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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纹身会否侵犯版权作品?

2022-07-28

简介

人们在纹身时,有时会参考另一项艺术作品。如果所参考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纹身师是否侵犯版权?在Sedlik v Von Drachenberg et al, 2:21-cv-01102-DSF-MRW (C.D. Cal. May 31, 2022)一案中,一名纹身师以另一名摄影师的作品为友人纹身并发布到社交媒体,因而被该摄影师控告。假如同一情况在香港发生,案件的结果会否不同?

Sedlik v Von Drachenberg et al

案情

Jeff Sedlik(「摄影师」)是著名的专业摄影师,他于1989年为著名爵士乐家Miles Davis拍摄了一幅经典人像照片,并于美国版权局注册他在该照片的版权(「版权照片」)。

2017年,著名纹身师Kat Von D(「纹身师」)为她曾在一项电影工作中合作的灯光师Blake Farmer(「灯光师」)绘制了一个Miles Davis纹身。灯光师非常欣赏Miles Davis,他以Google搜寻到一张没有版权标志的Miles Davis照片,并发送给纹身师的助手。但该照片原来就是版权照片。纹身师在绘制纹身前并未取得摄影师的许可。

纹身师自2012年开始已为客户义务纹身,而她为灯光师纹身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2017318日,纹身师及其公司在其社交平台帐户发布数幅显示她正在绘制纹身的照片,背景是一张用作参考的版权照片列印本。他们于2018426日再上载另一张已完成的纹身的照片。

摄影师因此控告纹身师及其公司侵犯他在版权照片中的版权。

裁决

美国法院拒绝双方要求简易裁决的交叉动议,并将案件交由陪审团审议。

在有否发生侵犯版权的问题方面,美国法院认为,虽然Miles Davis在版权照片中的姿势本身不单独受版权保护,但版权照片的元素选择和安排(包括灯光及镜头角度)是受版权保护的。美国法院亦认为,版权照片应受到广泛的保护,因为版权照片的创作涉及大量的选择,例如Miles Davis的特定姿势和表情、灯光和阴影、镜头角度以及影像的背景。

关于以「公平使用」为抗辩理由,美国法院不同意纹身因为永久地印在人体上且带有个人意义即代表产生了新的表述、意义或讯息。然而,美国法院同意,纹身师透过自由手绘的方式绘制纹身及在纹身加入自己的诠解,她和其余被告人已满足举证责任,证明纹身借着外观改变创造流动和更为忧郁的美感,而具有不同于版权照片的目的或意义。

与香港版权法比较

无须注册

与美国不同,香港并无版权登记制度。作品诞生后,版权便自动产生,作者无须登记版权便可享有香港法律的保障。

受保护作品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2(1) 条订明,版权存在于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根据《版权条例》第5条,艺术作品包括照片,而照片是指「借着把光或其他放射物记录在任何媒体上而在该媒体上产生影像或藉任何方法从该媒体产生影像的纪录,但该纪录不构成影片的一部分」。因此,版权可存在于原创照片。

侵犯版权

根据《版权条例》第22(1) 条,作品的版权拥有人享有复制该作品的独有权利。「复制作品」是指以任何实质形式复制该作品。如果版权作品被绘制成客户身上的纹身,就是复制在人体上,并构成复制作品。因此,未经版权拥有人许可或授权而将版权作品绘制成纹身可能构成侵犯版权。

要证明直接侵犯版权,必须证明被告人的作品复制版权作品。如果被告人独立创作其作品,或无意识或潜意识地复制了版权作品,则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豁免情况

与美国不同,香港的《版权条例》提供了「公平处理」为抗辩理由,而非开放式的「公平使用」抗辩理由。要符合「公平处理」的豁免资格,复制行为不得与版权拥有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触,亦不得对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法例设有基于以下五种目的的「公平处理」豁免情况:(1) 研究或私人研习;(2) 批评及评论;(3) 报导新闻及时事;(4) 教学或接受教学;及 (5) 公共行政。纹身不大可能属于上述五类豁免的范围。

要点

很多时候,纹身师会从客户收到照片作为参考,但未必注意到照片的来源或该照片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虽然在香港尚未有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案例,但照片版权显然可以在无须注册的情况下存在。由于公平处理的豁免范围有限,纹身师有可能会侵犯版权。为审慎起见,纹身师在将客户提供的参考照片绘制在客户身上的纹身之前,应了解照片来源。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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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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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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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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