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索偿人进行合并会否令仲裁庭失去管辖权?

2017-03-31

简介

合并(amalgamation)是一个法律程序,将两间或更多公司的权责合并到其中一间原有公司或一间新成立的公司。一般而言,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会继承已解散公司的权责;但如果合并时解散的公司是仲裁中的索偿人,又会怎样?合并会否影响仲裁庭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A v B [2016] EWHC 3003 (Comm) 一案中,一宗仲裁案件中的答辩人认为,该案由于索偿人在合并时解散而失效,因而令仲裁庭缺乏管辖权。英格兰高等法院不接纳这个论点,认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就是索偿人的继承人,有权在仲裁中被视为索偿人。

案情

背景

在上述仲裁案件(「该仲裁」)中,仲裁庭(「仲裁庭」)准许原索偿人(「原索偿人」)由原索偿人合并后的另一公司(「新索偿人」)替代,答辩人(「答辩人」)向英格兰高等法院申请将仲裁庭的裁决作废。原索偿人及新索偿人均为印度公司,两者的合并(「该合并」)符合所有印度法律规定,而根据印度法律,新索偿人已有效地继承原索偿人的所有权责。 

答辩人的论点

答辩人根据英格兰《1996年仲裁法》(《仲裁法》)第67条向英格兰高等法院提出申索,理由是仲裁庭无权准许替代仲裁程序的索偿人。答辩人认为,新索偿人继承该仲裁的申索,应被视为在衡平法上转让申索权利,而这种转让必须在转让人解散之前发出通知;如没有发出通知,即在原索偿人不复存在之前并未有效地转让权利,因此该仲裁应随着原索偿人解散而失效。

法院的裁定

法院指答辩人的论点有多个问题。首先,假如申索权利必须透过衡平法转让并发出通知才能继承,原索偿人便不可能在「转让」后发出通知,因为届时原索偿人经已解散──申索权利的移交与原索偿人的解散必定是同时发生的。若按照答辩人的说法,将会导致该申索荒谬地「消失于黑洞中」。

第二,当涉事公司是外国公司,就英格兰法律而言,最重要的是合并在相关外国法律下的效果。该合并已符合所有印度法律,而合并的效果是,新索偿人已有效地继承原索偿人的所有权责。对于该合并,印度法律并无任何「衡平法转让」。因此,申索权利的继承不能被描述为一项衡平法转让。

此外,答辩人的论点其实并不属于《仲裁法》第67条的范围,该条文中「仲裁庭的实质管辖权」是基于以下其中一项:

1.       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2.       仲裁庭是否妥当地组成;及

3.       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了甚么事情以仲裁解决。

 

仲裁庭是否准许替代索偿人的管辖权,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

此外,《仲裁法》第73条亦禁止参与仲裁的一方就仲裁庭的实质管辖权在法院提出先前未曾提出的新异议。法院裁定,答辩人的论点是新的异议,先前未曾在仲裁庭提出。因此,根据《仲裁法》第73条,答辩人不能在法院提出这些论点以挑战仲裁庭的裁决。

总结

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澄清,合并的效果是使存续的公司继承被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所有权责,并不涉及被解散公司向存续公司转让仲裁申索的权利。单单因为原索偿人为进行合并而解散,并不会令仲裁庭失去管辖权。

不过,本案的裁定很大部分是基于该合并已符合所有印度法律规定,而在印度法律下,该合并的效果是新索偿人被视为原索偿人。合并会否影响索偿人在仲裁中的处境,最终仍取决于索偿人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合并法律。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