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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累股交易」產品的法律問題

2008-02-01

「累股交易」產品的基本特色

自去年初以來,香港一些私人銀行開始向客戶兜售一種名為「累股交易」產品的結構性產品。「累股交易」產品的基本特色如下:

- 客戶(買家)根據合約,承諾一年內在每個交易日,按略低於現貨價的價格(累算價)向賣家(通常是私人銀行的母公司或有聯繫公司)購買若干數目的指定股票(通常是當時受熱捧的其中一隻股票或藍籌股,如滙豐)。

- 倘若股價升至高於某個水平(通常較現貨價高出幾個百分比),便會「取消」合約,即是會終止合約,買賣雙方無須再受約束進行任何買賣活動。然而,倘若股價仍低於「取消價」,則買家必須繼續按累算價在每個交易日買入股票,直至合約期滿為止。

法律問題

現時不少買家已得悉「累股交易」產品不但是一種極具風險的結構性產品,而且風險與回報不成比例,買家風險比賣家大得多。

不少買家要蒙受巨額損失之餘,在未來八個或九個月,還要每日經歷繼續賠本的日子,便紛紛提問:「有出路嗎﹖我是否受法律約束,要在每個交易日買入落後股,直至合約完結為止﹖」

不幸地,答案是:「對,你是受到法律約束的!」但若處於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則另作別論。

失實陳述

向你兜售「累股交易」產品的私人銀行,如在兜售過程中作出失實陳述,你便可能有權撤銷合約及/或索償有關失實陳述所招致的損失。即使相關合約已明確列出並無作出任何口頭陳述,或書面合約載述協議的全部條款,但你仍有權這樣做。倘若證實有人作出口頭失實陳述,根據《失實陳述條例》(香港法例第284章)第4條,除非私人銀行或賣家證明合約中的免責條款或全部協議條款是「合理」條款,否則該等條款將不會令私人銀行或賣家獲豁免就失實陳述而負上法律責任。《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訂定了「合理標準驗證」的規則。

不少「累股交易」產品的買家投訴,指他們的私人銀行在兜售「累股交易」產品時,為產品勾出一幅回報可觀吸引的圖畫,並形容是低風險的產品。然而,這未必足以確立有關失實陳述的聲稱。在正常情況下,基於失實陳述而提出的法律訴訟,必須是一則事實陳述,而並非僅是一個意見。此外,在簽署或確認「累股交易」產品合約前,買家大都獲提供一份合約副本,以便細閱當中內容。在這情況下,可能難以作出失實陳述的聲稱。

無論如何,某宗交易會否因為失實陳述而失效是一個事實的問題,需要全面考慮有關簽署合約的詳情,方可作出判斷。

投資顧問專業疏忽

倘若失實陳述得以確立,買家可能有權撤銷「累股交易」產品合約或申索損害賠償。然而,即使未能確立失實陳述(例如,告知買家的事,只是意見而已),私人銀行可能要就其疏忽地建議客戶簽立「累股交易」產品合約,但並無嚴重警告客戶關於合約的內在風險而負上法律責任。

私人銀行與客戶訂立的客戶協議,一般載滿關於私人銀行豁免負上法律責任的免責條款。但倘若私人銀行未能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下的「合理標準驗證」,則該等免責條款未必能使私人銀行免負法律責任。然而,這方面存在一項不明確因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並不適用於「任何合約中關於產生或移轉證券的部分」。然而,可以爭議的論點是:私人銀行與其客戶訂立的合約,並不屬於這類合約。那是一份私人銀行就客戶管理財富而建議客戶簽立的合約,並非一份客戶向私人銀行買入證券的合約。

失當行為

即使在法律上並無針對私人銀行或「累股交易」產品合約賣家的補救方法,但似乎在兜售產品時,私人銀行有可能觸犯專業失當行為。以下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行為操守》(20065月版)內可能相關的條文:

2.1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其客戶提供建議或代表客戶行事,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向其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都是準確及沒有誤導成分的。

3.4當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應勤勉盡責及謹慎行事,並確保其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或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然後才作出的。

3.10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其客戶提供服務或向其客戶推介聯繫人士的服務時,應顧及其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5.2持牌人或註冊人經考慮其所察覺的或經適當查證後理應察覺的關於該客戶的資料後,持牌人或註冊人在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應確保其向該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5.3持牌人或註冊人就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或槓桿式交易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資產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

為詳細說明第5.2條下的規定,證監會進一步(在《常見問題》)中指出:

投資顧問應:

(a) 認識他們的客戶;

(b) 了解向客戶推介的投資產品(產品盡職審查)

(c) 將每名客戶的個人情況和向其推介的每項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議;

(d) 向客戶提供所有重要的相關資料並協助他們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e) 以文件載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戶推介每項產品的理據。

必須在此強調,向證監會投訴相關私人銀行,不會為買家帶來法律上的任何補救。遭投訴人士面對的最壞結果,會是證監會可能撤銷其牌照。然而,倘若投資顧問違反上述條文,則可在民事法律訴訟中,用來支持關於其疏忽行為的指稱。

結論

有關「累股交易」產品合約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本文不是有關問題的全面探討。如讀者遇上有關問題,必須詳細徵詢律師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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