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没有披露在多宗相关案件中接受委任,会否构成偏颇?
简介
最近在Halliburton Co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and others v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others [2020] UKSC 48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审视了就相同或重迭主题事宜而衍生的多宗仲裁委任同一名仲裁员会否构成偏颇,以及有关仲裁员是否负有披露责任。
背景
Transocean Ltd(「泛洋钻探」)向BP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c(「BP」)出租「深海地平线」钻油台,而Halliburton Company(「哈利伯顿」)就暂时弃井及封井向BP提供水泥灌注及油井监察服务。哈利伯顿及泛洋钻探均采用百慕达格式在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安达」)投购了责任保险。后来油井不幸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毁及人命伤亡,BP、哈利伯顿及安达被美国政府、多家企业及个人提出民事索偿。BP同时亦向哈利伯顿及安达提出申索。
哈利伯顿就私人申索进行了和解,并根据保单向安达索赔。但安达认为哈利伯顿作出的和解不合理,因而拒绝理赔。泛洋钻探向安达提出类似索赔,亦被安达以同样理由拒赔。因此,哈利伯顿引用保单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结果引致三宗仲裁同时提出:
- 哈利伯顿 对 安达(「仲裁1」);
- 泛洋钻探 对 安达(「仲裁2」);及
- 泛洋钻探 对 第三方保险人(「仲裁3」)。
在上述三宗仲裁中,御用大律师Rokison(「Rokison」)均获委任为仲裁员,但他未有向哈利伯顿披露他在仲裁2及仲裁3中同样接受委任。哈利伯顿发现此事后,向高等法院提出申索,请求颁令免除Rokison为仲裁1的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并更换其他人选,理由是他的行为惹来偏颇之嫌。哈利伯顿的申索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驳回后,再向最高法院终审上诉。
争论点
最高法院需审理的争论点如下:
- 在仲裁中,何谓公正无私的责任;
- 仲裁员是否负有披露特定事宜的法律责任;
- 仲裁员保障仲裁案件私隐及保密的责任,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仲裁员作出披露;及
- 如仲裁员未有作出上述披露,是否代表仲裁员并非公正无私。
裁决
1. 公正无私的责任
最高法院重申,仲裁员的首要责任是公正无私,否则仲裁当事人有权基于仲裁员行事不公构成的严重违规而质疑仲裁裁决。在Porter v Magill [2002] 2 AC 357一案中,霍普勋爵(Lord Hope of Craighead)就此订下测试:「一名思维正常及知情的观察者在考虑案情后,是否会得出仲裁庭真正有偏颇的可能性的结论」(「该测试」)。在运用该测试时,法院必须考虑国际仲裁的具体特点,例如仲裁的私密性质,以及个别仲裁员的专业声誉和经验。虽然仲裁员在决定是否接受委任时,并非负有与法官审理案件相同的责任,但除非仲裁员有实质理由自我取消资格,否则仍有责任履行此职责。
2. 披露责任
至于作出披露是一项法律责任,抑或只是良好的仲裁做法,最高法院确认,由于仲裁员负有公正行事的法定责任,除非仲裁双方已明确或隐含地放弃知情权利,否则仲裁员有责任在其可能无法公正行事的情况下作出披露。假如仲裁员不作披露,仲裁双方或无法得知可能引起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事宜。这项法律责任亦有助提高仲裁的透明度。
3. 披露责任与私隐及保密责任
若仲裁员就其必须披露的资料负有私隐及保密责任,则须获得其保密责任对象的同意,方可披露。上述同意可以是明确同意,也可以从仲裁协议中推论,视乎有关领域的惯例和做法而定。
例如,根据仲裁机构规则(包括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及特许仲裁人学会)的一般原则,除非仲裁当事人已同意禁止下述披露,否则仲裁员可以披露 (i) 涉及共同当事人的现时或过去仲裁的存在,及 (ii) 共同当事人的身分,而无须取得该仲裁的当事人明确同意。上述机构规则则为推论仲裁双方同意披露之基础。
相反,在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中,仲裁员同时处理多宗相关仲裁是公认的特点,当事人在委任仲裁员处理争议时,已被视为同意这种做法,并接受仲裁员的中肯性或公正性不会因此成疑。换言之,根据上述两个组织的惯例,仲裁员无须披露其在多宗相关仲裁案件中接受委任。
在本上诉案中,最高法院需处理一项根据百慕达格式保单提出的仲裁。最高法院裁定,百慕达格式并无接受仲裁员不须披露在多宗相关案件中接受委任的惯例或做法。基于以上原因,最高法院裁定Rokison理应披露其在重迭仲裁案件中接受委任;他未有作出披露,因此违反了其披露规定。
4. 未能披露与公正性
最高法院特别提到仲裁员在多宗重迭案件中接受委任的情况下的披露责任。假如仲裁员很可能因未有作出上述披露而导致其公正性成疑,相关仲裁案件中的非共同当事人便会被剥夺处理甚或解决本应披露之事的机会。故此,仲裁员未有作出披露可能反映其对非共同当事人的权益欠缺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显然偏颇。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一名思维正常及知情的观察者不会认为仲裁员有显然偏颇的可能性,理由如下:
- 英国案例看来没有清晰订明仲裁员负有法定的披露责任;
- 仲裁2在仲裁1之后约六个月才进行,这个时序解释了为何Rokison认为需要向泛洋钻探披露仲裁1,但无须向哈利伯顿披露仲裁2;
- Rokison作出仔细回应,指仲裁2及3将会在初步争论点上解决,而且两宗仲裁不会在证据或法律陈词上与仲裁1重迭;
- Rokison没有收取秘密利益;
- Rokison以有礼、温文而中肯的方式回应了质疑。
因此,哈利伯顿的上诉被驳回,Rokison继续担任仲裁1的仲裁员。
总结
本案说明了仲裁员应如何平衡其保密和私隐责任与其披露责任。仲裁员何时须就重迭的委任作出披露,并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规定。在裁断一名仲裁员是否有责任披露其在多宗相关案件接受委任时,各方须仔细审视特定仲裁形式或仲裁机构的适用惯例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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