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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拯救角度分析UGL與戴德梁行的交易及梁振英角色

2014-10-01

甚麼是「預先組裝出售」?

預先組裝出售是一種企業拯救機制,在英國2002年《企業法》實施後開始普遍。如果一間公司無力償債,但業務仍有可為,公司的管理層可能會嘗試與主要債權人商討,務求以最高價格把公司業務出售予第三方(有時可能是公司管理層本身),然後用銷售所得款項盡量還款予債權人。股東在過程中通常毫無得著,但若妥當地執行,一般債權人卻可獲得遠高於在普通清盤程序或其他企業拯救方法(例如債務償還安排計劃)所得的回報。

預先組裝出售的關鍵是必須由法院委任一名資產管理人執行。候任的資產管理人獲法院委任前,首­先與主要債權人、公司管理層及潛在買家磋商詳細的銷售條款,待各方同意後,公司便會向法院申請委任候任資產管理人為資產管理人­,然後資產管理人­便有權把公司資產出售予買家。銷售所得款項會用來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控股公司通常會清盤,股東則一無所得。

「預先組裝出售」的問題及對債權人/股東的保障

「預先組裝出售」的問題主要在於欠缺透明度。在公司向法院申請委任資產管理人之前,除了公司高層、主要債權人、潛在買家及候任資產管理人,外界難以知道銷售條款,而銷售交易通常在委任資產管理人後立即完成,沒有時間可提出異議。

為保證過程公平,英國資產重建專業人員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Recovery Professionals)制定了實務守則,守則第16條規定資產管理人須在交易完成後盡快向一般債權人披露銷售詳情,以證明有合理理由進行「預先組裝出售」,及令債權人相信他們的權益已獲適當顧及。須披露的資料包括:

1.          交易作價、付款安排、任何可能實質影響交易作價的合約條件;

2.          若銷售是另一更廣闊交易的一部分,則須提供交易其餘部分的描述;及

3.          買家與公司董事、股東或有抵押債權人之間的任何關連。

 

雖然守則第16條只規定資產管理人在銷售後披露上述資料,但法院在考慮委任資產管理人的申請時,會預期律師在申請文件中作出披露。

儘管很多專業人士及學者認為守則第16條提供的保障不足,但至少上述披露讓法院在考慮委任資產管理人的申請時,能判斷「預先組裝出售」是否真的符合債權人最佳利益,而債權人如在資料披露後發現受到不公平對待,仍有機會(雖然有點不切實際)向公司管理層或資產管理人提出質疑或尋求補償。

UGLDTZ的銷售交易

UGLDTZ的交易就是一宗「預先組裝出售」交易。根據已披露的資料,DTZ的最大股東曾經嘗試收購DTZ不果,其後DTZ的管理層於201110月開始尋找其他買家。2011118日,DTZ宣布澳洲UGL集團是「屬意的收購者」。大概這個時候,DTZ的最大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RBS)、其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其後獲委任為資產管理人)及UGL開始磋商詳細的銷售條款。2011124日(星期日)早上,DTZ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委任安永為資產管理人,法官於同日下午502分發出委任令,「預先組裝出售」隨即完成並對外公布,翌日(星期一)DTZ從倫敦證券交易所除牌。

DTZ賣盤所得的7,750萬英鎊,當然不足以清償結欠RBS1.06億英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務,股東自然不獲分毫。

UGL與梁振英的附帶交易

梁振英於2011122日在香港與UGL簽署了一份6頁紙的附帶交易,它顯然是DTZ賣盤條件的一部分,亦即守則第16條規定披露的事項之一。UGL的主席Richard Leupen向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表示:「RBS和他們的顧問都知道這項安排,亦同意降低DTZ的售價,以抵銷向梁振英支付的款項……

關於安永、RBSDTZ董事局是否知道上述附帶交易及知道多少詳情,坊間報道莫衷一是,暫時我們無法確定實情;不過LeupenUGL與梁振英的交易「是保密協議,是同類不挖角、不競爭安排的標準商業做法……」卻肯定不對。除非涉及交易的各方(即UGL、梁振英及其他知情的董事)均蓄意隱瞞安永,否則很難想像安永對交易毫不知情。根據守則第16條,安永負有專業責任,必須披露交易,如果它知道交易但沒有披露,很可能會面臨紀律處分,而且安永會被控在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獲委任為資產管理人時蓄意誤導法院。

可能違反受信責任

董事對公司負有的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要求董事不得將自己置於與公司有利益衝突的位置。普通法亦已確立了清楚的原則,規定當公司無力償債時,董事應向公司的債權人而非股東履行此項責任。

Leupen承認,DTZ的收購價因為向梁振英付款而相應減少了。要是梁振英收取的款項較少,債權人可收回的債務就更多;如果梁振英是收取300萬英鎊而非400萬英鎊,債權人便可多收回100萬英鎊,因此梁振英明顯處於與其公司有利益衝突的位置。除非他已向RBS及安永披露此項利益衝突並獲得他們批准,否則即違反對其公司的受信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安永和RBS已知道並批准進行附帶交易,梁振英則沒有違反受信責任。安永未有披露交易仍然是違反了專業責任,但應該只會被視為違反技術事宜,並沒有真正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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