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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工作者是否僱員?他們享有甚麼權利?

2025-05-29

Keeta 外賣員工罷工

2025510日,香港僅餘的兩家送餐平台之一Keeta(美團)的外賣員在荃灣及美孚發起罷工,不滿公司削減工資及取消繁忙時段津貼1 事件再次引起關於香港零工工作者保障的討論。

本所合夥人司徒肇基律師早前在香港電台第三台的《Backchat》節目,與身兼香港第二大工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以及另一位學者,一起探討外賣員權益的問題。2

零工工作者可有權益?

這次罷工再次突顯香港對零工工作者權益欠缺保障的問題。這個問題並非今天才出現。早在新冠疫情期間,約300Foodpanda外賣員於202111月中發起了為期兩日的罷工,引發社會討論香港是否需要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我們於202111月的文章〈香港是否需要訂立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指出,隨著零工經濟興起及持續發展,香港遲早需要重新審視僱傭法例,如欲閱覽,請按此處

在香港,一個人可以「獨立承辦商」(或「自僱人士」)或「僱員」的身份為他人工作。一個人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對其享有的法定福利及僱主的責任有很大影響。對於根據服務合約聘用獨立承辦商的客戶或根據僱傭合約聘用僱員的僱主,這種分別無疑會影響他們的財務規劃、風險管理及業務波動性。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只有僱員可享有條例賦予的福利及保障,例如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工資、疾病津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些福利及保障因僱員在連續合約下受僱的年期而異(連續合約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只有僱員才可享有其他法定保障,例如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訂明的最低工資,以及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工傷補償。獨立承辦商是自己的「老闆」,因此無法享有該等福利及保障。

Zeek

雖然企業通常會與零工工作者訂立服務合約,但零工工作者也未必是「獨立承辦商」。在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無匯報案件,LBTC 3170/20222023529日)一案中,勞資審裁處裁定,食品及包裹派遞平台Zeek的六名零工配送員雖然訂立了服務合約以獨立承辦商身份為Zeek工作,但他們是「僱員」。

勞資審裁處對於違反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所引起的申索有專屬管轄權。零工工作者向Zeek追討欠薪、代通知金、未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他們必須獲勞資審裁處裁定為僱員,才可成功申索。如果零工工作者被裁定為並非僱員,他們甚至無法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因此,勞資審裁處首先要確定的是零工工作者是否僱員。

零工工作者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並沒有簡單快捷的判斷方法。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 HKLRD 951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以僱員身份為另一個人工作,現代的方法是基於案例訂下的各種指標審視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以判斷該關係在整體印象上是否構成僱傭關係。勞資審裁處運用Poon Chau Nam案的法律原則,裁定Zeek 案的索償人是僱員。

我們於20237月的文章〈勞資審裁處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員屬僱員身份〉深入探討了Zeek案,如欲閱覽,請按此處

Deliveroo

雖然在 Zeek案中零工工作者獲勞資審裁處裁定為僱員,但在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一案中,戶戶送的一名前零工外賣員則被區域法院裁定為獨立承辦商而非僱員。

Deliveroo案中,一名零工外賣員在一次送餐途中受傷,因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僱員補償條例》第 5(1) 條規定,「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粗體自加,以示強調),僱主均有責任支付補償。戶戶送申請剔除該零工外賣員的僱員補償申索,理由是該外賣員並非僱員,而且他已獲得戶戶送特別為零工外賣員購買的自願保險(因為外賣員並非僱員)的賠償。區域法院運用Poon Chau Nam案訂下的原則,認為雙方並無僱傭關係,裁定戶戶送勝訴,並剔除零工外賣員的申索。

我們於20231月的文章〈戶戶送外賣員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深入探討了Deliveroo案,如欲閱覽,請按此處

問題的根源

從法律角度來看,問題的根源在於零工工作者應如何歸類——他們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客戶或平台可能希望聘用零工工作者為獨立承辦商,而且在服務合約中,雙方可能明確協定零工工作者是獨立承辦商,書面合約亦完全沒有提及僱傭關係。但當出現糾紛時,零工工作者可能會認為自己是僱員而非獨立承辦商,雙方便唯有訴諸勞資審裁處或法院,以確定雙方是否僱傭關係。

Zeek案及Deliveroo案可見,並無簡單快捷的方法可判斷一個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在Deliveroo案的裁決中,區域法院認同該案與Zeek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並指出:

「業界並無標準或慣常行業結構以提供實質指引,因為每宗案件都必須取決於本身的案情。」(粗體自加,以示強調)

對於勞資審裁處或法院來說,這是一項耗時的工作,而當事人也需承擔高昂費用。運用Poon Chau Nam案的原則,勞資審裁處或法院可能會考慮各種不能盡錄的因素及指標,來確定雙方是否僱傭關係,包括:

1.      客戶對零工工作者的工作流程、時間及方法的控制程度如何?

