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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的修訂有效與否,取決於僱主是否獲得「真正利益」

2019-02-28

引言

20179月份的〈修訂僱傭合約必須付出新的代價〉一文中,我們探討了原訟法庭在Wu Kit Man v Dragon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HCLA 15/2016案中的裁決。原訟法庭在該案中裁定,對原僱傭合約作出的修訂由於缺乏新的代價支持,因此不可強制執行。其後,案中僱員向上訴法庭上訴(案件編號CACV 170/2017),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並將代價問題發還勞資審裁處重審。

背景

2015512日,胡潔敏女士(「胡女士」)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原僱傭合約」)獲龍威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龍威」)聘用為內部控制部高級經理,以協助龍威申請上市。於20151019日,龍威為原僱傭合約新增一份修訂文件(「修訂文件」),當中載有(其中包括)以下條款:

「在 [龍威] 或其控股公司於20161231日或之前完成首次公開招股後,[胡女士] 將盡快獲支付港幣1,500,000元的特別酬金。假如 [龍威] 或其控股公司於20161231日前停止上市計劃或 [胡女士] 因任何理由離職,[胡女士] 將於計劃停止或其離職(無論如何不遲於20161231日)後10日內獲支付港幣350,000元的特別酬金。假如 [胡女士] 因個人理由辭職,[胡女士] 將與 [龍威] 交接其負責的上市工作。」

龍威於20151221日終止僱用胡女士,而胡女士就特別酬金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勞資審裁處認為修訂文件是一份有效且具約束力的文件,故裁定胡女士有權獲得特別酬金。

龍威不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於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推翻勞資審裁處的裁決,理由是修訂文件沒有要求胡女士履行任何在原僱傭合約中不存在的額外職責,因此原僱傭合約的修訂並無代價支持。

代價測試:僱主是否獲得「真正利益」

上訴法庭考慮了Williams v Roffey Brothers & Nicholls (Contractors) Ltd [1991] 1 QB 1一案有關修訂合約的法律原則,當中訂明:

  • 如甲方已與乙方訂約為乙方工作、提供貨品或服務,以換取乙方付款;及
  • 在甲方尚未根據合約完成履行責任前,乙方有理由懷疑甲方會否或能否履行承諾;及
  • 乙方向甲方承諾支付額外款項,以換取甲方承諾按時履行合約責任;及
  • 乙方由於作出了承諾,而實際上獲得了利益或消除了不利條件;及
  • 乙方並非由於甲方的經濟脅迫或欺詐行為而作出承諾;則
  • 乙方所得的利益能構成乙方作出承諾的代價,故此該承諾將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庭必須考慮整體的案情,以判斷僱主是否會因為持續聘用僱員而獲得「真正利益」,從而構成修訂僱傭合約的代價。上訴法庭認為,即使僱員僅僅履行其原有合約的責任,但只要僱員沒有行使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利,也可能構成修訂僱傭合約的有效代價。

例如,在Chong Cheng Lin Courtne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11] 1 HKLRD 10一案中,便因案情特殊而令持續受聘構成修訂僱傭合約的有效代價。案中的航空公司鑒於其他競爭對手提供類似的薪酬福利,便為了挽留機艙服務員而修訂僱傭合約的標準條款,提高薪酬福利。法庭裁定,僱主在其他航空公司的競爭下挽留了機艙服務員,從而獲得了利益。

胡女士的大律師在原訟法庭上指出,因為胡女士的職責有所變更(但被原訟法庭拒絕接納為事實),修訂文件已獲代價支持。上訴法庭認為,在原訟法庭上訴時,胡女士的大律師並無向原訟法庭呈交案例,以支持下列主張:儘管僱員的職責並無變更,但僱員不行使終止僱傭合約權已構成有效的代價。而勞資審裁處亦並未充分探討案情事實,以評估龍威實際上有否因訂立修訂文件而獲得真正利益或消除不利條件。上訴法庭認同案情背景對判斷僱主有否獲得真正利益或消除不利條件十分重要,因此認為有必要將案件發還勞資審裁處,就修訂文件的代價問題進行重審。

總結

上訴法庭的裁決澄清了在判斷僱傭合約的修訂是否獲代價支持時,問題不只是僱員的職責是否有變。在職責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法庭仍需考慮案件情況及背景,以判斷僱主實際上是否有獲得任何真正利益或消除任何不利條件。為減低無法強制執行僱傭合約修訂內容的風險,僱主/僱員在作出任何修訂前,均應就擬修訂內容是否獲新的代價充分支持而徵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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