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底薪的僱員有權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嗎?
簡介
在香港,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均有權享有假日薪酬。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40條,如僱員的合約被視為連續性合約,該僱員即有資格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傭條例》第3條及附表一規定,凡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並持續4個星期,其合約即為連續性合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imited(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4號)一案中,法院須裁斷沒有底薪的僱員是否根據《僱傭條例》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背景
被告人是一間連鎖健身美容中心,被控沒有向僱員常女士發放法定假日薪酬。由1998年9月14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15年間,常女士根據連續性合約任職該公司的按摩師。根據常女士的僱傭合約,她沒有底薪,薪酬是按照按摩服務工時每月以佣金方式支付,每月最低佣金約港幣1萬元,但如因遲到或病假而缺勤則須扣薪。常女士亦可按其工作表現獲得各種獎金,例如勤工獎金、獎勵及年終獎金。
被告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未有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向常女士發放假日薪酬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爭議
爭論點
本案爭論點是常女士的最低佣金是否包括法定假日薪酬。
論據
常女士表示被告人沒有向她發放任何法定假日薪酬。但是,被告人表示與常女士有共識,佣金包括法定假日薪酬,被告人不必就法定假日薪酬再向她額外付款。因此,根據「慣例不容自駁」(estoppel by convention)的法律原則,常女士無權向被告人申索過往的法定假日薪酬。
裁決
上訴法庭認為,從上訴相關的三個月薪酬計算紀錄清晰可見,被告人在計算常女士的每月佣金時,只按照常女士的工作時數及售賣產品的表現而計算。雙方對獎金的計算沒有爭議,故法庭著眼於佣金的計算,而佣金純粹基於常女士的工作時數及客人數目。被告人從來沒有考慮過要發放假日薪酬給常女士。因此,佣金並沒有包括法定假日薪酬的款項。
對於被告人的「慣例不容自駁」理據,法庭認為,以「不容自駁」原則來否定僱員的法定權利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在僱傭期間的任何時候,僱主不能逃避其法律責任,不能向僱員提供低於法定要求的待遇。就此,被告人須向常女士發放法定假日薪酬。
另外,法庭還認為,基於被告人計算常女士佣金的證明文件,被告人從未向常女士解釋、因而常女士也從未同意最低佣金包括了法定假日薪酬。
因此,法庭維持被告人罪成的判決,駁回上訴,並就被告人的罪行對其處以罰款。
總結
法庭清楚表明,僱員根據《僱傭條例》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容忽略、不可規避。《僱傭條例》是為保障僱員權益而制定的,假如衡平法的理據(如被告人提出的理據)獲得接納,將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可影響到全香港的僱員。僱主應小心謹慎,不要隨意忽略僱員在工作場所的福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僱主與僱員應在訂立合約前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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