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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對產業中的文件仍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

2016-06-01

簡介

近期在of Shlosberg v Avonwick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2016] EWHC 1001 (Ch) 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審視了在破產案中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性質及轉移問題法院裁定,破產受託人雖然可以接管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文件,藉以管理破產人的產業,但不等於可以代表破產人放棄該保密權。

背景

Shlosberg先生(「S先生」)是一名俄羅斯商人,他是Webinvest Ltd(「W公司」)的實益擁有人W公司為投資於一個項目,與Avonwick Holdings Ltd(「A公司」)訂立了一份貸款協議。據此,A公司同意向W公司借出1億美元,S先生則為W公司的債務提供個人擔保。其後W公司未能償還貸款,A公司委託德杰律師事務所(「德杰」)對W公司及S先生提出訴訟,追討債務。結果A公司勝訴,W公司及S先生須支付合共約1.95億美元。W公司及S先生均未有遵照判決付款。經A公司提出呈請,法院對S先生頒布破產令並委任破產受託人。

取得法院許可後,A公司控告S先生及其他人士非法串謀欺詐,假如成功申索,此申索在S先生獲解除破產後將仍然有效。A公司同樣委託德杰行事。

破產受託人在獲委任後不久,亦聘用了德杰為代表律師。在破產受託人的要求下,德杰從破產人的前律師取得了大量享有保密權的文件,包括就A公司的申索進行抗辯的保密法律意見。破產人認為德杰沒有充足的內部措施保障他的保密權,請求法院頒令德杰停止在控告破產人串謀欺詐的訴訟中代表申索人A公司。

法院的裁決

法院首先指出,一名律師同時為破產受託人和主要債務人行事,本身並無不妥律師在一定程度上熟識債務人的事務,通常不大可能與債權人出現利益衝突:Re Schuppan [1996] 2 All ER 664。在本案中,雙方同意許多文件均享有保密權,屬機密文件。但德杰認為,S先生享有的保密權已根據《1986年無力償債法》第306(1) 條轉移至破產受託人,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分。

除了少數例外情況,所有屬於或歸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均構成破產人的產業,從而歸屬於破產受託人。然而,破產人的「個人特有」財產並不構成破產人的產業。在Haig v Aitken [2001] Ch 110一案中,Rattee法官裁定,破產人的產業不包括其個人書信,因為那是破產人個人及其人生特有的。

法院審視了大量關於保密權的案例。在Re Konigsberg [1989] 1 WLR 1257一案中,Peter Gibson法官跟隨Crescent Farm (Sidcup) Sports Ltd v Sterling Offices Ltd [1972] Ch 553一案的裁決,裁定財產的所有權繼承人可繼承和行使所有權前任人的保密權,從而可在此範圍內代替前任人的位置。雖然法院同意Peter Gibson法官所指,受託人在履行其法定職能時可使用其接管文件(包括享有保密權的文件)所載的資料,但法院認為這不一定等於受託人繼承了破產人原本享有的一切保密權的利益。法院認為,破產受託人與已故者的所有權繼承人不同;人死了便無法再行使或放棄保密權,但破產人仍可以。

此外,法院認為保密權並非《1986年無力償債法》所指的「財產」。保密權的唯一作用,是令保密權受益人能在法院程序中拒絕強制披露資料:B v Auckland District Law Society [2003] 2 AC 736。它並非一項流通權利,並無商業價值,亦不能變現或分配予債權人。

即使保密權可以因其他原因構成財產,但法院同意加拿大上訴庭Conrad法官在Deloitte & Touche Inc v Bennett Jones Verchere (2002) 206 DLR (4th) 280 一案頒下的主要判詞,即該等保密權是破產人個人特有的。雖然涉及的通訊可能有實體紀錄或文件記載,但文件的本質仍是享有保密權的保密通訊。行使保密權的權利並不取決於誰人擁有記載保密資料的文件,重點並非文件的擁有權誰屬,而是誰人有權控制文件所載資料的散布及使用。然而,雖然破產受託人無權代破產人放棄保密權,但卻有權從破產人接管所有關於破產人的資產及財務事宜的文件(包括享有保密權的文件),澳洲昆士蘭最高法院在R v Dunwoody [2004] QCA 413一案中亦作出了類似裁決。

總括而言,法院裁定破產受託人並不享有S先生的保密權的利益(其中一類文件除外)。考慮到德杰為A公司及破產受託人提供法律意見的人員之間不設資訊分隔,而德杰已詳細審閱了大量文件,法院裁定應發出禁制令,禁止德杰再為A公司行事。

總結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高等法院採納加拿大Conrad法官在Deloitte & Touche一案的裁決,認為在 (i) 律師與客戶間之保密權提供的保障與 (ii) 破產案中要求披露資料令債權人可能討回更多債務之間,後者的好處微不足道法院強調,無論對於個人或公司來說,獲得完全有根據及可靠法律意見的權利,不應因為一旦破產時文件可能被披露而受到損害或威脅。本案說明了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重要性,以及在法例沒有清晰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傾向不會否定破產人的法律保密權。

然而,構成或為達致犯罪而產生的文件或通訊,或客戶為了解或方便犯罪而徵詢的法律意見,並不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R v Cox and Railton (1884) 14 QBD 153,因為律師的專業業務不應包括告訴客戶怎樣作出欺詐或非法行為:The Queen v Bullivant and Others [1900] 2 QB 163。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德杰取得的大部分享有保密權文件,均是就A公司的申索進行抗辯的保密法律意見,這些法律意見是為了合法目的而非為達致欺詐意圖而徵詢的,因此應受保密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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