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监控你的私人讯息!
简介
欧洲人权法院在Bărbulescu v Romania [2016] ECHR 61一案中裁定,雇主可合法地监控雇员在办公时间内使用互联网作私人用途的情况。但是,此案并不构成赋予雇主监控雇员私人电邮或讯息的一般权利的案例。
案情
Bărbulescu先生(「申请人」)受雇于一间私人公司(「雇主」),该公司的内部规定禁止使用雇主的电脑作私人用途(「内部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下,申请人开立了一个雅虎通即时通讯帐户(「雅虎通帐户」),用来回复客户的查询。
雇主告知申请人,已监控其雅虎通帐户八日,发现他使用互联网作私人用途,违反内部规定。申请人对此否认,雇主后来向他出示了45页的雅虎通帐户通讯纪录,其中包括他与未婚妻及弟弟关于私事的交谈。申请人其后因违反内部规定被解雇。
申请人在罗马尼亚法院针对雇主解雇决定提出的起诉败诉后,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称: (1) 雇主的解雇决定违反了《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约」)第8条规定的「私生活……及通信应受尊重的权利」;及 (2) 罗马尼亚法院未能保护该项权利。
争论点
本案有以下两个争论点:
1. 公约第8条是否适用?
2. 如公约第8条适用,雇主是否违反了该条文?
裁决
公约第8条是否适用?
公约第8条规定:
「1. 人人享有私生活、家庭生活、住宅及通信应受尊重的权利。
2.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侵扰此权利的行使,除非是由于按照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众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为了防止骚乱或犯罪、为了保障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及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公约第8条适用,因为以下内容符合公约第8条中所指的「私生活」及「通信」:
1. 申请人使用雅虎通帐户的通讯内容,完全是私人内容且与申请人的健康及性生活有关,符合公约第8条第1款的范围;及
2. 申请人使用雅虎通帐户的通讯纪录之前曾在罗马尼亚法院提交作为证据,违反了公约第8条第2款。
雇主是否违反了公约第8条?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雇主是一间私人公司,并不直接受公约的约束。因此,欧洲人权法院须考虑,罗马尼亚法院有否在申请人的私生活及通信应受尊重的权利及雇主利益两者之间取得了公道的平衡。
欧洲人权法院在仔细考虑以下各项后,裁定没有证据显示罗马尼亚法院未有取得了上述公道的平衡,以及不存在违反公约第8条的情况:
1. 由于申请人声称只将其雅虎通帐户作工作用途,雇主存取该帐户乃出于相信该帐户只含有与工作相关的讯息,因此雇主对该帐户的监控是合法的;
2. 雇主的监控只限于申请人的雅虎通帐户,而非储存在他电脑中的其他资料或文件,因此雇主对该帐户的监控是适当的;
3. 雇主想核查申请人有否在办公时间内完成其专业工作,是合理的事情;
4. 雇主已事先通知申请人有关内部规定及雇主可监控互联网,而申请人未能为其使用雅虎通帐户作私人用途提供任何可令人信服的理由;及
5. 对于在罗马尼亚法院将申请人使用雅虎通帐户的通讯纪录呈堂作为证据,罗马尼亚法院并没有特别考虑其实际内容,只是依赖该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内部规定。
案件影响
本案提醒雇主应采取以下做法:
1. 制定清晰的内部规定,列明对雇员使用互联网的限制(例如:是完全禁止使用互联网作私人用途,还是只在某些范围内加以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用何种方式监控互联网;
2. 确保雇员知悉并明白相关内部规定;及
3. 确保互联网的监控范围是适当的,而且每次监控均有报告作证明,列明监控理由及限制。
另一方面,雇员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细阅雇佣合约及员工手册,了解雇主就使用互联网作私人用途及互联网监控的内部规定;及
2. 使用自己的装置进行私人通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可按个别案件的事实及情况酌情处理每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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