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訴訟時可以要求匿名嗎?
引言
性騷擾受害人可以要求在訴訟中匿名嗎?簡單來說,基於「司法公開原則」,答案一般是「不可以」。引用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Heward在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 [1924] 1 KB 256一案中的著名判詞(第259段),「司法公開原則」就是:
「公義不僅必須得到伸張,而且必須明顯而無可置疑地彰顯於人前,這不僅僅是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而是有著根本的重要性。」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可偏離這個原則,根據法院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發出匿名令。
X v Mariani, Stefano [2024] HKDC 636 是一宗被廣泛報導的性騷擾案件,涉及兩名曾在香港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前同事。本案關乎在性騷擾訴訟中是否可以申請匿名,是一宗罕見的案例。法院駁回申索人的申請,裁定申索人顯然不應獲准匿名以隱藏其身份。
背景
申索人X是涉案律師行的一名女性初級律師,答辯人是該律師行的男性前合夥人。申索人指控答辯人作出各種性騷擾及精神操控行為,例如將自己描繪成導師及律師行的重要人物,以便操控申索人。
法院最初發出了匿名令,僅批准申索人在訴訟中匿名。其後答辯人申請撤銷該匿名令,認為申索人未有披露重要事實、蓄意誤導法院及濫用法院程序。
發出匿名令的法律原則
根據「司法公開原則」,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司法程序應公開進行,判詞亦應表明當事人的身份,以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避免外界對法律程序作出不實或缺乏理據的評論,以及防止法庭作出不當行為。
匿名令是偏離司法公開原則的例外情況,僅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發出。申索人有責任提出強而有力的清晰證據,證明發出匿名令是為確保妥善執行司法工作而不超出嚴格必要範圍的措施。一般而言,法院不會純粹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或避免尷尬而發出匿名令。
法院將該測試歸納為「權衡輕重」的過程如下:
「a. 最重要乃至決定性的考慮因素是,基於有關案件的性質或情況,完全採納一般原則是否會無法達致或令司法目的變得不切實際,但任何偏離一般原則的例外情況必須是為了確保妥善執行司法工作而嚴格必要的措施;
b. 此外,在權衡輕重時還必須考慮相關的利益、權利及自由(例如《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和第16條);
c.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可偏離一般原則;
d. 每項申請均取決於具體案情及爭論點;
e. 偏離一般原則需要強而有力的清晰證據,而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
f. 如在充分理據下獲准偏離一般原則,亦不應超出為達致目的而屬必要的範圍;及
g. 在進行此測試後,批准或駁回申請乃法院的責任而非酌情權。」
以往法院會在下列情況下發出匿名令:
· 當事人或其他人士有性命危險或安全風險;
· 兒童或弱勢人士的姓名和個人資料一旦被公開,其利益可能受損;及
· 在勒索案件中,披露某一方的姓名將會妨礙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
法院的裁決
缺乏單方面申請匿名令的理由
申索人以情況緊急為由,單方面向法院申請匿名令(即在對方缺席、沒有代表及未獲通知的情況下就申請進行聆訊)。申索人聲稱,由於她提出性騷擾訴訟的兩年訴訟時效即將屆滿,因此其匿名令申請有迫切性。
然而,申索人弄錯了發生第一次性騷擾的日期。法院認為,即使申索人感到時間緊迫,仍不足以構成單方面申請匿名令的充分理由。申索人並非沒有時間通知答辯人及/或讓法院聽取答辯人的辯解,因此不屬於極端而真正緊急或需要保密的情況。
未有披露重要事項
在審理匿名令的申請時,法院需要權衡及考慮許多因素,包括申索人是否已向法院提呈與法院作出權衡有關的所有事項,包括可能對申索人不利的事項,以及顯示答辯人可能反對該申請的原因和方式的證據。
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申請,申索人有「重大責任」全面、公平及準確地披露所有相關事項。
法院認為申索人未有提請法院注意多項重要事項,包括:
· 顯示雙方自願開始情侶關係及其後彼此同意結束關係的WhatsApp 訊息:這些訊息構成答辯人反駁申索人的性騷擾指控的表面案情,申索人應當提請法院注意。申索人僅提交WhatsApp訊息為證物並不足夠。申索人有責任指出支持及反對該申請的要點,而非只是在誓詞附上文件。
· 一份經申索人簽署的律師行會面摘記,內容顯示她承認及同意沒有足夠證據或理由來支持她的性騷擾指控。
· 答辯人聲言提出誹謗訴訟,顯示答辯人必然會反對僅向申索人發出匿名令。
法院認為申索人沒有提及上述事項,是非常嚴重的重大不披露。客觀而言,這些證據不利於匿名令的申請,而匿名令會影響答辯人的利益。申索人顯然未有履行其向法院提呈所有相關事項的責任。
醫療報告
對於申索人提交的醫療報告(包括一份診斷申索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報告),法院不給予任何比重。法院認為該等報告是基於申索人的主觀陳述,欠缺客觀證據。例如,其中一份醫療報告的大幅內容實際上只是覆述申索人主觀講述的經歷,而且醫生也顯然超越了界線,在報告中一直稱呼申索人為「女受害人」或「受害人」。一般而言,假如醫療意見在很大程度上基於或受到主觀病歷影響,法院應在審訊中進行事實調查,然後再確定該醫療意見中的病歷是否屬實。
隱私、聲譽受損及尷尬
法院認為,申索人家人及子女的私隱、不便、社會對HPV感染者的負面標籤、尷尬以及名譽受損,均不足以構成發出匿名令的理由。
結論
鑒於申索人的單方面申請缺乏充分理據,以及重大不披露的情況非常嚴重,法院撤銷了匿名令。法院對申索人發出了嚴厲的訟費令,以反映對其行為的強烈不滿。
要點
從X v Mariani, Stefano一案可見,香港法院發出匿名令的門檻甚高。這也再次說明,當事人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申請屬嚴格必要的特殊情況,才可偏離司法公開原則,而且當事人有責任提請法院注意所有相關事項,包括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本案的裁決提醒了訴訟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行事必須誠實和透明,特別是在提出單方面申請時,申請人負有「作出全面、公平及準確披露的重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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