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續談清盤人的合法訴訟資金安排

2010-05-01

繼上期「清盤人的合法訴訟資金安排」一文,今期我們將繼續討論法院於最近一宗案件Re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 unreported, 4 May 2010, HCCW 1113/2002的判決。法院在案中准許清盤人將訴訟因由轉讓予訴訟出資者。

本案的案情相當簡單。數碼動力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清盤人向法院申請,容許與第三方利保亞洲有限公司(「利保」)訂立一份期權及調查協議。簡單來說,該協議訂明利保將會根據清盤人的意見,向清盤人認為該公司有權提出索償的不同人士作出調查,並視乎調查結果,提供有關訴訟所需的資金,以換取獲轉讓其訴訟因由。由於該公司欠缺訴訟所需資金,因此有訂立該協議的必要。

清盤人出售公司財產的權力

法院在裁決理由中,一開始便引用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99(2)(a) 條賦予清盤人的權力:

(a) 藉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出售公司的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及據法權產,並有權將其整份轉讓予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將其分份出售;」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財產」的定義包括:

(a) 金錢、貨物、法據動產和土地;及 (b) (a) 段下定義的財產所產生或附帶的義務、地役權以及各類產業、利益和利潤,不論是現存的或將來的、既得的或待確定的;」

 訴訟因由是一項據法動產,因此法院最後裁定,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199(2)(a) 條賦予的權力,可將其擔任清盤人的公司既得的訴訟因由出售。

禁止包攬訴訟及助訟的例外情況

此外,法院贊同於早前另一宗案件Siegfried Adalbert Unruh v Hans-Joerg Seeberger [2007] HKCU 246所述的下列行為,並不構成包攬訴訟及助訟:

(1)               「共同權益」類別:對訴訟結果有合法權益的多名人士,有正當理由承擔訴訟費用;

(2)               涉及「尋求司法公正」因素的案件;及

(3)               其他獲接納為合法的做法,例如破產案受託人將破產案中展開的訴訟,出售及轉讓予付出有值代價的買方。

總結

隨著法院對於訴訟資金安排以及清盤人或破產案受託人轉讓訴訟因由採取較寬容的態度,預料日後的清盤案件將有更多由第三方提供的訴訟資金。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0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