2.      履行服務所需的設備由誰提供?

3.      零工工作者是否可自行僱用助理提供服務?

4.      零工工作者是否可經營自己的業務?

5.      雙方承擔的財務風險程度如何?

6.      零工工作者是否能因妥善管理其工作而獲利,以及獲利程度如何?

7.      零工工作者是否承擔投資及管理責任?

8.      零工工作者是否被視為客戶業務的一部分?

9.      雙方對彼此關係的看法如何?

10.   稅項及保險的分擔如何?

11.   行業結構及業界內部安排如何?

事實上,要勞資審裁處或法院就每一宗僱傭(或僱傭相關)爭議判斷零工工作者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這種做法並不理想,但卻無可避免。

未來方向

零工工作者或許既非獨立承辦商,亦非僱員。實際上,零工工作者較為類似獨立承辦商,但卻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獨立承辦商;他們雖然自僱,但提供的服務是他人的職業或業務的一部分。零工工作者也許應在獨立承辦商與僱員之間自成一派。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之一,是突破只可在獨立承辦商與僱員之間二選一的局限。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承認以下三類人員,每類享有不同程度的勞工保障:

1.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人員(類似香港僱傭法中的「僱員」);

2.      自僱人士,即自行經營業務並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人士(類似香港僱傭法中的「獨立承辦商」);及

3.      介乎兩者之間的「工作者」類別,他們雖然自僱,但提供的服務是他人的職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往往兼具上述兩類人員的一些特徵(香港僱傭法中並無「工作者」這個中間類別)。

一般而言,一個人在以下情況下會被歸類為「工作者」:

1.      訂立了合約或其他安排,以個人名義從事工作或服務,並就此獲得報酬;

2.      獲得金錢或實物利益為報酬,例如獲承諾日後得到合約或工作機會;

3.      指派他人(外判)工作的權利有限;

4.      在合約或安排有效期間,僱主必須向其提供工作;及

5.      在「僱主」其實是客戶的安排中,其從事的工作並非其公司的一部分。

工作者可享某些就業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最低工資、法定有薪假期及免受非法歧視的保障,但不能享有最低通知期及免受不公平解僱的保障。

英國法院裁定,一個人無論是否在零工行業任職,只要符合有關類別的要求,便享有相應類別的法定就業權利及保障。

新加坡

新加坡和香港的僱傭法相似。與香港一樣,一個人可以獨立承辦商或僱員的身份工作。新加坡的零工工作者目前同樣處於正式僱員與自僱人士之間的灰色地帶,因為零工工作者可以決定工作時數,但不能自行定價或累積客戶。新加坡沒有像英國那樣增設中間類別或第三類別來解決這個問題,而是制定新的法例,專門處理零工工作者的權利。

新加坡的《平台工人法》於202511日生效,為零工工作者提供較為類似於正式僱員的保障,規定為零工工作者購買的保險必須涵蓋醫療費用、收入損失以及永久殘疾或死亡的一筆過賠償,並將零工工作者納入中央公積金(類似香港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香港

香港至少自2021年開始已有聲音呼籲政府處理與零工經濟相關的僱傭法問題。問題的根源在於如何將零工工作者歸類: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

如果政府願意為零工工作者提供保障,特別是處於從屬、依附及弱勢位置的工人,就應制定新的法例。政府可以考慮檢討現時的僱傭法律框架,並仿效英國模式,為零工工作者增設一個「中間類別」,訂明零工工作者應有的權利和保障。政府亦可參考新加坡的模式,制定新法例,專門處理零工工作者的權利及保障。

要點

目前,零工工作者究竟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仍然是問題的根源。而這個問題往往要等到僱傭(或僱傭相關)爭議出現後,才能交由勞資審裁處或法院處理,這種情況並不理想,因為零工工作者須經過漫長的過程及承擔高昂的費用,並獲勞資審裁處或法院確認為僱員後,才能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賦予的福利及保障。

訂立了服務合約,不一定代表雙方沒有僱傭關係。雖然一份妥善草擬的服務合約可以降低誤將零工工作者視為僱員的法律風險,但勞資審裁處在判斷雙方是否僱傭關係之前,會審視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勞資審裁處及法院已多次強調,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案情及情況。因此,平台營運者最好以書面服務合約表明與零工工作者的關係性質,考慮其對零工工作者的控制程度、雙方之間的財務風險分配,並審視Poon Chau Nam案中列出的所有其他因素。一如往常,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1            2025510《南華早報》文章Keeta riders in Hong Kong strike over pay reduction and no peak hour subsidies

2            2025514日香港電台第三台《Backchat》節目「Food delivery workers’ rights / Food printing innovation / Emerg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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