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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获解除破产令,是否会同时获免除在内地的债务?

2018-12-01

简介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获解除破产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就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的人而言,自破产开始起计四年期间届满时,自动获解除破产(如以前曾被判定破产,则为五年);第二,破产人在规定的破产期间未届满前申请提早解除破产(《破产条例》第30A30B条)。本文将会探讨在香港获解除破产令,是否会同时获免除在内地的债务。

破产解除令的效力

破产人获解除破产时,即获免除所有破产债务,即 (1) 该人在破产开始时的任何债务或负债;及 (2) 该人在破产开始后(包括获解除破产后)因破产开始之前已产生的任何责任而起的任何债务或负债(《破产条例》第32(2) 条)。然而,破产解除令不会免除该人偿付在其破产案中不可证的其他破产债务。

Gibbs案的原则及其受到的批评

关于香港法院发出的破产解除令是否具有免除外国债务的效力,并无案例可循。在普通法中,除非是根据有关债务的管限法律发出解除破产令,否则债务不会基于在外国进行的清盘程序而获免除或和解(Antony Gibbs and sons v La Societe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etaux (1890) 25 QBD 399)(「Gibbs规则」)。换言之,根据外国清盘法律获免除的债务,必须是根据适用于有关合约的法律获得免除,才会被视为在英国获免除。虽然这是一宗很久以前的案例,但当中的原则仍然有效及具约束力。将Gibbs规则套用到执行外国裁决的情况,即使破产人获香港法院解除破产令,但很可能不会同时获免除在外国(包括内地)的债务。

然而,Gibbs规则多年来亦受到猛烈批评,例如英国的Bakhshiyeva v Sberbank of Russia [2018] EWHC 59 (Ch) 及新加坡的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td [2016] SGHC 210两宗案例。简单而言,论者认为清盘法应具有凌驾性的效力,并获得跨越国界的承认。

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td案中,新加坡法院质疑Gibbs规则背后的论证,因为该规则取决于合约条款及双方之间的自主,但却没有承认,仅在欠债公司无力偿债时,才会根据法定清盘制度厘定债权人应得的权益。此外,Gibbs规则被认为不符合法院的现代一般做法,即一间无力偿债的公司,应由主要法院应用单一破产法来进行破产管理。因此法院裁定,假如法院就标的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而债务人在该司法管辖区拥有充分的资产或关连,从而令法院有理由行使其司法管辖权,那么,不受新加坡法律管限的债务也可以合法地根据一项在新加坡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予以和解。

香港的处理方法

在香港,法院在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v Aoki Group (No 2) [2004] 2 HKLRD 760一案中亦对Gibbs规则的范围及应用提出了批评。该案涉及香港教育学院(「教育学院」)与日本青木集团(Aoki Group)的合约纠纷,教育学院寻求就一项在香港授予的仲裁裁决对青木集团登录判决,而青木集团反对该项申请,并认为假如执行该仲裁裁决,将会损害青木正在日本进行的复兴计划。芮安牟法官采用两阶段方式处理:准许按照仲裁裁决的条款,登录教育学院胜诉的判决,但同时就执行裁决施加条件,以妥为承认正在日本进行的重组。此方法既符合外国清盘礼让原则,亦承认假如外国的破产解除令会对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造成影响,法院有酌情权拒绝执行本地裁决。夏利士法官认为,该案透过命令搁置执行本地裁决,能够处理Gibbs规则的影响,以免本地债务人利用该规则占外国债权人的便宜。

Gibbs规则在香港的适用情况从近期原讼法庭案件Re Z-Obee Holdings Ltd [2018] 1 HKLRD 165可见一斑。夏利士法官在案中应用Gibbs规则,裁定根据香港法律的既定原则,一项债务只能根据该债务的管限法律进行和解。因此法院批准一项涉及重大部分债务受香港法律管限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由于香港法院在清盘案件中继续遵循Gibbs规则,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相当可能亦会应用相同规则。

内地法院是否承认香港的破产解除令

内地法律现时并不承认香港的清盘人,亦不会为香港的清盘程序提供协助。在20187月发表的一份咨询文件中,律政司提议与内地另行订立一项双边安排,相互承认跨境的企业清盘及个人破产及提供协助。

因此,即使香港法院发出指示免除内地债务的破产解除令,亦不能确定是否获内地法院承认及执行。由于内地法律并无个人破产的概念,破产解除令是否获内地法院承认及执行,要视乎内地法院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纳及执行该命令。一般而言,内地法院逐渐趋向较愿意承认香港法院发出的破产令,但前提是有关裁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裁决,而且并无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原则。

总结

这个问题仍有待香港法院判定,而结果将取决于香港法院如何诠释及应用Gibbs规则,以及内地法院会否执行香港法院的裁决。我们等待此问题在不久的将来由香港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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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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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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