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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為從事合謀行為者而設的寬待政策

2023-11-30

簡介

爭事務會(「競委會」)最近決定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對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其兩間附屬公司及其餘多人展開訴訟,控告他們與其中一名競爭對手達成協議,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地產代理最低淨佣金。

令人注意的是,委會只控告其中一家地產代理,而不控告涉嫌參與合謀訂價這項嚴重反競爭行為的競爭對手原因是競爭對手已根據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寬待政策》)提交了寬待申請。本文將概述《寬待政策》的主要元素,以及根據《寬待政策》申請寬待的方法。

政策目標及概覽

《寬待政策》是競委會打擊合謀的主要調查工具。由於合謀一般是秘密地策劃和實施的因此若沒有《寬待政策》競委會難以揭發。《寬待政策》旨在提高合謀行為被揭發的機會,參與合謀的風險及成本增加,從而防止合謀行為形成,以免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行為。

鑒於上述政策目標,競委會實施《寬待政策》,如業務實體願意終止參與合謀行為向競委會舉報,並配合競委會向涉嫌參與合謀的其他各方提起法律程序,該業務實體應獲給予寬待。香港法例619章《競爭條例》第80條明確授競委會訂立寬待協議的權力。

不論競委會是否已就違反《競爭條例》的情況展開調查,合謀成員均有機會提供寬待。然而,《寬待政策》只適用於首個符合所有寬待條件並且訂立寬待協議的合謀成員。提供更大誘因吸引合謀成員盡快向競委會合謀行為,確保能與競委會訂立寬待協議。

《寬待政策》的主要元素

《寬待政策》的範圍

第一,《寬待政策》只適用於因從事合謀行為而違反第一行為守則,或因牽涉入合謀行為而出現牽涉入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的情況。「合謀行為」是指兩個或以上業務實體之間一些由以下行為構成的協議及或經協調做法:(i) 訂定、維持、調高或控制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價格;(ii) 為生產或供應貨品或服務而編配銷售、地域、顧客或市場;(iii) 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貨品或服務的生產或供應;或 (iv) 圍標。

第二,《寬待政策》只適用於業務實體申請的寬待事宜。「業務實體」指任何從事經濟活動的實體不論其法定地位或獲取資金的方式並非業務實體的個人(包括任何業務實體的僱員)如希望尋求寬待,應考慮競委會的《個人寬待政策》。

第三,根據《寬待政策》,業務實體如果是合謀行為的主謀,或曾經脅迫其他各方參與該合謀行為,則不會獲得寬待。

適用於首名

寬待只提供予首名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續符合所有寬待條件的合謀成員:

1.       該合謀成員披露其參與的合謀行為,而競委會尚未就該行為展開初步評估或調查階段的調查工作(「第一類寬待」);或

2.       雖然競委會已經對其所披露的合謀行為展開評估或調查,競委會認為該合謀成員對競委會的調查及其後的執法行動,能夠提供重大協助(「第二類寬待」)

寬待協議

如該業務實體符合所有寬待條件,競委會將與其訂立寬待協議,並在協議中同意不會就所舉報的行為對其展開任何法律行動。

只要成功獲得寬待的申請人的現任(甚或前任)僱員、高級人員及合夥人全面及據實與競委會合作,寬待將引伸至適用於這些人士。

寬待協議的訂約方須持續履行寬待協議的要求,包括在整個調查及競委會就所舉報的行為在審裁處展開的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申請寬待

第一階段:索取寬待標記

取得寬待的第一步是取得寬待「標記」。寬待標記讓寬待申請人於競委會設定的一段時間內,能在輪候寬待的隊伍中獲優先排名,讓寬待申請人能進行內部調查及收集所需資料以完成寬待申請。由於競委會只會就每個合謀組織提供一個寬待標記,因此當寬待申請人持有寬待標記期間,其他業務實體並不可能在此期間獲得寬待。

業務實體可向競委會作出初步查詢,以確定是否可申請標記。這類初步查詢可以匿名及或具假設性的方式提出。然而,為了讓競委會確認是否可提供標記,查詢時須披露合謀行為的概括資料,可能包括受影響的行業、有關行為的整體性質及涉及的時期。

經初步評估所舉報的行為是否合謀行為及確認能否提供寬待標記/寬待後,競委會將接觸申請人確認是否可提供標記。申請人獲通知可獲提供標記後,可確認接納標記,並需提供更多詳情,包括申請人的身份、參與該合謀行為的其他業務實體的身份、該合謀行為所涉及的期間及地域,以及該合謀行為的概括描述等。

競委會其後會確認已授予標記,並決定申請人完成標記程序的期限。

第二階段:完記程序

要完成標記程序,申請人須詳盡說明有關的合謀行為及其運作,包括所涉及的期間及參與者的資料、受影響產品或服務、牽涉入該行為的人的姓名(包括代表申請人而牽涉在內的人),並描述就其合謀行為可提供的證據。競委會亦可要求申請人讓競委會取用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例如有關該合謀行為的文件證據),及或要求該申請人安排證人與競委會會面。

假如申請人與競委會未能繼續達成寬待協議,競委會會將申請人在申請標記提供的資料歸還予申請人,有關資料不會用作競委會調查或其後任何法律程序的證據。然而,競委會保留權利日後行使《競爭條例》第41條或其他法規下的權力再索取該等資料。

第三階段:訂立寬待協議

競委會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決定是否提出訂立寬待協議。

寬待協議將載有合謀行為的描述,並且一般會要求申請人確認(其中包括申請人:

1.       已經並將繼續向競委會作出全面及據實的披露;

2.       不曾脅迫其他各方參與合謀行為,亦不曾擔任合謀行為的唯一明確主謀;

3.       已採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動以停止參與合謀行為(受競委會指示繼續參與合謀除外);

4.       將保密寬待申請及寬待過程的所有方面(競委會事先同意或按法律規定披露除外);

5.       將繼續以本身資源全面及據實與競委會合作,包括在競委會向其他從事該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或牽涉入該行為的人士採取的執法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6.       將以本身資源繼續、或採取並實施一個令競委會合理地感到滿意的企業合規計劃

第四階段:持續遵守、後續訴訟及發出確認信

如競委會與某業務實體已就某合謀行為訂立寬待協議,競委會同意不會就該行為在審裁處對該業務實體展開法律程序。只要該業務實體的現任高級人員或僱員於競委會調查及任何隨後在審裁處或其他法院就該行為進行的法律程序期間,與競委會全面、據實及持續地合作,則寬待協議將引伸至適用於相關個人。競委會亦會根據相同條件酌情將寬待引伸至適用於該業務實體的任何現任及前任代理人,以及前任高級人員、僱員及合夥人。

如合謀行為受害人根據《競爭條例》第110條就該寬待協議所涵蓋的行為提出後續訴訟,競委會可向第二類寬待協議訂約方發出一份違章通知書要求其承認違反競爭守則,讓受害人可根據《競爭條例》第110(3)(e) 條向該訂約方提出後續訴訟程序。

在適當時,競委會將向該業務實體發出確認信,確認訂約方已履行寬待協議的所有條件。這通常是競委會在審裁處或其他法院對合謀行為的其他參與者進行的法律程序結束時,或發出違章通知書後。

《寬待政策》旨在向合謀成員提供強烈、透明和可預計的誘因,使其停止合謀行為向競委會舉報。前述的地產代理合謀定價案件顯示,《寬待政策》提供誘因鼓勵其中一名合謀成員透露該合謀協議,從而揭發涉嫌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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