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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佩戴安全带构成共分疏忽吗?

2017-08-31

简介

法例规定汽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并强制司机及乘客使用安全带。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伤亡,因此,正常审慎的人士应该佩戴安全带。

假如乘客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遭遇车祸受伤,并提出人身伤害索偿,当法院须确定该乘客是否负有共分疏忽责任时,法院要审理的问题是「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甚么」,而不是「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甚么」。本文旨在阐述从案例中得出的关于损害赔偿是否会被扣减的原则,以及专家证据的重要性。

最重要的英国案例——Froom v Butcher

Froom v Butcher一案中,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带,他的头部及胸部就不会受伤。英国上诉法院裁定,假如伤者是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而受伤,则须负上共分疏忽责任,其获判给的损害赔偿应被扣减。法庭认为,因没有佩戴安全带而扣减的损害赔偿应为:

1.       对于佩戴安全带能防止的伤害,扣减25%

2.       对于佩戴安全带能减轻的伤害,扣减15%;及

3.       即使佩戴安全带也会受到同样的伤害,则不作出扣减。

香港案例

Froom v Butcher案例获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and another CACV 96/1979案件及其后的其他案件跟随。

Ho Wing Cheung一案中,第一原告人是汽车的前排乘客,她的面部严重受伤。医学证据显示,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带,可能只会被四散的玻璃碎片划伤,不会如此严重。法院裁定第一原告人须就她所受的伤害承担共分疏忽责任,但与造成车辆碰撞的疏忽无关。经评估,第一原告人须分担的责任为20%

专家证据

如果被告人指称原告人因没有佩戴安全带而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被告人必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为举证标准,证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带就可避免受伤或减轻受伤程度。要履行举证责任,被告人需要提出证据来支持他的指称,包括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专家证据。如果被告人提交专家证据,原告人亦可能需要聘请专家,证明佩戴安全带并不会防止或减轻他的伤害。

Leung Nai Wing v Hsing Kieng Shing HCA 8451/1984一案中,原告人是被告人车辆的前排乘客,因意外导致右眼受伤、面部多处划伤及身体瘀伤。原告人作供指,当碰撞发生时,他被向前抛出,头部撞到挡风玻璃。被告人指称原告人因没有佩戴安全带而负有共分疏忽责任,但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带就可避免受伤或减轻受伤程度。法院表示,被告人应尽可能援引直接证据证明没有佩戴安全带的后果。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假如法院裁断原告人若佩戴了安全带就会减轻受伤,那将会是推测,而不是推断。因此,被告人未能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确立原告人的共分疏忽。

总结

法例要求所有人都采取正常审慎人士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车辆如已装有安全带,乘客则应佩戴。假如乘客没有佩戴安全带,而佩戴安全带在某程度上可防止其所受的伤害,法院将会减少判给乘客的损害赔偿。然而,被告人有责任提出证据,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证明,假如乘客佩戴了安全带就可避免或减轻受伤。在适当情况下,双方应就安全带问题索取专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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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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