時間表及申請程序。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family@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