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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利」能否防止确认合约?

2022-05-31

简介

合约双方通常会在往来书信中加入「保留权利」的字句,以防止双方在合约下的权利受到日后任何行为影响。然而,英国上诉法院最近在SK Shipping Europe Ltd v Capital VLCC 3 Corp (C Challenger) [2022] EWCA Civ 231一案中裁定,即使租船人已向船东表明「保留权利」,但仍不能控告船东失实陈述。

案情

201611月,索偿人SK Shipping(「船东」)向市场发布一份文件(「该通函」),当中载有「C Challenger」号(「该船只」)据称来自最近三次航程的平均速度及耗油量数据。答辩人(「租船人」)在参考上述数据后,于201612月与船东订立一份为期两年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载有一项关于该船只耗油量及速度的保证。租船合同亦规定,假如该船只耗油量过高,租船人将获得赔偿。然而,租船合同并无声明上述数据是基于该船只以往的表现。

在租船期间,该船只的耗油量远高于租船合同所述。20176月,租船人指船东失实陈述该船只的性能,因此租船人有权撤销或终止租船合同。租船人要求船东就违反保证作出补救,否则租船合同将会终止。在此期间,租船人于20177月为该船只安排了为期两个月、由英国前往马来西亚的航程,并在其后的往来书信中表示其保留撤销或终止租船合同的权利。

由于船东否认失实陈述的指控,租船人打算撤销租船合同,或以船东毁约性违约为由而终止租船合同。翌日,船东亦以租船人的行为等同放弃合约为由,宣告终止租船合同。

商事法庭的裁决

商事法庭裁定船东胜诉。尽管法庭同意该通函中关于耗油量的陈述失实,并可能影响一名合理的人是否订立合约的决定,但法庭认为,即使没有该等陈述,租船人仍会按相同条款订立租船合同。

法庭亦裁定,租船人在知悉自己有权基于船东失实陈述而撤销租船合同之后,仍继续履行租船合同数个月(尤其是安排该船只进行两个月的航程),因此已确认了租船合同。

故此,商事法庭裁定租船人作出了毁约性违约,船东有权追讨损害赔偿。租船人基于多项理由提出上诉,包括:法官错误地裁断即使在船东没有作出陈述的情况下,租船人仍会按相同条款订立租船合同,以及在船东回复表示需要更多数据稍后再审视违约情况时,租船人明确地保留了权利,因而并未确认租船合同。

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维持商事法庭的判决,并驳回上诉。

上诉法院强调,一般而言,在合约一方纯粹提出合约条款、而没有陈述的措辞的情况下,合约一方并不会被视为作出了陈述。在本案中,在租船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这一行为本身,不应被视为船东对该船只目前或近期表现作出了隐含陈述。

关于诱使订立合约的论点,上诉法院指出了假设船东并无作出陈述的情境,即船东作出了相同保证,但并无就该船只近期表现作出陈述(也即该通函中没有说明有关数据是基于最近三次航程得出的)。在该情境中,上诉法院认为,考虑到租船合同载有耗油量与该通函所述水平相若的保证及赔偿规定,双方仍会同意按相同条款订立租船合同。

保留权利的效果

就租船人是否已确认合同的问题而言,上诉法院确认以下适用原则:(i) 确认合同的决定必须明确地向对方传达;(ii) 有关沟通可透过行为或必要的暗示进行;(iii) 有关测试属客观测试;及 (iv) 保留权利的效果是(或至少可能是)防止本来会构成明确确认的行为具有确认效果。

上诉法院认为,保留权利并非一成不变的规则,不一定具有防止日后行为构成确认的效果,法院必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已向对方传达的权利保留的性质和条款,及要求将来履约的性质和后果。要求将来无条件履约的行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与权利保留互相矛盾。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澄清,租船人下达两个月航程的航次命令的行为并非一种本质上确认合约的行为。因此,商事法庭法官有权在评估上述航程指令作出之时的所有情况之后,得出租船人已经确认合同的结论,该等事实包括以下:

1.       航程将使该船只从英国前往马来西亚,而船东在马来西亚将难以在没有高昂压舱成本的情况下接到新的工作;

2.       航程指令是由租船人在没有提出任何权利保留的情况下发出的;及

3.       虽然租船人就耗油量水平的错误描述提出了投诉,但其近期笼统地作出的权利保留是针对其他方面的投诉。

 

由于商事法庭没有任何法律错误,上诉法院拒绝干预商事法庭对于租船人权利保留的效果的决定。

要点

在本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澄清,仅在合同中作出有关速度及耗油量保证条款通常不会被视为作出了关于船只目前或近期表现的隐含陈述。此外,订约各方应注意,作出权利保留也未必能够保留终止或撤销合约的权利,而重点在于订约方的行为是与终止还是与延续合约相一致。在考虑提出基于失实陈述的申索时,最好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征询法律意见,以免不慎地确认了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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