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公司董事違反私隱專員的合法要求首例罪成

2017-08-31

背景

一名投訴人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投訴一間外傭中介公司未經他同意而將其個人資料轉交給第三方。

私隱專員在調查投訴時,首先要求中介公司的負責人提供調查所需的相關資料。由於得不到中介公司的回覆,私隱專員隨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第44(1) 條向中介公司的唯一董事發出傳票,傳召該名董事於指定日期到私隱專員的辦事處。

根據該條例第44(1) 條,私隱專員可傳召投訴人或能夠提供相關資料的人到他席前,並可詢問該人及要求他提交文件或資料。中介公司的董事收到傳票後並沒有到私隱專員的辦事處,亦沒有合法辯解。

刑事罪行

私隱專員將案件轉介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及後,該名董事被控違反該條例第50B(1)(b) 條,即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私隱專員的合法要求的罪行。根據該條例第50B條,任何人如(其中包括)沒有遵從私隱專員的合法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港幣10,000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本案於20176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該名董事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這是自該條例於199612月生效以來,首宗根據第50B(1)(b) 條就沒有遵從私隱專員的合法要求而定罪的案例。

建議

本案是首宗因在私隱調查中不合作而導致刑事檢控的案件。本案提醒大家,要認真對待、並及時處理私隱專員的所有要求。各公司和機構還應確保已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僱員及求職者的個人資料,更不得將該等資料轉交給不相關的第三方。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7

律師團隊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