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仲裁条款会否令外地法院裁决不可强制执行?
简介
最近在AdActive Media Inc v Mark Ingrouille [2021] EWCA Civ 313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审视了在一份协议中同时出现的司法管辖权条款及仲裁条款的释义,并裁定一项美国法院裁决因为与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所抵触而不能在英国强制执行。
背景
被告人/上诉人Mark Ingrouille先生(「被告人」)是一名英国居民,他于2014年与原告人/答辩人AdActive Media Inc(「原告人」)订立了一份顾问协议(「该协议」)。该协议明文订明受加州法律管限,并载有三条关于司法管辖权的条款,其中两条授予加州的美国联邦地区及州法院司法管辖权,另一条则为仲裁规定。仲裁条款订明,除两个例外情况外,所有争议及申索均应交由仲裁解决,其中,若果申索牵涉未经授权披露保密资料则获豁免(「例外情况」)。
原告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被告人提出诉讼(「美国诉讼」),控告他违约、违反受信责任、欺诈、盗用公款、干扰合约关系及在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干扰业务关系,包括指控被告人与原告人的竞争对手分享保密资料。原告人在被告人没有应诉下在加州取得胜诉裁决,获判1,100万美元赔偿(「美国裁决」)。
其后原告人在英国法院提出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美国裁决。被告人根据英国《1982年民事司法管辖权及裁决法》(「该法例」)第32(1) 条提出反对,认为美国裁决不应在英国获承认或强制执行。该法例第32(1)(a) 条规定,假如在外国法院提出的某项法律程序,与某项订明有关争议应在该国以法院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协议抵触,那么在该外国法院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不应在英国获承认或强制执行。英国高等法院驳回被告人的论点,并基于以下理由准许美国裁决在英国强制执行:
1. 原告人在美国诉讼中提出的申索涉及未经授权披露保密资料,可被解释为属于仲裁条款的例外情况;及
2. 仲裁条款与另外两条司法管辖权条款抵触,因此就该法例第32(1) 条而言不可强制执行。
被告人就上述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争论点
上诉的两项主要争论点如下:
1. 仲裁条款是否与该协议的其他司法管辖权条款抵触,从而令仲裁条款无效?
2. 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原告人在美国诉讼中提出的申索?
裁决
第一个争论点
上诉法院认为,在判断合约明文条款是否无效时,首先应假设双方的意愿是希望整份合约有效,因此他们不会希望某项明文条款因为与合约内另一项明文条款之间有无法调解的冲突而变为无效。
上诉法院引用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2020] UKSC 38, [2020] 1 WLR 4117一案,指出法院应采用目的为本的释义方式,尽可能给予仲裁条款效力,因为双方没理由希望如此重要的条款是无效及没有法律效力的。
考虑到上述原则,上诉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与司法管辖权条款并无抵触,并且是有效的。该协议述明部分争议应被提交至法院以诉讼解决,其他分争议提则应交由仲裁解决。在法律选择及司法管辖权条款中提述加州法院,可解释为仅适用于仲裁条款范围以外的申索(即涉及例外情况的申索),因此与其他应提交仲裁解决的申索没有抵触。
第二个争论点
在美国诉讼中,虽然滥用及未经授权披露保密资料是申索内容的重要部分,但亦有不涉例外情况的申索,包括挪用资金及串谋损害及转移原告人的业务利益。因此上诉法院裁定,仲裁条款适用于非关保密资料的其他申索。
仲裁条款规定,该协议下不涉及例外情况的所有其他申索,应提交仲裁解决。就此而言,上诉法院裁定,根据该法例第32条,美国裁决不可在英国强制执行。第32条规定,假如在外国法院提出的诉讼,与某项订明有关争议应在该国以法院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协议抵触,该外地裁决便不应在英国获承认或强制执行。只有关于保密资料的指控才应在加州法院透过诉讼解决。由于美国裁决与仲裁条款抵触,不能在英国强制执行,因此上诉法院裁定被告人上诉得直。
要点
香港亦有类似的法例条文,禁止强制执行任何违反争议调解协议的外地裁决。香港法例第46章《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如在外地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违反某项有效的争议调解协议,而判决债务人没有接受该司法管辖权管辖,该外地裁决则不得在香港获承认或强制执行。因此,即使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索偿成功,但所取得的裁决仍可能无法在香港强制执行。
日后香港法院在裁定外地裁决在香港是否可强制执行时,相信将会跟随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因此在订立合约时应注意,即使某项明文条款的存在会与合约的另一明文条款造成无法调解的冲突,法院仍会给予明文条款效力。如果双方希望在不同诉讼地处理不同争议,则应有心理准备,一旦出现争议,基于诉讼方一般也会尽可能就各种理由提出最多的申索,这将造成复杂的情况,因为各方可能须在不同地方进行两个或以上的并行法律程序。若双方无法根据协议订明的条款划分申索,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从本案可见,在外地法院取得的裁决,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可能变为无法强制执行。本案提醒了订约者,其草拟的合约条款应毫不含糊并完全一致地清楚反映双方关于司法管辖权及争议调解的权利和责任;最好将所有争议提交相同的诉讼地,以免须就合约下的争议在多个不同地方进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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