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賣印花稅概覽
背景
香港樓市過熱,一直是社會上的重要議題。在過去數年,香港樓價不斷飈升,現已升至很多市民負擔不起的程度。為回應公眾關注,政府推出了多項措施,嘗試令樓市降溫,包括調整現時印花稅稅率及開徵新的印花稅。本文將概述現時就物業買賣徵收的各種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
除若干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包括個人或公司)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均須按新的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新從價印花稅」)。無論是住宅或非住宅物業,新從價印花稅須在簽訂買賣協議時支付。市民應注意,有關非住宅物業的新從價印花稅,由原本在簽訂售賣轉易契時支付,提前至在簽訂買賣協議時支付。買賣雙方均有支付新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以下是新從價印花稅稅率(每一稅階界限均有「特別寬減」):
物業售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
2,000,000元或以下 | 1.50% |
2,000,00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或以上 | 8.50% |
新從價印花稅的豁免情況
以下是適用於豁免住宅物業新從價印花稅的主要情況(有待有關法例通過):
1.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其本人行事,並且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如果某人以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人訂立買賣協議,則並非代表其本人行事;
2. 兩名或以上香港居民聯名購買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並且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3. 一名香港居民與一名或以上非香港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購買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並且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
4.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該等人士是否香港居民,或於購買時是否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以下是適用於豁免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的主要情況:
1. 相聯公司之間買賣或轉讓物業;
2. 根據或遵照法庭命令購買或轉讓物業;及
3. 受益人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繼承物業。
有關新從價印花稅豁免情況的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從價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1]。
更換住宅物業
香港居民即使打算在購買新住宅物業後出售原有住宅物業,仍須支付新從價印花稅。然而,如果該香港居民能證明他在購買新住宅物業後6個月內出售了原有住宅物業,則可要求獲退還新舊從價印花稅的差額。
買家印花稅
除若干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包括個人或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付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並且須於簽訂買賣協議時支付。買家印花稅只須由買家支付。
政府規定所有股東及董事均為香港居民的有限公司,均須支付買家印花稅。雖然社會上有團體強烈反對,但政府仍然維持立場,有關的有限公司不會受豁免。
買家印花稅的豁免情況
根據2012年12月28日刊憲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買家印花稅的主要豁免情況如下:
1. 買方是香港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其本人行事;
2. 一名香港居民與一名或以上非香港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購買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
3. 近親之間轉讓住宅物業,不論該等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而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及
4. 相聯公司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
有關買家印花稅豁免情況的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買家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2]。
額外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針對的是購買物業,而額外印花稅則針對賣方在若干時間內出售物業。除若干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包括個人或公司)於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購買住宅物業、並於24個月內轉售,均須支付舊的額外印花稅;而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購買住宅物業、並於36個月內轉讓,則須支付新的額外印花稅。買賣雙方均有支付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額外印花稅稅率
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視乎物業購買日期及賣方轉售物業前的持有期。以下是額外印花稅稅率:
持有期 | 於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購買 | 於2012年10月27日 或以後購買 |
6個月或以下 | 15% | 20% |
6個月以上至12個月 | 10% | 15% |
12個月以上至24個月 | 5% | 不適用 |
12個月以上至36個月 | 不適用 | 10% |
額外印花稅的豁免情況
根據草案,額外印花稅的主要豁免情況如下:
1. 出售或轉讓住宅物業予一名或以上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2. 相聯公司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及
3. 出售涉及住宅物業的遺產,以及出售或轉讓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繼承的住宅物業。
有關額外印花稅豁免情況的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額外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3]。
過渡安排
在《印花稅條例》的修訂刊憲前,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會先按舊稅率徵收。刊憲後,新舊稅率之間的差額須在刊憲起計30日內補付,而買家印花稅亦須於刊憲後30日內支付。
總結
處理印花稅時,應考慮三個重要問題:
1. 有關物業是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如果是住宅物業,買方及/或賣方便須支付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非住宅物業,則只須支付從價印花稅。
2. 有關物業在甚麼時候購買?就從價印花稅而言,新從價印花稅稅率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購買的物業。而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購買的物業。有關額外印花稅,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購買,須按舊稅率支付額外印花稅,而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購買的物業,則須按新稅率支付額外印花稅。
3. 豁免情況是否適用?如適用,視乎有關情況,買方及/或賣方可能只需按舊稅率支付印花稅,甚至完全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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