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證監會對於網上交易平台的合適性規定
簡介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2年8月刊發的《有關持牌法團提供網上經紀、分銷及投資諮詢服務的檢視報告》(「該報告」)中,證監會注意到98%
的受訪持牌法團提供網上交易服務。證監會亦注意到,使用社交媒體平台進行營銷和溝通有上升的趨勢,超過86%的受訪持牌法團採用自行開發或第三方運營的社交媒體平台(例如微博、微信和Facebook)與客戶互動。鑒於投資產品的經紀、分銷和諮詢服務對網上平台的需求和採用日益增加,證監會於2019年7月刊發了《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該指引」),其中就網上銷售的合適性規定向業界提供指引。
在網上提供投資推薦的合適性
適用於持牌或註冊人士的合適性規定載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5.2段。合適性規定是一項監管標準,規定持牌或註冊人士在向客戶推薦投資產品或就投資產品招攬客戶時,須確保所作的推薦或招攬合理地適合該等特定客戶。
在作出該評估時,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考慮其透過盡職審查所知悉或應知悉有關客戶的資料。
在該指引中,證監會明確表示,在網上平台銷售投資產品須遵守《操守準則》第5.2段所載的合適性規定。該指引適用於所有透過網上平台(包括持牌法團用作交易及展示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的投資產品資料的所有網上渠道)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平台營運者」)。
觸發網上平台合適性規定的情況
一般而言,持牌法團與其客戶之間關於投資產品的溝通是否觸發合適性規定,取決於考慮到每次互動的事實及情況,有關溝通是否涉及「招攬」或「推薦」。在網上環境,於網上平台登載有關產品的材料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以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將斷定有否觸發合適性規定。然而,證監會在該指引中解釋,登載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有關產品材料本身不會構成招攬或建議行為,因此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但登載廣告(包括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等產品特定獎勵)則會觸發合適性規定。這是基於是否有出現會構成就某投資產品作出招攬或建議行為的其他情況。舉例來說,如網上平台側重某些投資產品多於其他產品,或透過網上平台進行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的一對一互動溝通時,便會觸發合適性規定。證監會在該指引[1] 列出部分會觸發或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情況:
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情況 |
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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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當中包括了就個別投資產品進行任何交易便可獲得與產品有關的奬勵(例如現金回贈及費用折扣)的廣告; ·
登載與個別投資產品有關的研究報告,當中載有「萬勿錯過!」或「立即行動!」等字眼; ·
持續出現與特定投資產品有關的彈出式視窗或閃爍效果; ·
在網上平台為客戶進行風險狀況評估後,即時向客戶展示一份具體的投資產品列表,而列表上附有「風險評級為X或以下的產品可能適合閣下或符合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或「這些產品可能適合閣下或符合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等陳述; ·
當與客戶完成「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或當客戶透過客戶狀況評估工具提供資料,或當客戶提供了其資料更新後,製作一個包含一系列投資產品的具體標準投資組合,或製作一份特選投資產品列表,而有關投資組合或列表可能被視為建基於該等由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
展示將投資組合若干百分比分配至某類產品(例如債券)的標準投資組合,但有關平台所提供的該類產品只有一種;及 ·
在客戶並無要求下,將平台所提供的標準投資組合與客戶於該平台持有的現有投資組合的表現對比顯示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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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直接輸入股份代號的設施,以便在相關交易所就交易所買賣產品的第二市場買賣發出交易指示; ·
登載投資產品列表及提供途徑讓使用者取覽投資產品,及登載基於事實的資料(例如由上市發行人發出的公告、通函或年報等企業資料),或提供連接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上有關資料或其他基於事實的資料(例如要約文件、致投資者的通知、年報及資料便覽)的連結; ·
登載採用客觀準則(例如表現數據、銷售數字、研究數據)而挑選的投資產品的列表; ·
登載並非與任何個別投資產品有關的費用折扣(例如客戶在生日月份可享較低的認購費、限時減價優惠或長期客戶的一般交易費折扣)的廣告; ·
就投資產品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觀的篩選功能(例如地理位置、相關資產、表現數據、風險類別,以及第三方或內部風險評級); ·
登載非與個別產品有關的資料,例如市場消息或更新、業界及行業趨勢,以及教育材料; ·
在新刊發的研究報告(當中可能包含對以目標價買入、持有或賣出的意見)或新提供的投資產品的名稱旁邊加上帶簡單閃爍效果的「新」字標記; ·
登載使用客觀的準則(例如研究數據、表現數據、資產分配策略/模式)來配置的標準投資組合,而此組合並非與由客戶提供的資料相關或根據由客戶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 ·
登載與涉及特定產品的客戶活動有關的統計數據或趨勢,而有關統計數據或趨勢是根據事實及客觀準則而得出及沒有對客戶施加繼續進行交易的壓力(例如列出投資產品列表,並加上「其他買入產品A的客戶亦查看了這些產品」的描述);及 ·
登載與個別產品有關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關材料(不論是單獨或結合其他通訊而言)不包括就特定投資產品作出的建議。 |
履行合適性責任
一旦觸發合適性規定,持牌法團必須根據現時《操守準則》的規定在銷售或提供意見時履行合適性規定,當中涵蓋以下方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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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你的客戶: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每名客戶的真實及完整身份、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例子包括:關於年度收入、速動資產或資產淨值的資料,以評估客戶的財政狀況;客戶曾投資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該等產品的期間,以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持牌法團可透過合理努力向客戶取得資料以符合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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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盡職審查:了解其向客戶推薦的投資產品,及在為每名客戶挑選合適的投資產品時進行盡職審查。在進行產品盡職審查時,除需了解投資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程度外,持牌法團可能還需要根據向客戶提供的投資產品的性質,考慮市場及行業的風險、經濟及政治環境、監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相關投資的風險回報及投資增長前景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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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配對:將每名客戶的個人情況和每項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議。