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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訴令」—— 跨境訴訟中法院間的對抗

2021-04-29

簡介

20213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法院」)針對小米通訊技術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小米」)與美國專利巨頭交互數字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交互數字」)的專利糾紛案發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小米與交互數字在武漢打官司期間,禁止交互數字在全球範圍內提起相關訴訟,以排除不法干擾和訴訟妨礙。此案是中國知識產權審判發出的首例禁訴令,引起國內外業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背景

交互數位註冊成立於美國,擁有無線通訊技術和視頻編解碼技術,並參與各類無線通訊國際標準制定。交互數位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諾:將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條件,向無線通訊標準專利實施者發放實施許可。從2013年開始,小米作為無線通訊標準專利實施者,和交互數位就專利許可進行了多輪談判,談判陷於僵持狀態。

小米在202069日,向武漢法院提起訴訟,提請就專利許可使用費進行裁決。2020729日,交互數字向印度德里法院(「德里法院」)起訴小米專利侵權並尋求許可費率爭議裁決及禁令救濟。202084日,小米向武漢院提出禁訴令保全申請。


內地裁決

武漢法院在2020923日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數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針對小米申請的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針對小米申請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如違反裁定,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裁定認為,小米註冊地位於中國,且關聯公司之一位於武漢市,武漢法院有管轄權。該案是中國受理在先,印度受理在後,在國家間發生平行訴訟時,原則上應該由先受訴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在本案審結前,暫時禁止交互數字在國外提起訴訟,不會對其造成實質損失。交互數字隨後提起覆議,武漢法院駁回了覆議申請。


印度及德國裁決

2020929日,在獲悉武漢法院的禁訴令後,交互數字向德里法院申請針對小米公司的反禁訴令。德里法院依交互數字的申請,以武漢法院的禁訴令剝奪了交互數字的法定救濟權利、並侵犯了德里法院根據印度法律行使管轄權的權力為由,批准了一項反禁訴令,反過來責令小米不得執行武漢法院的禁訴令,直到在德里法院結案之後。

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禁訴令是禁止當事方在某法院管轄範圍以外的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命令,它不能衍生到要求該當事方撤回在外國法院已經提起的訴訟……武漢法院不僅限制了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還要求其撤回起訴。如果不撤回,武漢法院將每天都對原告處以罰款……如果允許這樣的命令生效,就等於承認外國法院有權將已納入印度司法系統中的案件移除」。

因為武漢法院的禁訴令不單獨指向印度,而是具有全球效力,所以文義上亦涵蓋德國。交互數字在沒有向德國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程序的情況下,於20201030日徑直向慕尼克州第一法院申請反禁訴令。慕尼克州第一法院在沒有舉行聽證的情況下決定頒發臨時禁令,要求小米立即撤回向武漢法院提出的禁訴令申請中涉及德國的部分,或者通過其他程式性方法終局性撤銷武漢法院所頒發的禁訴令中的涉德部分,並禁止小米要求交互數字履行該禁訴令的涉德部分或者通過其他司法、行政程式來阻撓交互數字在德國就其標準必要專利提起侵權訴訟。小米如果違反該臨時禁令,將面臨最高25萬歐元的罰款和最高六個月的拘留。


禁訴令在中國的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但從小米一案可見,法院對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廣闊的演繹。該條通常用於保障申請人的個人權或所有權,但很少會用於禁訴令。而就小米一案所涉及的專利糾紛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 21號)亦没有定下法院在批准禁訴令的基礎。法院在小米一案,法院似乎參考了普通法在批准禁訴令的原則。在英國的普通法下,禁訴令一般可以在 (1) 域外的相關訴訟是無理的 vexatious或者有壓迫性的oppressive及英國是自然的訴訟地natural forum); (2) 域外的相關訴訟違反雙方之間有效的專屬管轄權或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批出。法院在小米一案便是基礎於域外的相關訴訟是無理的,並指在印度展開的訴訟是要阻撓在中國待審的訴訟,但法院未有進一步解釋有關涉及在印度的專利訴訟如何阻撓在中國待審的訴訟。


結論

小米一案並非唯一一宗中國法院頒下禁訴令的案件,華為亦在中國提出禁訴令申請並獲得最高院的支持。而在華為的案件中,法院則參考了美國的普通法原則。雖然華為一案不是本文討論的範圍,但亦可見中國法院在批出禁訴令時有運用普通法原則的取向。或許在以後涉及禁訴令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法院更多地借用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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