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賣從價印花稅概覽
簡介
我們在早前的通訊《物業買賣印花稅──最新修訂》一文中,介紹了物業買賣可能須繳交的三種印花稅,即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這些印花稅是針對性措施,旨在打擊短期炒賣活動,並優先照顧香港永久居民的置業需要。
《2014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該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就住宅及非住宅物業訂明兩個從價印花稅的稅率標準,效力追溯至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進行的適用交易。本文將討論該條例下關於從價印花稅的若干事宜。
適用範圍
一般而言,所有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進行的住宅及非住宅物業買賣,均須繳納較高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第一標準稅率」)。不過,為配合政府優先照顧香港永久居民置業需要的政策,該條例規定,若是一名/多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購買住宅物業,而在購買該住宅物業之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則獲豁免按第一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而只需按較低的舊稅率(「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該條例允許的主要豁免情況,可參閱《物業買賣印花稅──最新修訂》一文。
從價印花稅稅率
下表列出第一標準稅率及第二標準稅率(特別寬免除外):
交易代價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第一標準稅率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 第二標準稅率 (舊從價印花稅稅率) |
$2,000,000或以下 | 1.50% | $100 |
$2,000,001 – $3,000,000 | 3.00% | 1.50% |
$3,000,001 – $4,000,000 | 4.50% | 2.25% |
$4,000,001 – $6,000,000 | 6.00% | 3.00% |
$6,000,001 – $20,000,000 | 7.50% | 3.75% |
$20,000,001及以上 | 8.50% | 4.25% |
香港永久居民轉換物業的退稅機制
該條例制定了退稅機制,容許購買第二項住宅物業並出售原有住宅物業(即只是暫時擁有兩項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只須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退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第二項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該協議」)日期後30日內,先按第一標準稅率支付從價印花稅;及
2. 買家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並在第二項住宅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起計6個月內,訂立把其原有及唯一的另外一項香港物業出售的買賣協議;及
3. 在該協議日期後2年內向稅務局申請退稅,申請退還相等於第二項住宅物業按第一標準稅率與第二標準稅率繳稅的差額(「額外稅款」);或
4. 如果第二項住宅物業是未落成發展項目(樓花),而第二項住宅物業的轉易契是在該協議日期起計22個月後簽立的,則須在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轉易契日期起計2個月內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額外稅款。
購買住宅物業連車位的例外安排
車位屬於非住宅物業,買賣車位時,一般須按第一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但該條例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買賣車位時應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1. 住宅物業及車位是以一份文書購買的;及
2. 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或車位的實益擁有人。
在這個豁免情況下,買家須就該份文書的總交易代價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因此,買家應小心考慮是否以一份文書還是分開兩份文書購買住宅物業和車位。在多數情況下,即使按第一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以另一份文書購買車位的從價印花稅仍可能較低,因為交易代價金額較小,較低稅階的第一標準稅率適用。
示例
住宅物業(「住宅物業」)的交易代價:10,000,000元
車位(「車位」)的交易代價:1,000,000元
假設買家可享有豁免,購買住宅物業及車位應繳的從價印花稅計算如下:
一份文書 | 兩份文書 | ||
住宅物業 + 車位 | 住宅物業 | 車位 | |
交易代價 | $11,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從價印花稅稅率 | 3.75% (第二標準稅率) | 3.75% (第二標準稅率) | 1.50% (第一標準稅率) |
應繳從價印花稅 | – | $375,000 | $15,000 |
應繳從價印花稅總額 | $412,500 | $390,000 |
實用提示
在2014年7月25日前,適用文書是按第二標準稅率加蓋印花和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進行的住宅及非住宅物業買賣(即第一標準稅率適用),負責繳稅的一方須於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繳納額外的印花稅。至於可獲豁免按第一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的買賣,申請人應在2014年10月24日或之前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供印花稅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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