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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若不属于双方提出的仲裁范围,会否被撤销?

2022-04-27


简介

Arjowiggins HKK2 Ltd v X Co [2022] HKCFI 859一案中,香港原讼法庭需审理HKK(「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庭于202085日就X公司(「答辩人」)于2018年在香港提出的仲裁所作的最终裁决的申请。


案情

申请人与答辩人于2005年订立一份合营合约(「合营合约」)以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其后,双方关系转差,合营公司陷入僵局。20106月,答辩人向中国法院申请解散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于2019年被颁布强制清盘令,合营公司的强制清盘小组(「清盘小组」)随之组成。

2018年仲裁

答辩人于2018年以合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申请人提出仲裁,并主张 (i) 根据中国法律,合营公司解散后答辩人对于其账目及其他文件(「相关文件」)有独有管有权;(ii) 答辩人拥有相关文件的所有权,因此可控告申请人要求其交付相关文件;及 (iii) 申请人及答辩人在中国法律及合营合约下负有真诚及公平交易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向答辩人交付相关文件。另一方面,申请人则主张合营公司继续拥有相关文件,直至合营公司完成清盘及注销。

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定:(i) 答辩人保存相关文件的责任不会变为获取相关文件的权利;(ii) 合营公司保留相关文件的所有权;及 (iii) 答辩人在中国法律及合营合约下的真诚及公平交易责任并不会赋予其要求申请人交付相关文件的权利。

仲裁庭其后要求答辩人及申请人提交有关拟定命令的建议条款的陈述。答辩人认为申请人应将相关文件交付给清盘小组,但申请人则认为在2018年仲裁开始之前清盘小组根本未组成,因此仲裁庭无权作出任何不属于仲裁通知书所述范围的命令。

在考虑双方陈词后,仲裁庭指出,本案涉及双方在合营合约下的权责问题,因此属于仲裁庭审理权的范围,而且由于双方均获邀作出补充陈词,对双方均属公平。尽管双方并无要求补救措施,但仲裁庭有责任根据仲裁协议行事,故仲裁庭其后命令申请人将有关文件送交清盘小组。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庭的裁决,理由是仲裁裁决的命令不属于2018年仲裁的审理范围,而且由于申请人不获准就有关文件的处置援引进一步证据,执行仲裁裁决是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的。答辩人则申请准许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争论点

法院需要审理的问题是:向清盘小组交付相关文件的命令及相应的讼费命令是否超出2018年仲裁的审理范围。申请人的申诉重点是, 仲裁双方在2018年仲裁中从没向仲裁庭申述任何有关申请人(因管有相关文件)违反在合营合约下协助合营公司清盘的责任,或指相关文件应交予清盘小组,或索偿人(即本案答辩人)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案情或就此提出任何争议。

应注意的是,虽然清盘小组于2018年仲裁的聆讯开始之前不久已获委任,但答辩人从未采取任何行动修改其状书或申索,以要求将相关文件交付予清盘小组。因此,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作出的最终命令与答辩人申述的案情及要求的济助不符,并且超出仲裁庭的权责及审理范围。


裁决

审视状书

法院指出,众所周知,诉讼的恰当程序及命令的范围是取决于状书,而非证据。在审视2018年仲裁的状书后,法院注意到,任何要求向清盘小组交付相关文件的申索均不符合答辩人自己申述的案情(即答辩人是单独享有相关文件的管有权一方,而且申请人应被命令交付相关文件予答辩人)。申请人亦未在状书中就清盘小组获委任之后的权利作进一步申述。因此,清盘小组就相关文件享有的权利并非状书要求申请人以证据证明或反驳的事情。

双方向仲裁庭作出的陈词

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拟订的范围往往很广泛,但某项问题或事宜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未必表示该问题或事宜属于特定仲裁的仲裁庭就特定争议的实际权责范围。

双方提交仲裁庭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答辩人是否有权管有相关文件,以及申请人未能按答辩人要求交付相关文件(仲裁庭裁断为在申请人管有及控制之中)是否构成申请人违反其在合营合约及中国法律下的责任。此外,双方并无申述他们违反各自在合营合约下协助或完成妥善清盘责任的问题,而仲裁庭亦没有收到此事的完整证据。

换言之,答辩人在2018年仲裁中提出的申索及寻求的补救措施,是答辩人作为合营公司的前中方订约方对相关文件的权利及要求获交付相关文件。答辩人并无就合营合约整体的强制履行提出申索,亦无就申请人违反其妥善完成清盘的责任寻求补救。

正当程序及公平

法院援引上诉法庭的Choi Yuk Ying v Ng Kwok Chuen [2019] HKCA 171一案,强调「审讯时突然提出新理据」(包括在开案陈词时「提出新的法律后果」)在现代诉讼中已是不可接受的做法。考虑到仲裁正当程序及对双方公平的要求,法院认为,若仲裁庭准许其中一方提出在已送达的仲裁状书中并无提及的新法律论点以突击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做法。仲裁双方有权在仲裁聆讯之前预先全面得悉对方提出的申索及寻求的补救措施,以考虑所有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决定援引多少证据进行抗辩。

法院同意,在此案的特定情况下,在2018年仲裁开始之前送达状书及证据的阶段,无法合理预期答辩人要求向清盘小组交付相关文件的命令,而且不属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范围。因此,申请人被命令履行其妥善完成合营公司清盘的责任将相关文件交付予清盘小组,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要点

尽管香港法院一般采取支持仲裁的立场,但在本案中,法院说明,最终仲裁裁决若不符合正当程序及公平的检验标准,仍可能会被撤销。一方是否有合理机会就仲裁庭据称将作出的若干进一步命令援引证据及呈述案情,与仲裁庭本身是否有权作出该等进一步命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此外,仲裁双方应紧记,他们不能单纯在聆讯结束时罗列协议所载的所有权利及责任,然后选择或要求仲裁庭选择强制执行哪些权利并据此作出裁决。各方寻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及补救措施必须在状书中清楚述明,这是界定颁令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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