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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s of non-primary care parents to relocate abroad with their children

2018-09-01

簡介

一般人認為,夫婦離異後,假如非主要照顧子女的父或母欲申請子女永久移居外地,成功的機會很渺茫。事實上,法院傾向維持子女目前的居住安排,以免擾亂其生活方式。因此,假如沒有充分理由,法院一般不會同時批准改變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和子女移居的申請。不過,最近在VK v SAFG [2018] HKFC 126一案中,法院准許一名非主要照顧者的父親申請其獨生女移居瑞士。

背景

在本案中,父親與母親分別是奧地利和瑞士的國民,兩人的婚姻只維持了短暫時間,而在婚姻期間,母親在香港(二人當時的居住地)誕下一名女兒。女兒擁有奧地利及瑞士雙重國籍,現年7歲。

兩人自2012年分居後,母親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女兒表示希望與母親居於香港。

法律原則

在涉及申請子女移居外地的爭議中,子女的福祉必定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需判斷怎樣才符合女兒的整體最佳利益。

決定

法院擔心母親的精神健康狀況,而且她經常不遵守法院命令。此外,女兒及母親都沒有有效的居港簽證,將來可能會影響女兒的上學安排。

社會福利官考慮到母親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而且女兒也清楚表明希望居於香港,因此建議拒絕父親提出與女兒移居外地的申請。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並沒有採納社會福利報告的建議,而是採納臨床心理學家基於多項測試結果、聯合會面及臨床訪談撰寫而成的報告。報告有兩項重要觀察:第一,父女的感情比母女的感情深厚;第二,女兒認為在情感上母親的家傭(現已返回菲律賓)比母親是更為重要的人。

此外,法院考慮到父親能夠為女兒提供居所、照顧女兒及有經濟能力,因此認為父親的申請是切合實際的。相反,母親卻未能證明她有經濟能力照顧女兒。

法院亦指出,有證據顯示母親刻意將父女分隔,她反對父親的申請是別有用心的。母親多次妨礙父親與女兒聯絡,甚至要求父親給予額外經濟援助才容許父女接觸。

在仔細考慮案情後,法院裁定,女兒與父親移居瑞士是符合女兒最佳利益的安排。父母二人仍保留共同管養權,而母親享有合理的探視權。

總結

本案顯示,法院未必一定作出有利於主要照顧者的推定。雖然擾亂生活現狀通常被視為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在涉及申請子女移居外地的爭議中,唯一的真正原則是必須以子女的福祉為首要考慮。移居外地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非常取決於案情和證據。因此,離異夫婦如希望申請子女移居外地,最好首先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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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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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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