持牌法團應運用其專業判斷能力,並顧及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財政狀況等,勤勉盡責地評估所推薦的每項投資產品的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交易成本、槓桿效應及外匯風險(如適用))是否確實適合客戶,以及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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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戶提供所有重要的相關資料並協助他們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例如向每名客戶提供所推薦的投資產品的最新發行章程或發售通函及與該等投資有關的其他最新文件,以及適當及持平地解釋該等投資產品適合客戶的原因及其性質和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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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勝任的職員及提供適當的培訓(勝任要求亦適用於代理人、顧問或承包商的委任及類似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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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件載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戶作出的每項投資建議的理據。
在履行合適性規定時,平台營運者尤其應注意但不限於以下事項(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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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任何意見時以勤勉盡責及謹慎的態度行事,並確保有關建議及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後才作出的(例如是否有任何類似但費用可能較低的投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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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時,平台營運者不得讓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成為向客戶招攬或推薦某一投資產品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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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適當的機制,以透過其網上平台評估投資產品的合適性。有關機制應該是整體性的,即應顧及到客戶個人情況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集中風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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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適當的工具用來評估客戶的集中風險,及有關評估應以平台營運者透過「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取得的客戶資料,及在平台營運者所持有的任何投資組合作為根據。
其他注意事項
人工智能理財顧問
應注意的是,該指引適用於在網上環境使用技術工具(即「客戶接洽工具」)向客戶直接提供的人工智能理財顧問服務(即根據客戶個人情況自動化建立投資組合或模型投資組合)。透過客戶接洽工具提供人工智能理財建議的平台營運者,亦須在提供意見時遵守合適性規定。因此,算法程式不應被設定為會引導客戶選擇人工智能理財顧問或其聯繫人可收取較高佣金或其他形式的酬金的某個別投資產品。同樣地,人工智能理財顧問需履行以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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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戶提供資料:確保準確地描述所提供的投資顧問服務,並在投資者開戶前向其提供足夠資料,讓投資者能就是否採用人工智能理財顧問的服務作出有根據的決定。這些資料應包括其服務的局限性、風險,以及主要組成部分的產生方法(例如有關背後的算法程式的運作、算法程式的任何局限性、投資組合重新調整機制如何運作及對相關風險的描述)。人工智能理財顧問亦應知會投資者會提供何種程度的真人參與(例如透過網上即時通訊提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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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狀況評估:設計客戶狀況評估工具或問卷,以獲取足夠的資料(包括在適用情況下容許客戶有機會作出額外說明及提供背景資料),以便人工智能理財顧問按照客戶的個人情況提供適合的意見,並設有妥善機制,以識別及糾正客戶提供的資料中不一致的情況(例如透過彈出式視窗提醒客戶資料不一致並容許更改資料,或在內部標示出不一致的資料以作檢討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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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設計與開發:對人工智能理財建議工具所使用的算法程式的設計、開發、應用及運作,進行有效的管理及充分的監督,及保存關於所有算法的設計及開發(包括修改)及其理據的適當文件紀錄,及保存關於算法程式測試範圍及策略的文件紀錄以及所進行的測試及結果的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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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與測試算法程式:算法程式是人工智能理財顧問所提供的任何投資意見的依據,人工智能理財顧問應對算法程式的運作及測試作出監督(例如制訂書面計劃,詳述對算法程式進行測試的範圍及策略,及制訂保安措施以防止及偵測在未經授權下使用算法程式的情況等)。
若不涉及客戶接洽工具,平台營運者應參考適用於其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操守準則》等的規定。
在非招攬情況下於網上平台銷售複雜產品的額外保障措施
該指引規定平台營運者須確保任何複雜產品(即由於結構複雜以致零售投資者在合理情況下不大可能會理解其條款、特點及風險的投資產品)的交易在所有情況下都適合客戶 [3]。此項責任應按適用於《操守準則》第5.2段的標準履行。為免疑問,即使在網上登載的材料本應不會觸發合適性規定,而且並無給予或提供推薦或意見,但合適性規定仍適用於複雜產品(在該指引第6.5段適用的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除外)。不過,與機構專業投資者(見《操守準則》定義)交易的平台營運者獲自動豁免合適性規定。
要點
平台營運者或有意將部分業務數碼化的人士應注意並評估其現行框架是否符合《操守準則》及其他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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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監會刊發的「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指引》及《操守準則》第5.5段常見問題」第15題
[2] 證監會於2016年12月23日刊發的「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
[3] 證監會於2019年7月刊發的《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第6.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